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合集下载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有着普遍性的规范性质,又在不同领域中呈现出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对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保障。

2.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公共性: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国家、政府等公共政治组织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公民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而公民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专门性: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门类,具有公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分支所不具备的专门性特点。

(4)制度性: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制度地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法可依。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和重要性1.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程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民权益: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设立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

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

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

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

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逐渐浮上了台面,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已成为当前一个迫切的立法任务。

行政程序是公共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决策、执行等行为的过程。

行政程序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利益和公共权力机关形象,对推动法治建设、治理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将有益于整合当前各种现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逐渐理顺法律制度,为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约束力度,推动公共权力机关的合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

一、补足涉及行政程序法缺失我国尚未形成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法律文本,而行政程序是公共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手段,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

此外,现有法律条款散乱、分散,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

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助于将已有的法规高度统一,更加合理地规范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保证行政程序得到更加规范地实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提高行政机关决策执行效率。

二、推进政府服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现在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变化非常迅速,需要政府服务具备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服务手段,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有助于确立行政机关行政程序工作的科学化方向。

政府机关可以在科学的理念指导下加强行政程序的管理,推进政府服务的现代化。

对于政府现代化服务需要从优质、智能化、市场化和简化四方面进行改革和实践。

优质服务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智能化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科技化和智能化,市场化则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简化则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简洁、流程更加规范。

三、提高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行政程序是行政决策执行的重要环节。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状分析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政治、法治、行政、社会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行政程序规范,例如因特殊程序需要建立的“福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程序环节对市民的不必要麻烦。

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问题分析然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地立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当地市民的需求。

其次,当前法律文件的内容有些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案例的说明,使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一些行政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些漫长,需要更快的响应速度。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则还缺乏统一性,使得市民的办事难度增加。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改进。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研究力度。

需要各级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力度,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2.实现本地区制度有机统一。

需要政府建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代化制度,建立地方性的每个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规。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

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宣传,公开透明化行政程序规则,包括网站、政府门户等平台,让市民顺畅参与行政活动。

4.突出实效,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政府应根据国情,将行政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制订实践性的制度来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实施。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各种行政程序。

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行政程序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准确讲解并深入探讨该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 法定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充分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歧视、压制甚至违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尽快作出决策,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5.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高效、便捷地处理案件和事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方面。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作出决策。

2. 行政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决策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应当经过合法授权。

3.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当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程序法的保障措施行政程序法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申请和申诉权: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改正错误的行政决策。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定义
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行政法律规范系统化、条理化和体系化的过程。它旨在将各种零散的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 个有机整体,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高行政效率与质量。
必要性
行政法法典化对于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减少行 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 任度和满意度。
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从法律体系的高度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为行政程序法的制 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有利于推动行政程 序法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其与时
俱进地发展。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的互动发展
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 法典化在行政法的发 展中相互促进、共同 发展。
必要性
当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等,亟待完善。
重要意义
完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政府 法治建设。
未来展望
01
02
03
理论研究
加强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 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探 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 治道路。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性
法律。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定程序 和步骤,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
体系。
02
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法法典化的定义与必要性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而其中的立法程序则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与重要性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过程,包括从制定法案到最终通过的各个环节。

立法程序的规范是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一个健全的立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中立法程序的特点在行政法领域,立法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灵活性。

相对于法律制定,行政法中的立法更加灵活,可以更及时地应对社会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其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行政性。

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重要的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再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需求和科学的依据。

三、行政法立法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立法倡议、起草法案、送审及听证、修订与通过、公布和执行等。

在立法倡议阶段,行政机关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求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定建议。

在起草法案阶段,行政机关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起草具体的法案,明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送审及听证阶段,行政机关会将法案提交给相关利益方和公众征求意见,确保法律制定的公开和透明。

在修订与通过阶段,法案经过修改后会提交给立法机关,经过讨论和投票,最终决定是否通过。

在公布和执行阶段,法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四、行政法立法程序的改进方向尽管行政法立法程序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立法程序需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参与。

公众的参与能够更好地发挥民众的智慧和监督作用,确保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行政程序法典将成为我国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典将成为我国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程序法
维普资讯
行程法将为国障法政基程法 政序典成我保依行的本序
口 杨海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 治体制改革 的深 收费法等也在加紧制定过程 中,但从整体上看 , 我 入进行 ,以及法治 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目标 的确 国行 政法律 、 法规 中程序法不发达 、 不清晰的情况 立 ,我国调整行政基本关系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 依然存在 , 许多程序性规范往往混杂甚至淹没在实 制定 行政程序法 已列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立 体法中, 对程序 的规定过于原则 、 笼统 , 尤其缺乏统 法规划 ,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 全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 切实的保障。从一定意义保障法。行政程序法 的存在有两种形态 , 种是 行政程序法 规范 分散存在 于行政 法律 、 法 规、 规章 中, 往往涉及规范某一种类 的行 政行 为的 程序 ; 另一种是制定一部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 , 是行 政程序 的基本法 , 也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 现在 , 纳入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的行政程序法是指 后 一种 ,就是要借鉴世界上很多 国家和地 区的经
开管理 , 以至于我们每个 人都免不了要 同政府打交 品, 不予开具扣押清单 , 至对老百姓拳脚相 向。 甚 产 道。西方有句俗语 : 现代人 “ 从摇篮到坟墓 ” 都离不 生这样一些违反乃至践踏程序的行政行为 。 势必严 开政府 的管理 , 此言并非言过其实。但是 , 还要看 重损伤行政机关 与执法人员 的形象 , 损害行政相对 到, 政府管理也免不 了有偏差 , 因为政府 的行为是 人 的利益 ,跟建设 和谐 社会 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 由政府工作人员做 出来 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有七情 的。这种种情况都凸现 出当前我 国制定专门的行政 六欲 , 如果没有法律和道德 的约束 , 他们很容易做 程序法典 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出伤害人 民的事情来 , 这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最 三 、当前制定行 政程序法典重点解决什么问 浅显 的道理 。除此之外 , 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行政能 题 ? 力和认识水平高低的问题。因此必须约束政府及其 现在 , 世界上法制健全或者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 工作人员 的行为 , 提高他们 的执法水平 。除了对他 地区 , 通常都制定 了 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 具有 们 的实体法方面的要求外 , 很重要的就是对他们行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 。 但各 为的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工作人员随心所 国、 各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在 内容和形式方 面都有 都反 本地 区的实际情形和具 欲办事 ,往往集 中地表现在他们不按法定程序办 很多差别 , 映了本 国 、 事 , 怎样干就怎样干 , 想 以致背离政府存在 的目的。 体要求 , 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国有独特的国情特点 , 大家知道 , 历史上各类专制政府有一个共同特点就 所 以, 我们一方 面要善 于借鉴 和吸收别 国、 的地 别 是信息不公开 , 暗箱操作 , 么事情都不让老百 区已有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经验 , 搞 什 另一方面一定 姓知道 ; 专制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蛮不讲理 ,君 要根据我们的实 际情况来制定适合 中国人 民所需 “ 要臣死 , 臣不得不死”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现在 要的行政程序法 。经过 2 多年的改革开放 , , O 尤其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的情况下 , 我们 我们 已经处于人 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时代 , 已经 情况 大变 。但是 , 应该看到我 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 需要建立 的是一个 民主 的有 限的高效的政府 , 是一 专制传统的 国家 , 官本位 、 权力 至上 的传统没落观 个服务型政府 、 责任型政府 、 法治型政府 , 这个政府 公 公正 的符合 念还不可能荡涤干净。即使经过 了多年的改革开 所遵循 的程序必须是体现公平 、 开、 放, 旧观念、 旧传统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我们 的资讯 理性、 护人权 的程序 , 保 在法律上来讲 , 就是要建立 公开还有许多的限制 ; 有些执法部门乱处罚 、 乱征 起一套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其直接 目的就是 用、 乱强制 , 根本不讲什么理由 , 更不告知人民救济 以正当法律程序来控制公权力 , 主要是控制我国行 之道 。近几年 , 听证之风开始盛行 。 但群众反映说 : 政权的行使。因此 , 我们不能期望 “ 毕其功于一役” , 有些物价 听证会完全是走过场 , 听证笔录没有 实际 把所有 的好的行政程序制度统统规定下来 , 也不能 意义 , 听证也就成了“ 聋子的耳朵——摆设 ” 。实际 面面俱 到 , 我们 的行政程序一步登天 , 幻想 天衣无 上, 老百姓 为政府行为所苦 , 往往居多是为繁杂 的 缝。 行政程序所苦。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 第一 , 我们要确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 目的或 项正常 的申请 , 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 ; 到行 者叫 目标模式 。根据我 国国情 , 我们的 目标模式应 政机关办事 , 往往找不到人 , 办不成事。特别是要多 该是确立 公正与效率兼顾 、 公正优先 的模式 , 这是 个行政机关 同意的只要一家行政机关不到位 , 申请 比较先进的,也是最适合中国发展 中的国情的要 人就只能“ 在那里。我们 的 ^ 死”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求 。行��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内容提要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

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诸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简要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治司法审查行政执法对策分析一、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及其简要回顾追求程序正义,在我国日益引起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治,除了要贯彻一般的法治原则外,还必须贯彻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法律保留、依程序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和司法救济等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行政权力取得和行使的整个过程。

“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实体法,但行政程序法更是其应有之义。

如果把行政法治看作行政方面的法治状态的话,那么行政程序法治就是实行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方法或者步骤。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重要内容。

没有行政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法治。

在张扬程序正义的今天,对行政程序法治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建设开始于80年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

1982年,我国宪法正式确认行政立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解析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政府部门如何行使行政权力以及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进行分析与解析。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程序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 行政程序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政府部门不能凭自己的意愿随意决定,而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操作。

2. 公开性: 行政程序应该对民众公开透明,民众有权获得与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并有权监督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3. 合法性: 行政程序要求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行为应该合法,即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 有限性: 行政程序不能无限制地拖延,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遵守一定的时限,保证行政决策及时有效。

二、行政程序的重要原则和规定为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行政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定。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定:1.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决策和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发挥。

2. 公开听证原则: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应该进行公开的听证,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3. 通知和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对于涉及个人权益的决策,必须通知当事人,并提供听证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

4. 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提供证据和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效力和执行原则:行政决策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有责任保证决策和行为得到有效执行。

三、行政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行政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争议。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行政法规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机制: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决策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决策重新审查。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决策不满意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判并判决。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合理行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及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公权性: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具有公共权力的特征。

2. 具有强制性: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强制性规则和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3. 具有单向性:行政法一般是国家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指导和约束,不是个人对国家的行政要求。

4. 具有广泛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法学学科,与其他法律学科如刑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行政程序的定义及特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包括行政裁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行政程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

2. 具有程序性:行政程序以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公示、听证、公告等环节,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

3. 具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公平、公正,但也要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既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的顺利运行。

4. 具有救济性:行政程序为公民提供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二者相辅相成。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而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程序要求。

行政程序有助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公正和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有效防止滥用和错误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运用和完善,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 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 定
1 《 规定》 出台背景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 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 府 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 出. 要“ 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 . 保 证国家机关按 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 履行职责 ” 当前 . 我国 仍然没有制定 出一套统一 的行政程 序法典 . 2 0 0 3 年 被列入 十届全 国 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的《 行政程序法 》 由于多方面原 因迟迟未 出 台 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 、 规范政府 、 阳光政 府、 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的构建与完善 . 在这样一种制 度供给落后 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 . 湖南省政府 率先打破 了“ 先 中央 . 后地 方” 的立 法路径 , 提出 了程序法建设 “ 先地方 , 后 中央” 的设想 , 于2 0 0 8 年4 月 9日通过 、 1 0月 1日开始实施《 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 , 该《 规 定》 是我 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 自身行为 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 , 它填补 了我 国行 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 的空 白. 对我 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 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都纳入 了经济 因素的考量 美 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民众查阅和复 制机关规章等公共信息时应付的费用标 准都作 了详细规定 . 其 目的是 控制行政开支 . 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限制政府 机关通过设立经济 门槛 的 手段 , 妨碍行政程序公正。《 规定》 中, 以控 制行政程序经费开支 、 以避 免行政机关 间经济摩擦 . 或以限制行 政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 3 . 2 制度设计 的经济性有待考察 行政立法 的基本诉求通常表现为伸张公平 正义、提 高行 政效率 . 在各 种行政法律制度设计 中. 经济因素往往被置于细枝末节 乃至可忽 略不计 的地位 。 但实际上 . 制度运行 中所需要 的经济投入 、 可能产生的 经济纠纷以及相关行政行 为对社 会经济的 间接影 响都制约着行政 法 律法规 的有效实行和制度精神的实现 国外 的许多行政程序制度设 计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 《规定》出台背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当前,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003年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未出台。

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规范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在这样一种制度供给落后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湖南省政府率先打破了“先中央,后地方”的立法路径,提出了程序法建设“先地方,后中央”的设想,于2008年4月9日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 《规定》概述2.1 立法目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就指出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简言之“以程序控权,促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对部门职权的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性规范甚少,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游离于法制监督外,行政程序上的违法现象颇为常见,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亟待纠正的传统,《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正当设置与完善来更好地规范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2 基本原则《规定》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分别论述了行政程序包含的四个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鼓励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以专章的形式诠释公开和参与这两大基本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国外也极为罕见。

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论文

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论文

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论文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论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各国行政法中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发生了极大改变,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行政法相互模仿、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最终使得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全球趋同的趋势。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正当行政程序在两大法系传统行政法中的重要性分析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主要关注行政程序,而大陆法系则较为关注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这是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正当程序主要来源于英国自然公正的原则,其主要包含了两方面内容,其一,为了避免出现偏私,任何人都不能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其二,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在自己可能受到权力不利影响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自然公正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后扩大至行政权。

1791年,美国将正当程序上升至宪法原则,正式写入《美国宪法》,后来美国法院为了确保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公平合理性,又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

行政法是与国家活动和政府行为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部门法,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资本主义法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来源于英美国家。

但是正当程序观念在大陆法系中的诞生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就已经存在了“向公民申诉制度”,这种向民众申诉的制度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通过对执法官权力的限制确保其不能随意判处市民死刑,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产生表明了当时的罗马市民已经有权要求获得公开审判,并可以在审判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关学者指出,民众申诉制度的确立已经构成了罗马法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可以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

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来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而并非溯源于罗马法。

欧洲大陆上的国家普遍都认为法的唯一来源是国家,其传统行政法学主要是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共利益较之私人利益而言处于更重要地位。

论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论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论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活动,并受到法律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的保护。

在这个制度下,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职权,必须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我将从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以及监察与问责五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一、行政法规制定。

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在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注重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须进行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程序,确保了行政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广泛参与程度。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增加行政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行政许可。

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才能合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也才能享有法律保护。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能滥用职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并且需要公开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条件、办理流程、许可结果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处罚。

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能滥用职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且需要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告知被行政处罚的对象。

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防止行政机关乱罚乱查,保障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论文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论文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论文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概念;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意义;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概念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及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中,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制度包括政府组织架构、职权划分等,程序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规范程序。

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意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之下。

其次,它制定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的监督和公众的参与,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最后,它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框架: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

2.制度建设:政府组织架构、职权划分、基层服务中心等,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

3.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监督机制:监察机构、审计机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机关等,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执行难题: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制定良好,但执行难度较高,需要深入推进“阳光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

2.权利保障不足:公民主体地位不彰,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和制度建设不完备。

3.程序规范不健全:行政程序往往仍存在粗暴、繁琐、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程序规范。

对策如下:1.强化法治观念:加强公职人员法治教育,提高法制素养。

2.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展关键领域立法,完善程序规范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摘要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近来的研究热点,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健全的和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洪,没有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就没有依法行政可言。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典化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035.6 文献标识码:a一、有关行政程序法概念的争论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争论从未休止,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是如此。

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还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仅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方行为的程序。

从我国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单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

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体仅仅归结为行政主体是不妥当、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权为重心发挥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发挥其作用的方面,行政程序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则是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各自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样概括的优点是涵盖面广、内涵丰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复杂关系都纳入了调整范围。

笔者以为:本文讨论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为我国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已有相当数量,中国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开展起来,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础,但在立法理论、实践的准备以及法律规范的制定方面仍存在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研究行政法法典化,首先要对行政法法典化涵义取得共识。

通常所谓法典化,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

因行政法涉及国家权力,不仅发展迟缓,其法典化与民、刑法典不同,有特定涵义。

从行政法治实践看,所谓行政法法典化,应为将行政法规范,以及行政判例和行政机关行为惯例等,其中具有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适用的规范、规则,制定成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法规,构成一国行政法的总则部分。

尽管行政法总则的内涵仍有讨论的必要,但通常以专门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分则或各论;而以一般通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原理、原则、规范与准则,订为总则。

行政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义务,又分为实体法规范与保障其实现的程序规范。

因此,完整意义上的行政法法典化,应当是指总则部分行政实体法规范与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全面整合后,整理、编纂制定为成文法的过程。

这也是人类认识自律性法律规范总规律及其体系的极其艰难的探索过程。

当人们理性考察完备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并包括了成熟的形式时,在行政立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不仅独立存在,各自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且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分配上遵循着其固有的、并正被人们认识的规则:即在行政实体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力)多,而相对实体义务少;行政相对人则实体义务多而相对实体权利少。

在行政法程序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中恰恰相反,行政主体承担程序义务多,而享有程序权利少;行政相对人却享有尽可能多的程序权利,而较少承担程序义务。

行政法律规范就这样在规则支配下精致地权衡、公允地分配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权利义务的统一中最终兑现了法的平等。

研究各国(地区)行政法法典化的进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行政法法典化不仅比刑法典、民法典甚至成文宪法要晚百余年,而且难度也大得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

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

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

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

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

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上述两种观点对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步骤方法、过程等要素构成无重大分歧,分歧主要在于行政程序适用范围上存在着大小之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所要规范的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无论从行政程序理论的萌生原因,还是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但是如果行政程序仅仅安排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安排,则行政法律关系无法构成和变更,也不可能实现行政法的目的。

因此行政程序不仅仅是为行政机关设定的活动程序,而且也包括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为实现行政法目的而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学者将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中规范的程序混为一谈。

上述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可称为狭义的行政程序,第二种观点可认为是广义的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行为程序。

从行政程序法规范来看,行政程序法既要规定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也要规定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行为程序,二者不可分离。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独立加以研究。

我们倾向于对行政程序采取狭义的观点,这也与我国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为的观念相吻合,当然作出这种界定并不影响对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参与程序的研究与重视。

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行政程序概念和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程序概念区别开来,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概念最好定位于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但行政程序法则不仅调整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而且调整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活动程序,这样矛盾可获解决。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价值讨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的一种新的研究态势。

出于对价值不同层面的思考以及不同视角的观察,学者们主要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效率性指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过程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能保障行政效率,可省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时间、金钱、人力和物力。

公正性指行政程序是一种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公正,形式公正规则的目的,还是为了内容公正的实现和存在。

准确性指行政程序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至少能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准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一种最大的可能性。

可接受性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除了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应真正体现公共利益外,还需要在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让相对人理解行政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

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基本法律价值在于:(1)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该学者进一步认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向分别应为民主、秩序和公平。

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并无原则上分歧,总体上都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公正和效率,有利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第一种观点较简明扼要,第二种观点特别提到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益,一定程序上揭示了程序的自身独特价值。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基本上还是偏重于从“结果有效性”这个标准来看待行政程序的价值,这种认识仍然停留在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层面上。

当然这对于消除我国多年来认为行政程序只是行政实体的形式和手段这一狭隘观念具有重要进步意义。

但这还不够,我们认为在我国除了要强调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外,还要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的品格和理性,二者应该并重,不能过分强调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这对于在我国建立现代程序理念无疑将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自身价值的研究将是我国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

值得庆贺的是,我国已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探索,现将一些研究观点概述如下:1.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既有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又有其内在价值,即独立于实体的内在价值。

其工具性价值表现在至少在现象上程序的启动一般都以实现实体法内容为目的;程序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据以适用实体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无论一个行政决定是否直接适用实体法,都将决定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表现在行政程序弥补了片面的实体正义,独立构成了法的正义的另一面;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正义是模糊的,程序才研究具体的实体正义;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程序对正义的决定意义;公正程序对恢复和培育社会秩序有独特的作用。

2.有学者认为必须关心程序的独特的品格和理性,它是使法律程序成为可能与人性相一致从而为人所尊重的所接受的那些品质。

这一界定包括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程序必须体现人道两方面。

从形式公正意义上说,程序必须具备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等因素,从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可推演出法律程序应尊奉参与、平等、人道、保护个人隐私等价值。

3.有学者提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命题,认为程序的正当性标准至少可以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

程序的价值问题在学术界尤其是国外历经无数次争论,主要形成了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经济效益主义程序论等理论。

我们认为对程序的价值分析既不能完全以结果为标准也不能完全从程序本身出发,而应从结果和过程两方面,辩证地看待程序的价值。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既看到了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看到了程序的内在价值,比较全面,但对于内在价值分析还不够深入,第二、第三观点侧重分析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这种尝试非常可贵,但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我国只能说是揭开了序幕,还需要众多的学者不畏艰难,进一步开拓。

三、关于行政程序法概念的讨论前已论及,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是两个既有,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同。

有行政程序未必有行政程序法,但行政程序法概念往往受到一定行政程序观念的影响。

一般认为,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受到以下三种行政程序观念影响:1.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

基于这种意义,他们便认为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诉讼法。

2.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而不是法院的司法程序,德、奥、意等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就反映了这种观念。

3.认为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美国和法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

正如有的研究者所分析的,第一种观念在当今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程序法学中已无市场,第二、三种观念各有自身理由,所以被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目前国内学者讨论行政程序法概念时存在分歧也主要限于上述第二、三种观念层面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和过程,因此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步骤、方式、过程之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成立过程、手续与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实质上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方法和步骤,而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应遵守的方法、步骤和时限,并由此构成为一个连续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凡规定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程序规定。

其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为主要部分。

我们认为行政程序法是为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行政程序法不仅调整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而且调整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行政程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在使用“行政程序法”这一概念时有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指广义的行政程序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单独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种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另一种是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仅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学者谈论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是指后者,即中国特别欢迎和需要一部统一的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四、关于行政程序法地位的讨论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广义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即重要性)。

对于第一方面,学者们认识无多大变化,近年来争论主要表现在第二、三两方面。

(一)由于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实体法是法的基本或主要组成部分,程序法是为实施实体法而存在的法律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