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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措施。

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

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保安服务组织在队伍管理、经营业务、人员培训、保安服装标志等方面的混乱状况较为普遍,有些地方不断发生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进行认真整顿,并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保安服务行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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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公通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针对各地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和规范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工作情况和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要,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0年三月一日)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四、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

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系统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系统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系统
软件详细需求:
基于大数据平台数据、安全模型,构建安全态势感知可视化应用,实现统一的联网资产管理、态势感知、威胁预警、风险监测、安全审计、安全事件发现和处置等功能;建设统一的综合门户,将所有的应用统一管理起来,提供单点登录入口,实现高效的安全监测处理和安全管控。

1、安全应用集成管理功能模块
2、公安网联网资产管理模块
3、综合安全审计系统模块
4、安全态势感知和分析展示模块
5、安全事件监测管理模块
6、 AD域用户管理接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念及案例分析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念及案例分析
等级保护是基本制度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亍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国务院第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关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主要政策回顾序号发文单位名称国务院令1994147号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中办发200327号中央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亍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公安部4部委关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办200618号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亍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公安部4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861号公安部4部委关亍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8736号公安部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发改高技20082071号发改委关亍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10公信安20091429公安部关亍印送关亍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凼11公信安2010303号公安部关亍推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主要标准回顾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分类名称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4856200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582010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xxxxxxxxx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分类名称gb178591999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2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10282006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gat6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 16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 (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加入日期:[2006-6-23]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双击页面,滚动效果】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四、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

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

六、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进行培训、考核。

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录用。

《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颁发并组织对《保安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七、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派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对被派往这些场所的保安人员要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轮训,防止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

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端-省级)

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端-省级)

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端-省级)简介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是一项旨在提高保安行业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信息化工作。

本系统的管理模块主要目标是为省级企业提供一套简单易用的管理平台,用于管理企业人员、设备和任务等相关信息,同时方便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系统安装和配置本系统的服务器安装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12以上,或者Linux系统;•CPU:1GHz以上;•内存:4GB以上;•硬盘:50GB以上。

安装步骤如下:1.下载并解压安装包;2.找到安装程序并运行,跟随提示进行安装;3.安装成功后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的IP地址或域名,进入登录页面;4.第一次登录需要进行系统配置,包括设置管理员账号、修改默认密码以及配置服务端口等。

系统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IP地址或域名后,进入系统的登录页面。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系统的主界面。

登录页面登录页面系统主界面成功登录后,进入系统的主界面。

左侧菜单栏包含了所有功能模块的入口,主界面中心区域是工作台,用于显示当前用户的任务列表、报警信息以及系统公告等。

系统主界面系统主界面人员管理在左侧菜单栏选择“人员管理”,进入人员管理模块。

用于添加、删除和修改企业保安员、管理员等人员信息,并可设置相关权限和职责。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在左侧菜单栏选择“设备管理”,进入设备管理模块。

用于添加、删除和修改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相关信息,同时进行设备的状态监测和维护。

设备管理设备管理任务管理在左侧菜单栏选择“任务管理”,进入任务管理模块。

用于添加、删除和修改保安任务,同时监控任务执行情况,并进行历史任务记录的查询和分析。

任务管理任务管理数据统计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数据统计”,进入数据统计模块。

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提供全面的数据统计报表和图表展示。

数据统计数据统计消息通知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消息通知”,进入消息通知模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2005年度)以下163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业经我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六年一月十一日附件: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 GA526-2005 监室门2005-1-4 2005-5-12 GA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代替GA41-1992) 2005-1-17 2005-5-13 GA214.15-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5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2005-1-28 2005-3-14 GA214.16-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6部分:常住人口迁移区域范围代码2005-1-28 2005-3-15 GA214.17-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7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业务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6 GA214.18-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8部分:常住人口注销标识代码2005-1-28 2005-3-17 GA214.19-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9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异常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8 GA214.20-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20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包异常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9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一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10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2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1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11 GA400-2005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代替GA400-2002) 2005-3-17 2005-10-112 GA533-2005 挡烟垂壁2005-3-17 2005-10-113 GA534-2005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2005-3-17 2005-10-114 GA535-2005 阻燃及耐火电缆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2005-3-17 2005-10-115 GA540-2005 刑事照相定向反射镜2005-4-4 2005-7-116 GA369-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代替GA369-2001) 2005-4-5 2005-7-117 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代替GA164-1997) 2005-5-23 2005-10-118 GA544-2005 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2005-6-10 2005-8-119 GA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2005-6-23 2005-10-120 GA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工作中心收发装置2005-6-23 2005-10-121 GA54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专用塑封套2005-7-4 2005-9-122 GA50-2005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代替GA50-1993) 2005-9-7 2005-11-123 GA183-200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代替GA183-1998) 2005-9-8 2005-1-124 GA552.3-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3部分:授权策略2005-9-8 2005-11-125 GA552.4-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4部分:数字证书格式2005-9-8 2005-11-126 GA552.5-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5部分:属性证书格式2005-9-8 2005-11-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7 GA552.6-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6部分:目录服务建设2005-9-8 2005-11-128 GA524.200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第1号修改单2005-11-4 2005-1-129 GA525-2004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第1号修改单2005-11-4 2005-1-130 GA557.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部分营业场所代码2005-11-4 2005-1-131 GA557.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2部分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代码2005-11-4 2006-1-132 GA557.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3部分审计级别代码2005-11-4 2006-1-133 GA557.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4部分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代码2005-11-4 2006-1-134 GA557.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5部分服务类型代码2005-11-4 2006-1-135 GA557.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6部分营业场所接入方式代码2005-11-4 2006-1-136 GA557.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7部分管理端代码2005-11-4 2006-1-137 GA557.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8部分系统操作日志操作行为代码2005-11-4 2006-1-138 GA55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9部分规则动作代码2005-11-4 2006-1-139 GA557.1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0部分接入服务商代码2005-11-4 2006-1-140 GA557.1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1部分营业场所运行状态代码2005-11-4 2006-1-141 GA557.1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2部分审计规则代码2005-11-4 2006-1-142 GA558.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1部分终端上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3 GA558.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2部分终端下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4 GA558.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5 GA558.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4部分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6 GA558.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5部分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7 GA558.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6部分消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8 GA558.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7部分上网卡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49 GA558.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8部分营业场所运行状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50 GA55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功能要求2005-11-4 2006-1-151 GA56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与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接口技术要求2005-11-4 2006-1-152 GA56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功能要求2005-11-4 2006-1-153 GA56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接口技术要求2005-11-4 2006-1-154 GA321-2005 警帽大檐凉帽(代替GA321-2001) 2005-11-15 2006-3-155 GA360-2005 警服材料精梳毛涤混纺织品(代替GA360-2001) 2005-11-15 2006-3-156 GA563-2005 警服春秋执勤服2005-11-15 2006-3-157 GA564-2005 警服交巡警春秋执勤服2005-11-15 2006-3-158 GA565-2005 警服冬执勤服2005-11-15 2006-3-159 GA566-2005 警服交巡警冬执勤服2005-11-15 2006-3-160 GA567-2005 警服高级警官执勤服2005-11-15 2006-3-161 GA568-2005 警服夏执勤服2005-11-15 2006-3-162 GA569-2005 警服交巡警夏执勤服2005-11-15 2006-3-163 GA570-2005 警鞋男皮凉鞋2005-11-15 2006-3-164 GA571-2005 警鞋女皮凉鞋2005-11-15 2006-3-165 GA572-2005 警服材料抗静电仿毛华达呢2005-11-15 2006-3-166 GA573-2005 警服材料精梳涤棉、棉涤混纺染色斜纹布2005-11-15 2006-3-167 GA574-2005 警服材料中空组合式大檐帽架2005-11-15 2006-3-168 GA576-2005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2005-12-2 2006-6-169 GA98-2005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代替GA98-1995) 2005-12-8 2006-3-170 GA575-2005 警用催泪喷射器2005-12-8 2006-2-171 GA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2005-12-8 2006-3-172 GA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2005-12-8 2006-3-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73 GA24.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部分:获得方式代码(代替GA24.1-2001) 2005-12-13 2006-3-174 GA24.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部分:定期检验情况代码(代替GA24.2-2001) 2005-12-13 2006-3-175 GA24.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3部分:使用性质代码(代替GA24.3-2001) 2005-12-13 2006-3-176 GA24.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4部分:车辆类型代码(代替GA24.4-2001) 2005-12-13 2006-3-177 GA24.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5部分:所有权代码(代替GA24.5-2001) 2005-12-13 2006-3-178 GA24.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6部分:业务登记代码(代替GA24.6-2001) 2005-12-13 2006-3-179 GA24.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7部分:号牌种类代码(代替GA24.7-2001) 2005-12-13 2006-3-180 GA24.8-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8部分:车身颜色基本色调代码(代替GA24.8-2001) 2005-12-13 2006-3-181 GA24.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9部分:燃料(能源)种类代码(代替GA24.9-2001) 2005-12-13 2006-3-182 GA24.1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代替GA24.10-2001) 2005-12-13 2006-3-183 GA24.1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1部分:进口凭证代码(代替GA24.11-2001) 2005-12-13 2006-3-184 GA24.1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2部分:国产/进口车辆代码(代替GA24.12-2001) 2005-12-13 2006-3-185 GA24.1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3部分:变更情况代码(代替GA24.13-2001) 2005-12-13 2006-3-186 GA24.1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4部分:注销原因代码(代替GA24.14-2001) 2005-12-13 2006-3-187 GA24.1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5部分: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代替GA24.15-2001) 2005-12-13 2006-3-188 GA24.1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6部分:转向形式代码(代码GA24.16-2001) 2005-12-13 2006-3-189 GA24.1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代码GA24.17-2001) 2005-12-13 2006-3-190 GA24.1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9部分:补、换领牌证业务代码(代码GA24.19-2001) 2005-12-13 2006-3-191 GA24.2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0部分:身份证明名称代码(代码GA24.20-2001) 2005-12-13 2006-3-192 GA24.2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1部分:相关资料代码(代码GA24.21-2001) 2005-12-13 2006-3-193 GA329.1-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信息数据结构2005-12-13 2006-3-194 GA329.2-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结构(代替GA329.2-2001) 2005-12-13 2006-3-195 GA581.1-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2005-12-13 2006-3-196 GA581.2-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驾驶人来源代码2005-12-13 2006-3-197 GA581.3-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2005-12-13 2006-3-198 GA581.4-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99 GA581.5-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驾驶证状态代码2005-12-13 2006-3-1100 GA581.6-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驾驶证注销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101 GA581.7-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驾驶证业务登记代码2005-12-13 2006-3-1102 GA581.8-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驾驶证申请限制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103 GA581.9-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相关资料代码2005-12-13 2006-3-1 104 GA586-2005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2005-12-26 2006-5-1105 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005-12-26 2006-5-1106 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005-12-26 2006-5-1107 GA/T527-2005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2005-1-17 2005-5-1108 GA/T528-2005 公安车载应急通信系统技术规范2005-1-28 2005-1-28109 GA/T529-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属性数据结构2005-2-6 2005-4-1110 GA/T530-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及数据库命名规则2005-2-6 2005-4-1111 GA/T531-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专题图与地图版式2005-2-6 2005-4-1112 GA/T532-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分层及命名规则2005-2-6 2005-4-1113 GA/T536.1-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2005-3-17 2005-10-1114 GA/T536.2-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115 GA/T536.3-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116 GA/T536.4-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117 GA/T536.5-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118 GA/T537-2005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119 GA/T538-2005 短波紫外图像观察仪2005-4-4 2005-7-1120 GA/T539-2005 紫外翻拍仪通用技术要求2005-4-4 2005-7-1121 GA/T72-2005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代替GA/T72-1994) 2005-4-5 2005-7-1122 GA/T541-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管理规程2005-4-5 2005-5-1123 GA/T542-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编写规则2005-4-5 2005-5-1124 GA/T543-2005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集2005-4-5 2005-5-1125 GA/T547-2005 公安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2005-8-10 2005-9-1126 GA/T548-2005 公安业务专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005-8-16 2005-10-1127 GA/T549-2005 公安机关机要信件二维条码信息表示规范2005-8-16 2005-10-1128 GA/T553-2005 车辆反劫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2005-9-7 2005-11-1129 GA/T554-2005 机动车驾驶人桩考系统2005-9-7 2005-11-1130 GA/T555-2005 机动车驾驶人路考系统2005-9-7 2005-11-1131 GA/T550-2005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代码2005-9-8 2005-10-1132 GA/T551-2005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基本数据结构2005-9-8 2005-10-1133 GA/T552.1-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部分:系统建设2005-9-8 2005-11-1135 GA/T552.7-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7部分:证书管理2005-9-8 2005-11-1136 GA/T552.8-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8部分:PKI应用接口2005-9-8 2005-11-1137 GA/T552.9-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9部分:PMI应用接口2005-9-8 2005-11-1138 GA/T552.10-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0部分:运行管理2005-9-8 2005-11-1139 GA/T552.11-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1部分:证书存储介质2005-9-8 2005-12-1140 GA/T556.1-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金融单位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职务分类与代码2005-10-24 2005-12-1141 GA/T556.2-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运钞车分类与代码2005-10-24 2005-12-1142 GA/T556.3-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金库分类代码2005-10-24 2005-1-1143 GA/T172-2005 金属手铐(代替GA/T172-1997) 2005-11-14 2005-1-1144 GA/T237-2005 金属脚铐(代替GA/T237-2000) 2005-11-14 2005-3-1145 GA/T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2005-12-8 2005-5-1146 GA/T580-2005 太阳能道路交通标志2005-12-13 2005-5-1147 GA/T116-2005 刑事照相、录像标准体系表(代替GA/T116-1995) 2005-12-26 2005-5-1 148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代替GA/T117-1995) 2005-12-26 2005-5-1149 GA/T118-2005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标准(代替GA/T118-1995) 2005-12-26 2005-5-1150 GA/T582-2005 现场照相方法规则2005-12-26 2005-5-1151 GA/583-2005 红外照相、录像方法规则2005-12-26 2006-5-1152 GA/584-2005 紫外照相方法规则2005-12-26 2006-5-1153 GA/585-2005 刑事照相底片档案管理规则2005-12-26 2006-5-1154 GA/589.1-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1部分:公安档案信息类别代码2005-12-26 2006-3-1155 GA/589.2-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2部分:保管期限代码2005-12-26 2006-3-1 156 GA/589.3-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3部分:归档电子文件类别代码2005-12-26 2006-3-1157 GA/589.4-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4部分:利用目的代码2005-12-26 2006-3-1 158 GA/589.5-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5部分:稿本代码2005-12-26 2006-3-1159 GA/589.6-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6部分:文种代码2005-12-26 2006-3-1160 GA/589.7-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7部分:载体类型代码2005-12-26 2006-3-1 161 GA/589.8-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8部分:来源性质代码2005-12-26 2006-3-1 162 GA/590-2005 公安档案信息数据结构2005-12-26 2006-3-1163 GA/Z02-2005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代码集2005-4-5 2005-5-1。

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公安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主管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运行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安部信息通信部门设立专门的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信息通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各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和协调本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确定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对调离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更换其使用的系统账号和口令。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策略;(二)指导和监督本级计算机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三)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安全;(四)监督、检查、分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五)组织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六)对信息安全案(事)件进行技术调查,协助有关单位作好处理工作;(七)负责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管理;(八)负责公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九)组织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部某信息化项目资质要求及技术需求

公安部某信息化项目资质要求及技术需求

公安部某信息化项目资质要求及技术需求一、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CMMI3(软件成熟度模型3级)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2.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含)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投标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5.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本项目不接受分包及联合体投标。

二、技术需求建设目标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是按照总体要求,按照“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整合共享、差别应用”的原则,依托公安信息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省、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对全国省、市两级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汇聚、研判分析和监测管理,加强全国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全面提升工作的整体效能。

建设任务(一)建设部本级信息平台基础框架软件.按照公安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和规划体系部署基础框架软件,实现基础功能,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应用。

(二)完成部级信息平台综合数据库建设。

采用全国统一的基础数据标准,构建部、省、市三级统一的基础数据库,通过ETL系统汇聚整合各类资源,并形成数据采集、汇聚、更新和维护的长效机制。

在此基础上开展关联分析、挖掘研判等相关应用。

(三)完成部级信息平台各应用模块开发.基于信息平台基础框架,行政管理监测、监督检查、分析研判等八个功能模块。

(四)实现互联互通。

一是完成部级和试点省(市)级信息平台的纵向互联互通,实现平台联网。

二是开发部级系统和部级相关业务系统程序接口和数据接口,实现部级管理信息平台和部级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横向互联互通。

(五)建立部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建立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维护的规章制度和考核体系;采用PKI/PMI全网用户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及访问控制机制,实现安全可信的访问;建立信息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建立信息平台数据结构和信息传输的标准规范;数据质量监测体系;对各省级信息平台的监测管理。

1.建设原则部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原则建设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同时要制定部级平台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指导部级和各省的平台建设,同时保持系统建设的开放性和调整弹性。

公通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0724

公通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0724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第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第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服务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一、项目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需要采购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的服务。

该机构将协助完成定级备案工作、等级测评工作、安全整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共分为五步,包括“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

该项目主要完成系统的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评工作。

等级测评工作依据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的测评要求,分别从“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进行安全测评。

1.定级该项工作主要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008)确定系统等级。

根据等级保护2.0最新要求,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网络运营者依据本标准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

注: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一级的等级保护对象,其网络运营者可依据本标准自行确定最终安全保护等级,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审核。

2.备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二级以上(含二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完成备案的信息系统,将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此次项目拟对以下信息系统开展定级备案及等级测评工作。

信息系统名称及安全保护等级如下表:序号系统名称等级1 信息中心系统1 第三级2 信息中心系统2 第三级3 监管平台系统1 第三级单项测评结果判定在等级测评工作的分析与报告编制阶段,需要通过单项测评结果判定来找出系统的安全保护现状与相应等级的保护要求之间的差距。

这个阶段还需要通过单元测评结果判定、整体测评和风险分析等方法,分析这些差距导致被测系统面临的风险,从而给出等级测评结论,形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文本。

公安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文)的规定;(7)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8)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背景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10〕46号)及“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积极部署推进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建设。

目前,各地省级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并投入监管实战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各地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省级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联通查询、与公安部部分专业系统的信息比对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地方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省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实现对全国保安信息数据汇总、比对、统计、分析、研判等功能,服务保安监管工作和公安工作大局,应抓紧建设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2建设目标和任务2.1建设目标2015年年底前,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基本数据项》(GA/T 737—2010)的数据项标准,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保安相关业务信息,以建立全国保安行业信息库,建立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为保安服务企业资质、保安员资质的异地查验及加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2.12.25•【文号】公装财[2002]45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2]450号)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通字[1998]38号

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通字[1998]38号

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通字[1998]38号文1998年5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重点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四)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之间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七)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治安保卫工作:(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建设项目法人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建设项目法人解决外部治安纠纷;(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七)配合和协助建设项目法人、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

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

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2]2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供技防服务业务的企业是否应纳入保安监管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公通[2012] 5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各类开展技防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保安监管范畴的问题。

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其中报警运营服务是人力防范与技术防范的有机结合,是客户单位应用技术手段实现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环节,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

因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并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的企业,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管理。

二、关于有关人员是否纳入保安员管理的问题。

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保安员管理。

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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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
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
59号文)的规定;
(7)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
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背景
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10〕46号)及“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积极部署推进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建设。

目前,各地省级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并投入监管实战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各地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省级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联通查询、与公安部部分专业系统的信息比对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地方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省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实现对全国保安信息数据汇总、比对、统计、分析、研判等功能,服务保安监管工作和公安工作大局,应抓紧建设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2建设目标和任务
2.1建设目标
2015年年底前,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
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基本数据项》(GA/T 737—2010)的数据项标准,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保安相关业务信息,以建立全国保安行业信息库,建立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为保安服务企业资质、保安员资质的异地查验及加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配套完善应用系统支撑环境,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部级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国保安行业信息综合应用数据仓库,为各类保安管理业务应用提供平台支撑。

建立全国统一的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保安业务的监管,支持全国公安机关对保安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业务协作、统计分析功能。

2.2主要任务
主要建设任务包括:
1. 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建立全国保安服务管理信息库和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

2. 对全国保安服务管理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项采集率、数据项内容差错率、数据项间的逻辑差错、记录间的逻辑差错、业务要求的资质核查等。

3. 实现对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核查比对,包括与全国公安机关各大资源库的比对,比对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系统。

4. 完善全国的业务协作与数据共享,提供各种业务协作应用与业务协作接口,提供各类全国保安服务数据共享查询服务。

5. 实现对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的动态统计, 并根据需要的数据项,进行专题、关联、多维分析。

6. 建设公安网的保安服务门户网站,服务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3技术需求
3.1数据管理
3.1.1全量信息加载
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采用开放备案接口的方式,接收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
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相关业务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奖惩信息、投诉处理信息等。

3.1.2增量信息维护
对于增量信息的维护,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采用开放备案接口的方式,实时接收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增量数据上报。

3.1.3任务计划及调度管理
任务计划及调度管理模块承担系统任务运行的整体安排、任务调度及全过程监控,确保维护数据获取、加载、质量检查、统计指标抽取等任务的协调运转,提供统计、查询、日志等管理功能。

3.1.4系统对账
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作为对账标识,将省级系统对账数据与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数量对账,对对账结果进行发布。

3.2数据质量检查
3.2.1数据质量指标设置
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数据项采集率、数据项内容差错率、数据项间的逻辑差错、记录间的逻辑差错等,可通过配置完成。

3.2.2数据质量检查
按照设置的数据质量指标对保安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并生成检查结果。

数据质量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增量检查两种方式。

3.2.3检查结果发布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可直接关联到详细的个案数据。

提供多种方式的组合查询,根据授权对数据质量检查、业务监管情况进行查询。

3.2.4数据质量问题反馈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实现问题发布、情况反馈等功能,支持直接录入和批量导入问题内容,自动提醒数据上报单位进行核实、反馈或处理;建立数据质量反馈与判定的交互流程,并自动跟踪问题数据的更正流程,生成更正结果,得到数据质量统计数据。

3.3信息综合应用
3.3.1信息查询
所有信息查询需要支持自定义查询。

包括保安员信息查询、保安从业单位信息查询、保安培训单位信息查询、监督检查信息查核询、处罚奖励信息查询等。

3.3.2核查比对
通过全国人口资源库的接口服务,对保安员进行身份核实核查。

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涉毒人员信息库、重性精神病信息库等部级资源库进行接口,对保安员进行信息比对。

比对采用定期全量比对,实时增量比对的方式。

3.3.3信息预警
提供全国范围内保安员从业轨迹信息、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区域轨迹信息核查服务。

3.3.4跨区业务协作
建立跨区域保安业务协作机制,基于部级系统业务协作中转,实现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跨区域设立分公司网上信息备案协作及备案信息推送。

3.3.5数据统计
利用数据在线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对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进行动态统计,建立保安统计库。

采用环比、同比等方法对比各时间周期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等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通过图表等多种形式,实现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精细、直观的展示,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手段支持。

3.3.6分析研判
根据甲方要求,自定义需要分析的数据项,实现对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动态分析,以各类图、表、决策树等形式展现保安服务行业状况。

3.4各地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监督考核
对汇总的全国的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地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
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应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服务于全国保安服务监管的实际需求。

包括用户登录、信息发布、应用接口服务、服务接口管理等。

3.6系统管理
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字典管理、日志管理、系统运行监控管理等。

4主要性能指标
4.1稳定性指标
系统有效工作时间≥99%
系统故障平均间隔时间≥90天
4.2吞吐量指标
接口服务并发≥500个
服务响应时间≤1秒
系统信息服务指标:
按公民身份号码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组合条件查询,响应时间≤2秒
身份核查响应时间≤1秒
4.3数据量指标
系统支持数据容量≥40T
系统数据单次备份时间≤24小时
4.4统计分析性能要求
统计指标数据形成时间(初始化除外)≤1小时
单项统计报表生成时间≤5分钟
定制统计报表生成时间≤10分钟
4.5并行数据处理性能要求
基本信息重载速度≥200万条/小时
人像照片(按30KB/照片计算)加载速度≥30万条/小时
信息对账速度≥50万条/分钟
数据质量检查速度≥10万条/分钟
5项目实施和技术服务
5.1项目实施要求
第一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须完成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工作;
第二阶段(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完成后2个月内须完成系统部署、验收工作。

如以上实施要求不能确保2015年底前系统上线正式运行,中标人应提出加快实施的计划、策略及应对措施,确保2015年底前系统上线运行。

5.2技术服务要求
5.2.1技术支持
中标人应提供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至少三年的7x24小时免费维护服务和现场技术支持,2小时响应,4小时到现场,解决应用软件故障不超过24小时。

中标人应对免费服务期过后的技术支持做出承诺,并说明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措施以及服务费用。

5.2.2技术培训
中标人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提供中文培训资料,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

培训的全部费用由中标方提供。

5.3第三方软件要求
中标人建设的系统如含有或使用了第三方软件的,必须在系统验收前提供正版软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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