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

合集下载

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由于犯 罪分 子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没 有完成 犯罪 的行 为状 态 。其 的控 制之下 , 只要财 物被 带出该场所 控制 空间如 围墙 、 戒线之 警 中, 犯罪 未得逞 是区 分犯 罪 未遂 和 既遂 的主 要标志 。 谓未 得逞 外 即为既遂 。 所 是指行 为人 主观上 追求 的 、行为性 质所 决定 的危害结 果没有 发 但是, 对于 向公众开放 的服 务性场所 如商场 , 场所的控制空间
基本上 是通说 。 者结合 刑法 的基本 理论认 为失控 说较为合 理 。 任何地 方 。如 , 笔 院墙 、 铁丝 网、 栏等 , 栅 甚至包 括运输 中的 交通工
首先 , 刑法 的一般 理论上看 , 从 犯罪未遂 是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 具 , 明显 的划定 范围 的空间 , 有 置于 其中 的财物则 直接处 于物主
如何 认定 盗窃罪 的既未 遂 , ~直 都是 见仁见智 、 观点不 一。
纵观 国内外刑 法理论 , 定标 准主要 有接触 说、 认 移动说 、 转移 说 、
隐匿 说、 取得 说、 失控说 、 控制 说 、 失控 说+ 控制 说等 , 其中控制 说 之 内。 凡是有特 定 范围的场 所 , 物主 的控制 空间及 于该场 所 内的
盗窃 控 制 空间 既遂 未遂
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中图分类 号 : 941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9(OO0. 2 2 lO 522 l)41 - 30 失有 效的控 制 , 时就成 立既遂 。 此 2场 所控 制空 间, . 即将财物 置于相对 独立 、 对隔离 的场所 相
L g ly tm An o it e a S se dS cey
己1年 月 下 口口 4 ( )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心 地位 , 根 据 被 盗物 的 不 同特 性确 定 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在唐 律 以后 的 历代 立 法 中 基本 都 沿 袭 这 种认 定 标 准 。 因此 , 对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既遂与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共4页

“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共4页

“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

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

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

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

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用 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 , 装上货车 , 准备
拉走 时 , 被 该村 电工 发现 , 当场抓 获 。
案例三 : 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 内盗窃顾 客手机 后, 逃 出店 外 , 被害 人 察 觉 后 冲 出 店外 追 赶 , 并 将 行
为在 店外 不远 处抓 获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2 2
第 2期
张仁杰 :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司法 认 定
( 一) 对“ 控制” 的理 解
此, 入 户盗 窃 中控 制 的标 准 是 行 为 人将 财 物 脱 离 具
有 控制 力 的场地 , 即为控 制 了财物 。
司法实 践 中 , 很 多 人 对 行 为 人 实 际 控 制 财 物 的

以上 的未遂 , 这 就导 致 了盗窃 数额 未达 到 巨大时 , 既 遂 与未 遂 的认定 , 直 接 决 定 了行 为 人 的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罪 。因此 , 讨论 认 定 盗 窃 罪 的 既 遂 与未 遂 标 准 十分必 要 。
二、 我 国刑 法理 论界 对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遂 认 定
于盗 窃既 遂 、 末遂的标准 , 理 论 界 各 执一 词 , 由于 没 有 系统 的司法 解释 , 导致 在 司法 实 践 中相 同 的 情 节
因执 法者 认识 不 同而有 差别 悬殊 的处 理结 果 。 同时
案例 四 : 行 为人许 某人 室 盗窃 , 将 所 盗一 箱茅 台 酒扔 出窗外 待 出 门 后 取 走 , 但其未 出门便被抓 获。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 准也各不相 同。文章通过对接触说 、 隐匿说 、 移动说、 失控说等判断盗 窃既遂、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近期,有同仁讨论两个盗窃案件的既未遂问题。

这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如何认定被害人未失去控制。

如何考量行为人已经实现占有。

这里将法信第514期的裁判规则,再度推送,仅作为参考。

1.已实施了其认为实现盗窃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没有发生其预期的危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刘某某盗窃案案例要旨:虽已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其犯罪行为始终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监控录像监控,并被当场抓获,故其未能实际取得对该起犯罪所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系犯罪未遂。

案号:(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2.以盗取现金为目的撬取银行ATM机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赵长锁盗窃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号:(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3.盗窃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构成盗窃罪未遂——徐君在工厂盗窃备件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案案例要旨: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的,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年第2辑4.网络盗窃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李勇哲盗窃案案例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5.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林燕盗窃案案例要旨: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

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

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

“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成要 件 是 否 齐 备 的 基础 上 , 结合 被 害 人 对 所 盗财 物 的 占有 状 态 、 行 为 人 窃 取 时 的客 观 状 况 和 主 观 目的 是 否 实 现 及 财 物 的性 质 、 形状 、 体 积 、 重 量 等 因 素进 行 综 合 判 断 。从客 观 上 来 说 , 占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支 配 ,不 仅 包 括 物 理 支 配 范 围 内的 支 配 ,而 且 也 包括社会观念上可 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 也就是说, 不 定 要 求 行 为 人 直 接 或 具 体 的 占有 ,根 据 其 对 财 物 的 支 配 力 、 财物 的形状 、 性质 , 可 以认为其 占有财物的,便属于事实上的 占有 。 从主观上而言 ,占有只要求行为人对其事实上支配 的财 物 具有概括 的、 抽象的支配意识, 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 ,也 包括潜在 的支配意识。 从行为和手段上来看 ,这种 占有是通过 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 ,违 反物 主的意志,非法将财物 转移 为 自 己或第三人控制和支配来实现 的。 是行为人 自以为被盗物主不知 晓的窃 取, 都是为了排除物主对财物 的支配, 建立 自己的新 的支配关系。 因此 , 行为人只有成功地排除物主对所盗财物的控制并将 其完 全 置于 自己的实 际支配之 下,才能认定为该非 ( 下转第 2 页 ) 8
67
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

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

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

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

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

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包 括 “ 实控 制 ”和 “ 能控 制 ”两种情 况 。 由于控 制程 度不 同 ,这两种 情况 下 的 “ 制范 围 ”也必 事 可 控 然 有一 定差别 ,以下将 分别论 述 。我 们 首先讨 论支配 财物 主观 方面 的要件 ( 占有 的意 思 ) ,行 为人 即
学 和 犯 罪学 研 究 ,武 汉 ,4 0 7 。 3 0 2
① 甘雨沛 、何鹏:《 国刑法 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9 19 2页 。 外 下 95 3 .3
失控 说 、控 制说 、失控+ 制说 、损失 说等七种 观 点。 控
关于 盗窃罪 既遂 未遂标 准 的上述观 点无 不具有 一定 的合 理性 。但笔 者认 为这 些观 点不 同程度地 存 在着 不足 ,并不 能完 整解释 盗 窃罪 既遂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主 张 :普通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失控 说 ,特殊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损 失说 。 1 .失控说 。适 用于基 本盗 窃行为 ,主 要是 盗窃对 象为有 体动产 时 ,此时 只要 受害人 丧失 了对 自己 财物 的控制 ,不 管行 为人是 否控 制 了财 物 ,都应 当认 定为盗 窃 既遂 ,因为 盗窃行 为是 否侵害 了他 人财
转移 的时 间为 标准 ;隐匿 说主 张将 财 物 隐藏在 不 易发现 的场所 为标 准 。 我 国理 论界 在 吸取外 国学术 观点 的基础 上 ,对 盗 窃说 、转 移说 、藏 匿说 、
收稿 日期 :2 1—71 0 00 —l 作者 简介 :邓 小俊 ( 9 4) 18 一 ,女 ,湖 北 黄 冈人 ,汉 族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0 8级 刑 法 学 专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从事 刑法
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客 观 上可 能造 成公私 财 物损 失数额 较 大 时, 才构 成 盗 窃未遂 。 关键词 :盗窃 罪 既遂 未遂 中图 分类号 :D9 43 2. 5 刑 法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0 0 2 1 ) 5 0 1 6 6 2 12 (0 0 0 — 0 卜O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1084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大中小】
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大致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诸多论点,表明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最具代表性且为大家所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失控说基于法益保护的角度,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控制说站在犯罪是否得逞的立场,认为应以盗窃犯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盗窃犯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

由于物主丧失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等于盗窃犯实际占有或控制,故二说在某些案件适用上会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

应当说,两者各有千秋,不过,控制说基本上是通说,也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规定。

明确了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控制说,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一切问题。

实际上,由于盗窃对象、盗窃手段以及盗窃时的环境及条件的不同,在面对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时,判断所谓取得“实际控制”仍极为复杂棘手。

总结司法实践,结合社会一般经验和常识,一般有以下几种考虑因素及常见判断类型:其一应考虑被害人对物的控制权范围。

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是整个厂区;在工厂内盗窃工人的个人财物,工人的权利范围就是本人的衣柜等。

一般而言,盗窃分子将财产盗离被害人权利控制范围,就标志着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财物,构成盗窃既遂。

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未遂的复杂性,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

至于在无人监控或无特定控制区的室外,将财产移离原处即为既遂。

其二应考虑
被盗对象的特点。

被盗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不同,盗窃分子行窃时控制财物的难易程度就会不同,因而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可能不同。

如窃取货币,一般只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其他财产,则要脱离一定控制范围才属既遂。

一般来讲,如果是不能随身携带之物,应以窃出控制范围外为既遂,如果体积孝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或携带身上,即可认定既遂。

如行为人将办公室贵重轻便之物放到自己的包内,或隐藏于室内或室外他人不知之处,使原财产所有人失去控制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

而对于体积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将其移离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区外,盗窃分子才能实际控制而成为既遂。

就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加以分析:
一、扒窃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

反之,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系未遂。

二、入户盗窃
由于物主对户内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

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

当然也有例外:如货币到手即为既遂;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也为既遂。

另外,还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城市公共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三、店中盗窃
商店正常营业时,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

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

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

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

四、企事业单位等有人管理区域内盗窃
原则上讲,行为人避开管理人的警戒,把所盗财物带出被管理人有权控制的区域即为既逐。

但警戒管理有严有松,当然会影响到盗窃的既遂未遂,并且被盗对象的形状有大有小,也同样会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时间。

如行为人在一工厂里盗窃工厂的财物,如果财物体积小便于藏在身上,一般来讲当行为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时就已为既遂。

但这还要根据工厂的警戒和管理的具体状况而定,如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门口都要经过严格检查,行为人在厂内窃取的财物虽然已经藏于身上,在没出门口之前,仍不能认为已经取得实际控制。

另外,即便是工厂的门口并非严格检查,比如搜身,但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体积较大无法藏于身上的财物,那这种财物仍是门口检查的范围,未出厂之前仍不能认定既遂。

类似的盗窃还有很多,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内的盗窃。

所以,判断从被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财物的既遂未遂,必须把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具体分析。

五、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或不挂失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

这种证券其实可视为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应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所以,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货币类似,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或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如记名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给付金钱的义务,也就是“既认券又认人”。

行为人盗窃到这种有价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

如果行为人要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就必须以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

所以,盗窃行为人盗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在冒名领取时被人发觉或在行为人冒领以前义务人挂失或在窃得有价证券后马上被人抓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没能最终控制证券中记载的钱财,应构成未遂;如果盗窃行为人窃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则构成既遂。

六、盗窃运输中货物
在运输工具如铁路、汽车上作案的,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

如汽车在行驶中,盗窃人扒车行窃,只要将货物卸下车,即为既遂。

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行窃,如有人监视、警戒的,脱离了监视、警戒区才能控制财产,因而应以盗窃分子将财产窃离监视、警戒区为既遂;没有监视、警戒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最后要特别指出的是,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

如盗窃分子进入商店盗窃,刚走出店门即被店主发现就擒,人赃俱获。

按控制说,控制时间无长短要求,盗窃分子盗窃财物已经走出店外,理应是既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