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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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 特点
继承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关系的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一、继承权概述
(一)接受:不须明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放弃:
1、放弃的意思应在继承开始后表示,继承开始前表示不生效力;
2、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遗产处理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权;
3、须明示
例1:甲有三子女,甲8月1日死亡后,次日长子乙表示放弃继承权。8月15日其他子女分配完甲的财产后,乙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应返还一部分财产给乙,法院应如何处理?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例2:设例1中8月15日分配完遗产时,乙分得汽车一辆。次日乙表示放弃继承权,该辆汽车现归谁所有?成为抛弃物,属无主财产。
(三)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不论杀害动机如何;(2)不论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杀人动机是争夺遗产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二、法定继承
(一)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虽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负扶养较多的人,为“适当分得遗产人”
例3:92年李某收养了张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95年李某因病去世,96年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问:1、李某去世后,张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
2、张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
答:1、不恢复;2、无权
例4:甲有一子丙,30岁;乙有一女丁,28岁。丙、丁均已参加工作,收入丰厚。现甲、乙结婚,不久丙死亡。问:丁是否是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答:不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权的发生,不以其各自继父母是否已有扶养关系而发生,而应由他们本人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特别提示:
1.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生父母的继承人。
2.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机会。
3.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
1.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特征
(1)被代位人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转继承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转继承成立要件:
①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例5: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只遗有存款90万,未来得及留下遗嘱。乙有一子戊。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答:丙、丁、戊各得30万。戊因代为继承取得
例6:若例5中,甲于8月1日死亡,乙于8月2日死亡,8月15日分配甲之遗产,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答:丙、丁、戊各得30万,戊因转继承取得
若例5中,戊早已去世,但戊有一儿子,戊的儿子可否代位继承乙之份额?
可以
若例5中,乙于8月1日故意杀害甲,未遂,乙自杀身亡,甲因年高受惊吓,于次日死去。戊可否代位继承?
不可以
若例5中,甲死亡后,发现有遗嘱一份,上书:“余之90万元存款,二子一女,于吾驾鹤之后,各得一份。”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答:丙、丁各40万,戊10万。遗嘱优于法定继承,故丙丁依遗嘱取得各30万。乙本应取得30万,因其先于甲死去而不能生效,应以法定继承办理。对于乙的30万,丙丁当然有权依法定继承各得1/3,余下由戊代乙取得。
(五)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
1.原则:
(1)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2)特殊情形不均等
①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遗嘱继承
(一)适用前提: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
(4)录音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①危急情形下做出;②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有效要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