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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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统 一驰 名 商标的认 定标 准 一
作者简介 : 段宏艳 (9 7一) 女 , 17 , 山西 吕梁人 , 吕梁高专离石师范讲师 ,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在读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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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规定 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 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 认定驰名 商标只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有证 明其商标 、
胆 的超 范 围使 用 , 正 他 们 有 司法 认 定 的判 决 书这 反 张“ 王牌 ” 。可是 , 对 同行 业 竞 争 者 很 不 公 平 , 这 对

我 国司 法认定 驰名 商标 存在 的 问题
( ) 一 司法认 定驰 名 商标 被 企业作 为终 南捷径
20 03年之前 , 多数 “ 名 商标 ” 大 驰 的认 定是 通 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 , 这种情况在很 大程度 上正 是利 益 驱动 的结 果 , 我 国 企业 迄 今 为 与 止的商标运作积累 、 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 相称的, 是十分过热 的, 也可 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 这 不利 于我 国知识 产权事 业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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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 由让我们想到“ 不 地方保护主义” “ ,权钱交易” 等词 汇 。
际侵权案件 发生 , 通过 法 院审理和判决 , 驰名 商 “
标 ” 可 能 生 效 。 因此 , 就 司法 认 定 被 很 多 企 业 看 作 是相对更简便 、 快捷 的认 定途 径 , 些 企业 甚 至不 惜 一
具有知名度高 、 信誉好 、 影响面广 、 市场占有率高、 权
利高 度确定 以及 能受 到法 律 “ 级 ” 护等 好处 。 超 保 在我 国 , 名商 标 的 认定 是 行 政 认 定 与 司法 认 驰

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上 海 创 驰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专 业 的 商 标 咨 询 机 构 ,在 帮 助 当 事 人 维 护 商标 合 法 权 益 的 过 程 中 ,也 经 常 遇 到 申请 驰 名 商 标 的 案 例 。 申请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关 系 到 企 业 的 商 标 战 略 、 经营 策 略 、 告 策 略 、 律 保 护 记 录 、 标 驰 名 广 法 商 证 踢 等 多 个 方 面 ,需 要 企 业 在各 方 面 作
2 关 于 该 商标 的使 用及 注册 情 况 ,
以 及 2 0 年 l 月 《 高 人民 法 院 关 于 审 02 0 最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布 以来 , 至 2 0 年 4 底 , 颁 截 05 月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在 审 判 活 动 中 认 定 了 “ oe ” “ 正 ” “ 河 ” “ 尔 玛 ” Rl 、奇 x 、红 、沃 、 “ UP NT 、立 邦 ” “ 美 电 器 ” 等 , D O ”“ 、国 共 2 件 驰 名 商标 。随 着 越 来 越 多的 国 内 优 9 秀 企 业 不 断 做 强 做 大 , 地 方 到全 国 , 从 甚 至 走 向 世 界 ,商 标 在 品 牌 经 营 中 显得 日 益 重 要 。 驰 名 商标 由 于 比 普 通 商 标 享 有 更多的法律保护 , 更加 受 到关 注 。
自 治 区 还 就 驰 名 商 标 、 名 商 标 、 名 商 著 知
依 据 《 标 法 》 卜四 条 的 规 定 . 商 第 并
他 案 件 产生 影 响 。如 果 涉 案 商 标 曾 经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且 对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该 商 标 在 本 案 中 可 以 继 续 作 为 驰 名 商 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 商标作为“无言推销员”,企业宣传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彰显,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生。

这些行为对商标权所有人、消费者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相应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商标侵权问题完善对策一、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商标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侵权是指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为了商业目的,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域名或商号上(对于驰名商标而言,还包括在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间接侵权主要是指明知某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仍然教唆、引诱他人去实施这种行为,或者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

(一)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不完善考察其他国家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很多都以“混淆的可能”作为认定标准,但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商标侵权时并没有提到,只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对“混淆”这个词有所涉及。

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误导公众”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提法,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但“误导公众”是一种结果状态,而在认定商标侵权中不一定非要有“误导公众”的结果,远不如“混淆的可能”的认定标准实用。

2、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内容缺乏尽管我们可从商标法中找到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现行商标法基本上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并无有关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详细规定。

3、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是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容易导致混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第13条提供的保护是跨类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及其要求,从而提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由于其产品品质高、信誉好、因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英文对照名是well-known marks,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提出这一个法律术语。

但现在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见于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这个概念看出驰名商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口碑相传得来的,付出了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努力。

(2)驰名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熟悉。

(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中。主管可 以视情 况将落实状况 与员工 薪资连 结 , 以达到激励效果 。
7 如何 评 估 训 练 的 成 效 、
() 4 受训者的资格要求 ; () 5 训练 的限 制 ( 相关 人 员了 解 , 让 为何 训练 的某些 方面 无法做 到最 理 想 。 例如 , 何以训练课程无法更长 些 ) ; () 6 内容/ 习活动 大纲 ( 学 这个部 分是
受 训 的 员工 一 起 讨 论 课 程 目标 , 以及 课
除了保护 工业产权外 ,也开始 了中国驰
名 商标 保 护 工作 方 面 的探 索性 实 践 。 18 9 7年 8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1日, 根据修订 后的 《 商标 法》 商标 法 和《
实施条例》 国家 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重新 , 颁 布了 《 驰名 商标认定和 保护规定》 国 (
共和国 商标 法》 开始 恢复并加强对 商标 ,
的法律保护。
18 9 5年 3月 , 中国加入《 巴黎公约》 。
中国开 始履 行该 公约 规定 的 国际 义务 ,
发 ,未 像某些发达 国家 那样对驰名商标
认 定采 用单一 的司法 被动 认定 模式 , 而 采用双轨制模式即行政认 定和司 法认 定 并行的模式 。驰名商 标行政认定 统一 在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 、商标 评 审 委员会 。司法认定 根据 2 0 0 2年 1 O月 1 2日的最 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 商标 民 在接受训练之前 ,主管可 以和准 备
维普资讯
口沈庆中 江西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 及改进构想
些发达国家认定驰 名商标采用 的 一 是单 一由司 法机 关认 定的模 式 。
由 于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市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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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案件中可 以对驰名商标做 出认定, 以上公约和规定可 以看出, 从
驰名商标制度 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的需要 , 制止侵权行为, 只要商标达
到驰名的标准和程度 , 应该获得相应的保护。 就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相关地方和企业为了追求名牌效应 , 了获 为 得“ 驰名商标” 这一金子招牌, 也纷纷通过司法认 定程序来获得驰名商 标的称号, 从而增强地方和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显然有违设立驰名商标 靠, 往往“ 中生有” 恶意制造证据 , 无 , 虚构商标侵权案件 , 借司法权力 之手, 将本不出名的商标 , 打成“ 驰名商标” 2o 年 。  ̄ o 2 福建泉州市政府 下发 了《 泉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争创驰名 、 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的 通知》 该通知第 五项规定:凡 获得全 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 , “ 有市政府给 予表彰 , 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奖金 10万元” 在短短的几年 内, 并 0 。 泉
商家不 能离开具体案件说 自己的商标是驰 名商 标企业 吧“ 驰名商标” 作为至高无上的荣誉进行广泛宣传 的行为 , 违背了“ 一案一认 定, 认定

有 但是 , 这个司法认 定具 有个 案性, 离开 州市拥有 了 10多件驰名商标 。在全 国各城市驰名商标排名榜 中仅 高的知名度 , 比较好 的声誉 , 5
12 9 5年《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 公约》 就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 的驰 名商标 予以保护, 9 4年 由关 贸总协 定各成 员签署 的 T IS协议进 19 RP

步加 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巴黎公约》 《 适用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的“ 混淆理论” 而 T I S , R P 协议在混淆理论 的基础上 , 将驰名商标的保 护扩及 到“ 淡化理论”制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 使用与注 册驰名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 淡化驰名商标 指示商品来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是, 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商标立法相 比, 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仍存有一定的差距 。本文就如何完善我 国驰名商标的相关
法律 问题 提 出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驰 名 商标
法律 保 护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注者将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有者 同行业的竞争 时, 此时驰名商标所
有 者 可 提 出诉 争 , 求 归还 被 抢 注 的 域 名 。 要

采取驰 名商标行 政认 定为主, 司法 认定为辅的方式 。 行政 认定驰 名商标有利于提 高认定效率, 与其行政管理职 能和管 理工作相统一 。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认定, 对驰名商标和普 商标驰名程度 受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不能实行终身制 , 应实行“ 降制” 应由国家工 商行政机 关依据客观 升 。 标准 , 定期进行检 查、 定, 评 优胜劣汰 。 人民法 院司法认 定可弥补行 而 政认定工作 的不足 , 防止行政权 滥用 , 强化 商标 主管机关 具体行政行 为 的司法审 查, 是人 民法 院行 使审判 职能的需要 。 也 当行政认 定与司 法 认 定 发 生 冲 突 时 , 民法 院 的 认定 为 最 终 认 定 。 人 二、 规制 以域名抢注方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 决 域 名 和 驰 名 商 标 发 生 的冲 突 , 按 照 国 际 惯例 和 T IS要 应 RP 求, 依据最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机 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及我国商标法律, 合理安排域名与驰 名商标 冲突解决机制 , 依法保 护驰名 商标权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在 平衡域名所 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并注意把握 以下几点: ( ) 意 抡 注 才 榭 成 侵 权 一 恶 域名抢注 区分为“ 善意” 恶意” 善意 , 和“ , 为不知道其为驰名商标 或虽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却非恶意使用 。而 恶意贝 为知道其为驰名商 标, 却抱着不正当的商业 目的将其注册为域名 。 当商业 目的主要 表 不 现 为 误 导其 产 品或 服 务 的最 终 消费 者 或 者 商业 客 户 , 者 阻却 竞 争对 或 手进入竞争市场 , 者损害他人商誉等 。 或 由于 域 名 具 有 重 要 的 商 业 价 论其是否正在使用 。只有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我 国 司 法 解释 关 于 恶 意 列 举 了四 条 , 够 详 细 , 者 认 为认 定构 成 “ 不 笔 恶 意” 还需考虑 以下因素: 行为人在系争域名上是否具有其他权 利行为 人是否进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具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 由: 行为人 是否在 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 了重大与误导性 的错误联系信息 ; 域名持 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是否造成 了严重的后果, 使得商标权人通过网络 从事 的经营 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等。司法实践中的域名抢注 的情况 是复杂的, 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 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 则 的 突 出情 形 , 可 以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恶 意 。 也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商业竞争中形成的宝贵资产,它代表了商誉、信誉及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驰名商标面临了来自多方面的威胁,尤其是商标的淡化现象。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识,以降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驰名商标的社会价值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还代表了一种品牌的文化、企业的形象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在商业竞争中,驰名商标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淡化行为使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减弱,消费者可能因此产生混淆,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此外,淡化行为还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和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一)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确立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影响力,防止其被弱化或淡化。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支持。

(二)实施措施1. 强化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3. 完善法律制度: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挑战。

四、反淡化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1. 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及其被淡化的标准尚不明确。

2. 侵权行为多样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加大了反淡化保护的难度。

(二)对策1. 明确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被淡化的情形。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根据 “ 动保护 、 被 个案处理” 的原则 ,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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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现 阶段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 立驰 名 商 标 反 淡化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一 建 驰名商标淡化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注册或使用于 与驰名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 同或不类似 的商 品 或服 务 上 。淡 化 行 为 可 能是 i 际所 有 人 的 自我 淡 化 , 町能 是他 人 恶 也 意使用造成的淡化。对 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来说 , 淡化行 为会严重 影响驰 名商标 的声誉 , 害驰名 商标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 , 损 但是 目前我国 现行 的法 律 法 规 中 , 没 有 对 反 淡 化 制度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还 ( ) 二 修改《 商标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广告法》 、反 及《 1 改 《 标 法 》 增 设 “ 名 商标 的认 定 和 保 护 ” . 修 商 。 驰 专章 废 除 现 行 的驰
( ) 名 商标 的 滥 用 一 驰
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的关系是固定的, 商标所 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 务的范围。近年来 , 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 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某件商标 ,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 , 使 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 务上 , 并标注“ q 国驰名商标” 字样 。驰名 商标 与 其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或服 务 项 目的 关 系是 固定 的 , 商标 所 有 人 不 得 随 意 扩大商品或 服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 门, 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开始 就产生一 种误 导 , 导致人们对驰名商标产 生 误 解 , 为 驰 名 商 标 等 问 于 名牌 , 同 于 “ 誉 称 号 ” 思 想 已在 我 国 认 等 荣 的 根深蒂固, 连政府和企业都不断作出异化驰名 商标的行为。 首先是政府 。 不少地力‘ 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 , 以标榜地 区 经济的繁荣 , 对获得驰 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 其实 , 驰名 商 标 仅 仅是 个案 认 定 的一 个 程 序 , 也仅 对 个 案 有 效 , 并非 一 种 荣 誉 。 地 各 政府的这种行为 , 鼓励 了某些企业对驰 名商标的不当逐利。 然后是企业 。 各地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 中“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为扩大销售 , 把驰名商 标作为广告 资源 , 夸大宣传, 把驰名商标当成 “ 金字招牌” 误导消 费者 , 这 样不仅明显违背 _驰名商标不得做广告宣传 的法律规定 , r 而且不利于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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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引 言
文献标识码 : A
“ 驰名商标 ” 是国家工 商行政管 理局商标 局 , 根据企业 的申请 , 官方认定 的一种商标类 型 , 在国 内拥有较高的知名 度 和声誉 。“ 驰名商标 ” 一旦 批准使 用 , 就会受 到政府相关 法律的保护 , 这种保护不仅局 限于相同或类似商 品或服务 , 甚至还用于不相 同或不类 似 的商品 申请 注册 或使用 时 , 同 样会受到限制或不予注册使用 , 因此 “ 驰名 商标 ” 被赋予 了
认定 , 当前 , 在 司法认定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 的案件 当中非 常常见 。当前 我国司法认 定 “ 名商 标” 驰 存在 以下一 些 问
题:
() 1 当前大 多数 企业 把司 法认定 方式 作为 捷径 , 导致
驰名 商标过 多
定 了 13件“ 5 驰名商标” 其 中外国企业拥有其中 2 , 8件。 截止 目前 , 荣获我 国“ 驰名商标 ” 认定 的产 品或商标共 有164 , 中外 国企业的品牌 占有 9 。 2 个 其 8个
() 3 再一层含义就是 “ 驰名 商标 ” 必须 在相关消 费人 群 中拥有一定 的知名度 。 ( ) 驰名商标” 4“ 还需要拥有较高的销 售声誉 。也就是 说 : 驰名商标 ” 在“ 标识下 的商 品必须保 证其 优 良的品质和 长期 的品牌信誉 。
我 国 自从 2 0 年起 , 01 经由人民法院依 据“ 驰名商标 ” 认 定法律法规对 相关 申请 商标进 行 司法 认定 , 从而 也就形 成 了规范化 和科学化 的双轨制认定体系——行政认定 和司法
第3 2卷 第 1期
2 0 12 . . f i -1 月






Vo I 2. . l3 No 1
J u n lo a n n o r a fXin i  ̄Unv ri ie s
Jn 2 1 a .0 2
文章 编号 :0 6— 3 2 2 1 ) 1 0 1 0 10 5 4 (0 2 0 — 0 8— 2

在 20 0 3年以前 , 由国家工 商总局 一个 部 门认 定 “ 是 驰 名商标 ” , 的 这种行 政认定程序 漫长 , 申请 企业需要 花费 巨
大资金 , 同时还受到名额的限制 , 因此企业想获得 一个名额 较难 。如 2 0 年 《 0 1 驰名 商标认 定和保 护规定》 还没 有取代
业 的商标 , 一旦通过 我 国“ 名商标 ” 驰 的认 定标 准 , 就可 以
受到 中国市场 内的保护 和拥有一定 的法律效力 。
名和 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 同于普通商标 的格外保护。
19 年 8 1 96 月 4日,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局颁布 了《 驰名 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驰名 , 商标 的认定 、 管理 以及保 护。其后在 19 9 7年 至 2 0 0 1年间 ,


当前我国司法认 定驰名商标现状及存在 问题
“ 驰名商标 ” 不仅仅是 一种或 一类产 品的特别商 标 , 还 是一种在 国际范 围内普遍使用 的法律概念 。通常是指那些
旧的商标 法 之前 , 劲牌公 司成立 了一个 专 门 申请 “ 名商 驰
产 品经长期 的使用 , 在消费市 场拥有 较高 的知名 度和信赖 力, 为大多数消费者所认 可 的商标 , 其英 文名字 为 “ u we— K o nTae ak 。在我国 , 驰 名商标 ” nw rdm r” “ 至少 拥有 以下 四
个方面 的含义 :
标” 的工作 小组 , 他们 顺利 通过 了湖北省 工商 局的 资格 审 查, 并送交 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 在等待审批 的排位顺 序上劲 牌公 司的申请 材料排在 “ 富康 ” 安 琪 ” 和“ 之前 , 居首 位 , 位 但是在 2 0 0 2年 1 O月公布的由国家工商 总局独家行 政认定 的最后 一批 名单 中, 劲 牌 ” “ 落选 了, 由就 是 由于酒类 商 理 标过 多 , 名额又相对较少 , 有关部 门经综合考量没有通过 。 ( ) 驰名商标” 2“ 的行 政认定 范 围不够 清 晰 , 地方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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