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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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控制程序

1.目的

对工厂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厂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

3.2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保管。

3.2成品检验员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

4.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4.1认证标志的购买

4.1.1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当认证标志库存量低于1000枚时,供销部

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供销部进行购买。

4.1.2供销部依据相应程序到认证中心指定处购买标志,并保存申请购买标志的

申请文件和发票,填写《3C ”标志购买登记表》

4.2认证标志的保管

本厂的认证标志由仓库管理员专人保管,对新购进的标志,保管员依据发票核对标志

数量、规格,填写《3C”标志进出存帐》未经质量负责人批准任何人

不得领用4.3标志的使用

431标志的施加方式:从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处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标志。

4.3.2标志的图案规格尺寸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指定机构发放,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4.3.3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符合认证要求的合格品。

4.3.4粘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由质量负责人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合格后,仓库管

理员根据《3C ”标志使用登记表》的具体数量进行发放。检验员填写《3C ”标志使用登记表》。

4.3.5不合格品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4.3.6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

4.3.7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8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

4.3.9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4.3.10自觉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如实汇报使用情况。

4.3.11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

导欺诈消费者,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12工厂郑重承诺: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

4.4标志施加的位置

4.4.1所有认证标志粘贴的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开关柜放在正面,我厂规定标志粘贴在产品标牌的右下角。

5.认证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5.1认证证书的保管

5.1.1工厂的3C认证证书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

5.1.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

工厂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

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

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

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5.3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

531认证证书的注销

5.3.1.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5.3.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5.3.2认证证书的暂停

5.3.2.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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