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银行银行对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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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有效的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银行对账的职责、范围、方式以及流程。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银行对账工作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银行对账是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与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其他金融机构及银行内部机构之间进行账务核对,双方确认账务准确的行为。

3.2 银企对账外包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将银企对账工作交由具备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资质的公司来完成的工作方式。

3.3 上门对账是指对账人员上门将纸质对账单交送客户并收回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上门对账应双人办理,持介绍信及身份证件,以备查验。

3.4 自取对账是指由客户到开户行自行取走纸质对账单、核对后将对账回执盖章返还开户行的对账方式。

3.5 邮寄对账是指采用挂号信或EMS邮寄纸质对账单至客户,客户核对后将对账回执盖章邮寄或自行送达至开户行的对账方式。

3.6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网上银行电子化手段发送、收回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

4对账方式

4.1 银企对账方式

4.1.1 运营部集中对账方式分为运营部对账人员上门对账和由总行指定的银企对账外包公司(以下简称“对账公司”)对账。

4.1.2 分支行银企对账分为对账人员(非记账柜员)上门对账、由总行指定的银企对账外包公司对账、自取对账、邮寄对账、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等方式对账。

4.2 银银对账方式

4.2.1 与人民银行往来对账采取ACS系统对账的对账方式。

4.2.2 同业存放采取上门对账、自取对账、邮寄对账、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由总行指定的银企对账外包公司对账等对账方式。

4.2.3 存放同业采取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自行到开户行领取或由金融机构直接送达对账单至本行,由业务部门、运营部共同勾对,并将对账结果返回开户行的对账方式。

4.3 内部账对账方式

4.3.1 总行业务部门与运营部对账,采取双方对账人员核对内部账余额及发生额的对账方式。

4.3.2 分支行与总行业务部门内部帐对账,采取系统自动对账和人工核对相结合的对账方式;总行业务部门在分支行开立的对公账户,采取上门对账、自取对账的对账方式。

4.3.3 分支行内部账务核对采取财务会计部(综合结算部,下同)非记账人员人工核对的对账方式,并将核对结果进行记录。

5职责

5.1 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银行对账管理规定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

5.2 运营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对账工作的实施,并将对账不符情况进行登记,查找原因。监督检查对账外包公司的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3 直销银行部负责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维护及管理,负责协助分支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与客户开展对账工作。

5.4 异地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按照本行及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的银行对账工作,并对下辖支行的银行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账外包公司的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5 支行财务会计部、异地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本行及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的银行对账工作,并对下辖支行的银行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账外包公司的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6 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本行及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网点的银行对账工作,同时负责建立、更新企业的联系方式,包括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资料。

5.7 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按照本行的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银行对账工作。

6银企对账的管理

6.1 银企对账范围

银企对账应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的相关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账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存款账户余额、业务发生额大小及风险程度,将账户分为重点对账账户、非重点对账账户。对不同账户设置不同对账周期,分层对账。

6.1.1 重点对账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公账户(不限于):

a) 每月存款余额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账户;

b) 一个月内收方或付方单笔或累计发生额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账户;

c) 提供上门服务(包含上门收款和上门接单、送单)的账户;

d) 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认定有重大可疑交易或行为的客户。

异地分支行重点对账账户可按照当地监管要求确定、调整,并报会计结算部备案。

6.1.2 除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对以下对公账户可不在日常进行对账。

a) 日均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账户;

b) 久悬类账户及因特殊情况应转久悬而无法转久悬的长期不动户;

c) 纳税专用账户(只用于缴纳税款的账户);

d) 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的账户(结息除外);

e) 有权机关完全冻结的账户(有权机关部分冻结的,应对未冻结的部分按规定进行对账);

6.2 运营部银企对账范围

运营部负责按频次开展各分支行重点对账账户的对账工作。

6.3 分支行银企对账范围

6.3.1 xx地区及郊县支行负责按频次开展本机构应对账账户的对账工作。

6.3.2 异地分支行负责按频次开展本机构应对账账户的对账工作。

6.4 总行业务部门对账范围

总行业务部门负责按频次开展本部门开立的应对账账户的对账工作。

6.5 银企对账频次

6.5.1 运营部对账频次

存款余额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xx地区支行账户每月上门对账一次;存款余额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异地分支行账户每季上门对账一次;存款余额500万(含500万)--5000万(不含5000万)的xx地区支行账户每季上门对账一次;存款余额500万(含500万)--5000万(不含5000万)的异地分支行账户每半年上门对账一次;存款余额100万(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的账户,每年上门对账一次,按相应对账频次对账,对账率达到100%。异地账户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分管行领导后,可采取其他对账方式,但必须取得对账回执,确保对账结果正确。

6.5.2 分支行对账频次

各分支行应按月发送对账单并收回对账回执,重点对账账户每月对账率90%,每季度对账率100%,非重点对账账户每月对账率70%,每半年对账率100%。6.5.3 总行业务部门对账频次

总行业务部门对账频次参照6.5.2执行。

6.6 银企对账管理要求

6.6.1 账务核算与对账相分离,上门对账与所经办业务相分离,对账人员应与记账柜员、上门服务人员相分离。

6.6.2 对账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检查,被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检查。

6.6.3 银企对账人员和发放银企对账单、收回对账回执人员不得为前台记账人员,并且不定期更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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