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21世纪 (1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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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止
1933年2月20日,美国国会将宪法第21条修 正案提交各州审议,同年12月5日,该修正 案经美国36个州批准正式生效。第21条修正 案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 现予废除”。
一、立法
1986年,为限制因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危 害,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北京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 竹实行“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方针。
三、立法与诉讼
两种权利保护方式与法律在改变人的行为 方式上的立法模式和诉讼模式在很多方面 其实是相通的。立法模式通过立法为公民 设定义务,并强制性地让公民履行义务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诉讼模式则通过授予 公民起诉权,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作用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模式虽然都有 可能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但二者在 价值理念、作用方式和执行方式等许多方 面存在很大不同:
三、效果
初期效果良好,1998年后执行效果逐渐不理 想,禁放法规处于尴尬境地。
一、法律与行为方式
美国禁酒令和北京禁放令都是法社会学上法律难 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经验素材。在理论上,多 数学者也是要么认为法律难以改变习惯和习俗, 要么认为法律只有沿着正在发生的社会变迁的方 向才能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孟德斯鸠、卢梭、萨 维尼和萨姆纳等人基本上持有与之类似的看法。
在宣传教育方面,按照《禁放》规定,各级政府、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都有开展禁放宣传教育的义务,为此,北京市 各单位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宣传《禁放》。 二是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四是进行守法宣传。 除宣传教育外,北京市政府还加大执法力度,堵源截流。
立法模式与诉讼模式各具优长。立法模式 的“刚性”较强,在迫切的现实问题的解 决上一般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 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失败风险,一不小心 就会前功尽弃。诉讼模式相对立法模式而 言是一种离个体需要较近的模式,它有利 于社会成员在法律的导引下自己改变其行 为方式,这种改变更少强迫色彩,也可能 更加彻底,但它的周期较长,而且适用范 围有限,并非在任何社会问题上都可以适 用。
孟德斯鸠不主张用法律去改变习俗。卢梭也强调 了习俗的顽固性。萨维尼则强调非理性的、根植 于遥远过去的传统对法律的制约。萨姆纳 (W.G.Sumner)则试图通过强调民俗的社会基础来说 明立法的困难。
一、法律与行为方式
法律能够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并不意味着 法律必定能够最终彻底改变(transform)人的 行为方式。通过法律去改变人的行为方式, 需要意识形态、执法力量、执法技术、长 时期的坚持等各种条件,同时也受到很多 条件的限制。大体而言,法律对人的行为 方式的改变,伴随有一个法律与社会相互 作用的长期磨合过程,法律对人的行为方 式有多大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过 程的最终效果。
第一,两种模式的价值理念不同。立法模式强调 人为建构和理性改造的作用,诉讼模式则强调社 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以及自然演进的作用。
第二,两种模式的作用方式不同。基于建构理性 主义,立法模式设有需要达到的明确目标,诉讼 模式一般也有需要达到的目标,但这种目标不由 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两种模式的执行方式不同。立法模式的作 用方式侧重于设定公民的义务,在此模式下,立 法主要通过公共权力机构和国家强制力来执行。 诉讼模式的作用方式侧重于授予权利,包括受到 侵害后的赔偿请求权以及起诉权等,在此模式下, 法律主要通过社会成员的互动和民事诉讼来执行。
一、立法
1917年12月18日,美国参众两院将一份关于 禁酒的共同决议案提交各州审议,到1919年 1月16日,美国48个州中的36个州批准了该 决议案,该决议案因此成为美国宪法的一 部分。这就是于192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的 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也称禁酒令 (Prohibition)。该法令经常被当做法律不能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效果
禁酒令得到了广大民众,全国禁酒改良党、基督教妇女禁 酒会、反酒馆联盟等众多团体,以及众多法学家、社会学 家的大力支持,但由于这一法令与人们的习惯相冲突以及 在实际执行上的各方面困难,禁酒令遭遇到法律史上前所 未有的尴尬处境。
第一,禁酒令并没有减少酒的消费和生产。 第二,禁酒令并没有减少犯罪。 第三,禁酒令并没有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卫生水平。 第四,禁酒令的执行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第五,禁酒令使美国的酿酒业遭受重创。ຫໍສະໝຸດ Baidu 第六,禁酒令带来了公共官员的腐败。 第七,禁酒令降低了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度。
1993年10月12日,“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 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维护社会秩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 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定》(以下简称《禁放》)。
二、执法
《禁放》公布之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为《禁放》 的实施做了大量工作。这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和大力执法。
第十八章 法律对人的行为方式改变 的影响
法律能够对人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但法律并不 必定能够彻底改变人的行为方式。法律改变人的 行为方式需要诸多条件,如民意、强制、技术手 段、意识形态、合法性等。历史上,人的行为方 式既有通过法律得以改变的例子,也有通过法律 难以改变的例子。美国禁酒令和北京禁放令都是 法律难以彻底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例子。法律难 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体需要与 社会目的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通过法律改变 人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主要模式:立法和诉讼。二 者各具优长,在价值理念、作用方式和执行方式 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
二、社会目的与个体需要
法律难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于社会 目的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既有物质需 要,也有文化需要。习惯和文化对人具有很强的 制约作用。一般来说,需要总是与个体紧密联系 在一起,体现为人的一种“切肤的”迫切感受和 惯性诉求。相对于个体需要而言,法律一般体现 有某些社会目的。当个体需要与社会目的发生冲 突,而个体需要又十分迫切,或者社会目的使得 个体感到十分不适应时,人们就更有可能因为社 会目的的相对遥远和虚缈而背离社会目的,屈从 于个体需要。这样,法律也就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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