法社会学-21世纪 (17)[17页]
法社会学-第二版 (18)[27页]
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正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上述差别,在传统
的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又有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 或 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之分,前者属于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 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韦伯、 杜尔克姆,而后者属于法学,是法理学的一个流派,其代 表人物是法学家,如庞德、卢埃林、弗兰克。 但是,随着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 联系越来越密切,上述区分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对法律 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方法,也需要有 社会学的方法,不仅仅要从内在的观点,也需要用外在的 观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霍贝尔给法下的定义是:“如果忽视或者违反一种社
会规范,按例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的有形暴力的使用或以其相威胁,那么这种社会规范 就是法律规范。” 与马林诺夫斯基的法的定义相比,霍贝尔的定义的特 点是:第一,它缩小了法的概念的范围,法不仅仅与 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相关,而且以社会所赋 予的暴力为后盾,只有以暴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才是 法律规范。第二,它强调暴力的授权行使,即这种暴 力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合法性,是拥有社会所赋予 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暴力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一、“法律多元”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为了表明法社会学的主题,即法律的有限性、受制
约性,不同的法社会学家创造出了不同的概念来表述自
己的想法,勾勒出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有的使用国家
的法和非国家的法;有的使用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更普遍的是使用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分法来表 述法学意义上的法受到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心理 等法律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环境的制约。
法社会学-21世纪 (10)[20页]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三) 从理论上讲,诉讼制度是诉讼产品的加工
厂,诉讼案件和诉讼率就是由这家工厂生 产的,因此,诉讼制度对诉讼的选择和诉 讼率的变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 以说,制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产生这种 影响。
四、其他解释理纷解决中 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如 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 选择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关系现状及其 变迁就是解释诉讼率变化的一个因素。但 是,如何解释具有亲密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关系的人们之间的互相争讼?对此存在两 种解释。一种是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理论 的解释。另一种是关系具有流动性的解释。
二、民事诉讼率解释的两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也是一 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环境中,这个 问题在以下两个方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人们发现,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 存在一种现象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强,诉讼率 越来越高。
其次,人们还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存在一定 差异,有时差异十分悬殊。
三、关系理论
一些学者研究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 解决方式具有重要影响,是解释诉讼率水平和变 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格鲁克曼(M. Gluckman)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类, 即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实例 则绝大多数都是相对立的两类关系的不同程度的 混合。对于这种混合的程度,可以用布莱克 (Donald J Black)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予 以量化或者序列化:诉讼的量与关系距离成正比, 和亲密性成反比。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这种解释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学理论中的需
求模型,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供给,纠纷 的解决是需求。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常见的 供给者(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主要的供给 者),但是其他方式也可以提供诉讼的替代 产品。在理论上,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 如果替代产品充分可用,对诉讼的购买必 定会减少。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深入实际法律生活场景,通过参 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资 料,以揭示法律现象的实际运作 逻辑。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探讨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 、经济、政治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
2024/1/24
问卷调查法 田野调查法 案例分析法 历史研究法
通过设计问卷,收集大量被调查 者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以 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29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法律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独立性 ,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10
03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Chapter
2024/1/24
11
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理论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课件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法律社会学概述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 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 • 法律社会学的前沿问题 • 法律社会学的未来展望
2
01
法律社会学概述
Chapter
2024/1/24
3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与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除了法学和社会学之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多学科有着广 泛的联系。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6
02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Chapter
2024/1/24
7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法社会学
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 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 8日),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 目的书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 哲学家 赫伯特· 斯宾塞所著。 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 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 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作为现代社会 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 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 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 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 了巨大贡献。
第一章 观察法律的另一种视角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罗马 中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二)特点: 1,观察立场:内部视角
2,服务对象:立法、司法
3,运用的方法:价值分析、语义分析、逻辑推 理
(三)问题 完全没有实效的法律是否还是法律? 国家法是否是法律的唯一形态? 法律是否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东西?
(一)刑事制裁 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最正式的、 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方式。 刑事制裁通过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一方面预防其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彰显 对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应。
2006年,受刑事司法制度控制的美国 人的数量超过670万,占美国成年人人数的 3.3%。 在美国的一些县,有超过30%的居民在 监狱服刑,在联邦和州的监狱里所有服刑 者中几乎有10%是终身监禁。 在2005年,看守所和监狱花费570亿美 元,警察系统花费820亿美元,而法院系统 花费580亿美元。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 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 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 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限 制社会成员不要做一些行为。刑法就是通 过明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取得一种禁止 犯罪的威慑力。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理念价值与方法摘要:19世纪末法社会学兴起于欧洲,20世纪初兴盛于美国,随后在世界各国都得到长足的发展。
自产生之初,法社会学就以其开阔的研究视野和独特的方法论得到各国学者的青睐,吹起一股法社会学之风。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法律;方法论前言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法社会学始于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一门比较发达、比较繁荣的学科。
据考证,“法律社会学”这一名称的创立要归功于昂齐洛蒂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佛罗伦萨,1892)一书。
1893年,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他的第一部巨著《社会劳动分工轮》中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原理分析了法的不同类型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开创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传统。
一、法社会学的产生与理念法社会学的产生在西方是与本世纪欧美社会的矛盾演化密切相关的。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过渡,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历着结构性调整与改良,各种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充分地展开,并要求得到法律的表现和确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后已经确立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动摇;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深刻变化又使国家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控制作用大大加强,从而使法律的社会功能在不断地扩张。
面对这种情势,在欧美社会于19世纪取代古典自然法学说而成为主潮的分析法学及其变种概念法学,仅只以对既定实在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操作能事,已无法解决上述这些矛盾并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因此新方法的采用即必不可免。
作为新兴学科而具有鲜明的经验科学指向的社会学方法,便被选择为进行这种知识转轨的便捷工具。
法社会学的先驱者之一埃利希(EugenEndich,1862—1922)首先提出法的科学这一概念时,是为了打破营营于注释演绎实在法规范的概念法学的樊篱,试图建立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
法社会学课件
------依民间法?依国家法?或者两者结合使用?
------可以进行某种平衡与妥协,巧妙地将民间习 惯、乡土正义观与国家法有机的掺杂、糅合。
从中国目前乡土社会的实际现状看------传统的民 间习惯和"乡土正义观"有了长期存在、发展的文 化土壤和社会条件。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在一定情况和一定条件下, 基层法官在执法时把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
义观念相结合,也许更有利于树立乡民的法律意 识。
(3)案例给我们的思考:
--------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作为一个称职的有作 为的基层法官应注重什么?努力什么和避免什么?
-------法官不应不管乡民的实际情况,盲目兜售 和刻板推行国家法律。
4、基层法院认可民间法的原因。
(1)从实际的经验生活层面分析,由于历史的、 自然的、文化的等因素制约,不论我们今日的社 会显得多么"现代化",然而,中国更多的乡土农 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 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加之,国家法对乡土
(1)弄清关系:a、被告W打原告Q,且被告理亏在先; b、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 当驳回诉讼请求; c、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惩戒打架行 为,调解结案,赔偿原告500元。
(2)由案例得出:乡民心中正义和法律规定的冲突: A、乡民心中的正义:原告有理反而被打,原告应得到赔 偿,被告在情理上应受到处罚。 B、法律规定:人身受侵害诉讼时效一年,应驳回诉讼请 求,不予赔偿。 发生在基层法院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书本上的法律 差距较大,这到底是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是实事 求是地解决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做法是有利还是有弊? 到底是什么因素成为支配法官断案的根据?
3、基层法官如何协调民间法和国家法律的使用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1、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即个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个体通过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个体被动学习社会法律文化和主动对社会法律文化的选择和调适的统一过程,实质上是由一个“生物人”变成一个合格的“法律人”的过程。
法律的社会化,指法律从以个人为本位到以社会为本位的过程和趋势,是一个法学的概念。
2、“活法”“活法”是指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规则,它不依靠国家而存在,法律规则必须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否则不可能实现。
3、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某些个人或某类人活动的专门化,是从人们从事的职业工作种类方面对人口的划分,是社会的横向构成。
社会分工是社会化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从劳动的分裂和对立的观点来理解社会分工,杜尔克姆从社会各部门的相互依存性和对整体社会的从属性(从社会高度联系的角度)来把握社会分工。
4、家长制⑴概念:家长制是一种以人为管理主体的管理方式,它是生产力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的次级群体中也广泛存在。
⑵优点:可以弥补正式结构的科层制管理方式不足,能创造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获得成员的忠诚,满足成员个人的感情需要,有助于成员个人创造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一定条件下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⑶缺点:组织内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任人唯亲、因人设位、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5、“行动中的法”书本上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和实现,强调法与国家的联系。
行动中的法的观点强调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律运作的一些特点和法学家们思维方式和特征。
(法官选法,司法权优先).6、非诉解纷方式又称“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解纷方式”“法院外解纷方式”“代替性解纷方式”。
狭义的非诉解纷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解纷方式,将仲裁和行政机关的准司法排除在外。
广义的非诉解纷方式,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者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传统的和解、当代行政机关和各种专门设立的解纷机构所进行的种种裁定、决定等等。
非诉解纷方式与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相互衔接和互补。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不提供课件拷贝社会秩序突变的法社会学研究法律指标问题周四下午:法社会学(学院路,2:00——5:20),1—3周,9—14周,211室============================================================ 基础参考书朱景文《法社会学》第二版(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2007年第四版,高旭军译)(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80年代,译?。
埃希利《法社会学》,舒国滢译,近年版?。
——“活法”概念四本书,学科基本框架外围参考书社会学教材农村社会学——对比看出法社会学研究的不足城市社会学(城市学)——专业性较强考试:文章,5000——8000字。
题目:非规范法学题目的论文,结合毕业论文方向主要是特定问题。
专题性参考苏力《法治以其本土资源》,法大出版社,年?。
范瑜《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第一讲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核心观点:(1)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2)从法学自身看,法社会学的兴起源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3)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的核心特征是把科学分析,即经济与科学方法引进法学。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法律与社会转型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
对法学来说,引进社会学及其它社会科学方法,是为了克服原有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所以,也可以说,在中国,法社会学主要是法学界借鉴、运用社会科学成果用于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
什么内容的学科?谁的学科?哪个学术集团在讲这门学科?(法社会学)应该将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法联系起来,总结这两门学科的经验,并将两者的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同时,本书还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今天人们不能只从成文法角度并且在割裂法律和社会相联系的情况下去研究法社会学,如果法社会学关注到这一复杂任务,它就在发掘并揭示出一个重要的科学宝藏,其不仅有益于社会科学,而且有益于法学。
第一编: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功能和地位
2、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 法社会学关注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或是站在 法律看社会,或是站在社会看法律。研究法律规则 形成的社会基础,是否契合社会的需要?法律运行 的实际状况,研究法律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法律 是否得到人们普遍的遵守?法律是否被执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严格实施?制约法律运行的社会因素有哪 些?法律实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发展或阻滞 了社会发展?
反对者的社会理由
(1)适应社会需要 )适应社会需要:该观点认为,允许色情业的合法存在具 有正面的社会功能。因为现代社会,尤其中国社会目前城市化 的过程中,大量流动人口常驻城市,国家既然不能解决其安居 乐业,那么这些人的性需求就应该有一个释放渠道。另外,现 代人14-15岁性成熟,由于就业住房和流动性的压力,许多30 岁左右的人不敢恋爱、结婚,这些人群的性饥渴也应该得到尊 重。 (2)减少性犯罪 )减少性犯罪:该观点认为,社会上性需求的总量是固定 值,不在此渠道释放,就在彼渠道释放。卖淫嫖娼的存在,可 以有效减少强奸的发生率,并且多年来的数据统计也支持这一 点。
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实施的实效评价观点摘编
赞成者的社会理由: 赞成者的社会理由: 有利于社会秩序: 有利于社会秩序:卖淫嫖娼还会衍生其他一 系列社会危害,比如性病的泛滥、艾滋病的 传播、吸毒、色情物品的传播、人口贩卖、 青少年性教唆、侵财犯罪(盗窃抢劫)之类 的增加等等。
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实施的实效评价观点摘编
法社会学的功能和地位
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实证 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构成最为核心和最为稳 固的“三足鼎立”局面。尽管各自经历了不 同的发展阶段,其影响力也存在此消彼长的 竞争,但三个学派始终无法实现统一,其内 在的原因在于它们分别回答着法学的三个相 对独立的核心命题,其功能和使命不同,当 然也就无法相互取代。
法社会学尔雅答案修订无错版
***********************************************************作业标题:法社会学的概念、理论和框架(一)1哪一流派不属于社会法学在西方法理学的三大流派?()A、实证主义法学派B、自然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D、儒家正确答案:D2哪一项不是法社会学的名称?()A、社会学B、法社会学C、社会法学D、法律和社会正确答案:A3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
A、法律B、社会C、法律与社会D、法社会正确答案:C4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
()正确答案:√5法律现象只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正确答案:×作业标题:法社会学的概念、理论和框架(二)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例证”?()A、《秋菊打官司》B、《状告山杠爷》C、王斌余讨还拖欠工资D、《宪法》正确答案:D2埃尔文认为哪项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A、把法律研究作为自己的职业B、从历史的、哲学的等角度出发C、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D、具有职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正确答案:B3埃尔文认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不关心的是()。
A、法的创制者的行为B、创制法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的原因C、书本上的法D、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正确答案:C4法学家意见的特点就是从法律观点出发。
()正确答案:√5从多种角度来研究同样的问题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
()正确答案:√作业标题:法社会学的概念、理论和框架(三)1布莱克认为法学模式的目标是()。
A、判决B、解释C、通用D、可变正确答案:A2()提出“内在的观点”和“法律观点”这两种观点。
A、埃尔文B、布莱克C、弗里德曼D、黑格尔正确答案:C3哪种人不是“内部的人”?()A、法律制度中的人B、律师C、法官D、普通人正确答案:D4布莱克认为社会学模式关注的焦点是规则而不是社会结构。
()正确答案:×5人类学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感兴趣的可能是不同文化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差异。
第三讲 法律社会学ppt
马克斯.韦伯 (1864—1920)
主要作品: 《社会科学方法论》 《儒教与道教》 《经济与社会》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 1882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 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 1889年获博士学位。毕业后开始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日耳 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 1894年放弃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机会,反接受当时地位甚低的地 方性大学弗莱堡大学的聘请,出任经济学教授。 1896年转任海德堡大学政治科学教授。 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政治活 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 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
西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先进法,非西方法也并不 代表非理性、落后。 将法律视为一种在经验上可以感知的现实现象, 并将其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着重分析。
法律的多元
1、国家法与非国家法 2、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他们认为,在有国家和国家法存在的地方,除 了国家法之外,还有民间法等非国家法,应重 视非国家法的作用。
对“活法”功能的判断
埃利希认为,一般说来,并不是国家强制的威 胁使一个人履行上述义务的,人的行为常常是 由许多不同的动机决定的。 “活法”虽然不像制定法那样明确、公开,但 在现实生活中,却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
对成文法与活法关系的判断
法律的命题需要与活法相一致,以使法律命题 获得有效性 . 在他看来,普通法系要优于欧洲大陆法系,因 为前者中法官可以吸收活法的因素,而后者是 高度地成文化和严密化。
这个时期是整个法律社会学思想产生的重要时 期,产生了一大批学术大师,至今的法学研究 范式未脱离这个时代。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1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关系
法律职业对社会角色的塑造
法律职业者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对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产生重要 影响。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认同度高,则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相应提高。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
社会共享性
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共同创造和享有的精神财富,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现象的共同认知和理解。
历史传承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传承性。
规范约束性
法律文化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对社会成员的 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16
社会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 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 一定的标准,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社会公正
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 利益,确保社会资源和机 会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 公正。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和发 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 护等。
8
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职业者与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职业者需要了解社会角色的 需求和期望,以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角色也应尊重和支持法律职业者的工作, 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22
06
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
23
法律变迁的动因与过程
01
02
03
04
经济发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 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引导
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式引导社会向更加文 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效果
初期效果良好,1998年后执行效果逐渐不理 想,禁放法规处于尴尬境地。
一、法律与行为方式
美国禁酒令和北京禁放令都是法社会学上法律难 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经验素材。在理论上,多 数学者也是要么认为法律难以改变习惯和习俗, 要么认为法律只有沿着正在发生的社会变迁的方 向才能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孟德斯鸠、卢梭、萨 维尼和萨姆纳等人基本上持有与之类似的看法。
立法模式与诉讼模式各具优长。立法模式 的“刚性”较强,在迫切的现实问题的解 决上一般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 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失败风险,一不小心 就会前功尽弃。诉讼模式相对立法模式而 言是一种离个体需要较近的模式,它有利 于社会成员在法律的导引下自己改变其行 为方式,这种改变更少强迫色彩,也可能 更加彻底,但它的周期较长,而且适用范 围有限,并非在任何社会问题上都可以适 用。
三、立法与诉讼
两种权利保护方式与法律在改变人的行为 方式上的立法模式和诉讼模式在很多方面 其实是相通的。立法模式通过立法为公民 设定义务,并强制性地让公民履行义务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诉讼模式则通过授予 公民起诉权,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作用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模式虽然都有 可能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但二者在 价值理念、作用方式和执行方式等许多方 面存在很大不同:
二、效果
禁酒令得到了广大民众,全国禁酒改良党、基督教妇女禁 酒会、反酒馆联盟等众多团体,以及众多法学家、社会学 家的大力支持,但由于这一法令与人们的习惯相冲突以及 在实际执行上的各方面困难,禁酒令遭遇到法律史上前所 未有的尴尬处境。
第一,禁酒令并没有减少酒的消费和生产。 第二,禁酒令并没有减少犯罪。 第三,禁酒令并没有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卫生水平。 第四,禁酒令的执行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第五,禁酒令使美国的酿酒业遭受重创。 第六,禁酒令带来了公共官员的腐败。 第七,禁酒令降低了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度。
二、社会目的与个体需要
法律难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于社会 目的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既有物质需 要,也有文化需要。习惯和文化对人具有很强的 制约作用。一般来说,需要总是与个体紧密联系 在一起,体现为人的一种“切肤的”迫切感受和 惯性诉求。相对于个体需要而言,法律一般体现 有某些社会目的。当个体需要与社会目的发生冲 突,而个体需要又十分迫切,或者社会目的使得 个体感到十分不适应时,人们就更有可能因为社 会目的的相对遥远和虚缈而背离社会目的,屈从 于个体需要。这样,法律也就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了。
1993年10月12日,“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 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维护社会秩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 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定》(以下简称《禁放》)。
二、执法
《禁放》公布之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为《禁放》 的实施做了大量工作。这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和大力执法。
三、废止
1933年2月20日,美国国会将宪法第21条修 正案提交各州审议,同年12月5日,该修正 案经美国36个州批准正式生效。第21条修正 案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 现予废除”。
一、立法
1986年,为限制因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危 害,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北京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 竹实行“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方针。
第一,两种模式的价值理念不同。立法模式强调 人为建构和理性改造的作用,诉讼模式则强调社 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以及自然演进的作用。
第二,两种模式的作用方式不同。基于建构理性 主义,立法模式设有需要达到的明确目标,诉讼 模式一般也有需要达到的目标,但这种目标不由 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两种模式的执行方式不同。立法模式的作 用方式侧重于设定公民的义务,在此模式下,立 法主要通过公共权力机构和国家强制力来执行。 诉讼模式的作用方式侧重于授予权利,包括受到 侵害后的赔偿请求权以及起诉权等,在此模式下, 法律主要通过社会成员的互动和民事诉讼来执行。
孟德斯鸠不主张用法律去改变习俗。卢梭也强调 了习俗的顽固性。萨维尼则强调非理性的、根植 于遥远过去的传统对法律的制约。萨姆纳 (W.G.Sumner)则试图通过强调民俗的社会基础来说 明立法的困难。
一、法律与行为方式
法律能够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并不意味着 法律必定能够最终彻底改变(transform)人的 行为方式。通过法律去改变人的行为方式, 需要意识形态、执法力量、执法技术、长 时期的坚持等各种条件,同时也受到很多 条件的限制。大体而言,法律对人的行为 方式的改变,伴随有一个法律与社会相互 作用的长期磨合过程,法律对人的行为方 式有多大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过 程的最终效果。
第十八章 法律对人的行为方式改变 的影响
法律能够对人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但法律并不 必定能够彻底改变人的行为方式。法律改变人的 行为方式需要诸多条件,如民意、强制、技术手 段、意识形态、合法性等。历史上,人的行为方 式既有通过法律得以改变的例子,也有通过法律 难以改变的例子。美国禁酒令和北京禁放令都是 法律难以彻底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例子。法律难 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体需要与 社会目的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通过法律改变 人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主要模式:立法和诉讼。二 者各具优长,在价值理念、作用方式和执行方式 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
一、立法
1917年12月18日,美国参众两院将一份关于 禁酒的共同决议案提交各州审议,到1919年 1月16日,美国48个州中的36个州批准了该 决议案,该决议案因此成为美国宪法的一 部分。这就是于192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的 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也称禁酒令 (Prohibition)。该法令经常被当做法律不能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宣传教育方面,按照《禁放》规定,各级政府、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都有开展禁放宣传教育的义务,为此,北京市 各单位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宣传《禁放》。 二是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四是进行守法宣传。 除宣传教育外,北京市政府还加大执法力度,堵源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