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管理规程》D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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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

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7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工程竣工验收后,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9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的历史记录。工程资料档案著录(description of building docrment)

提取工程资料档案信息,对工程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编制工程资料档案目录的过程。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组卷过程。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按规定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纸质载体(paper carrier)

以纸张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载体

缩微品载体(microrfil mcarrier)

胶片为基础通过缩微技术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光盘载体(CD carrier)

以光盘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3基本规定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与工程合同的规定。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和著录,并按规定进行移交。

工程资料的整理、收集和著录应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宜逐步实现以微缩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国家和省属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应采用微缩品和光盘载体,其他工程档案宜采用微缩品和光盘载体。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组织、收集、整理、著录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各自工程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不得伪造、涂和随意抽撤资料。

文本应以打印为主。载体幅面为A4,采用韧性好,耐处性强,不得低于55g 的纸质手工书写时,必须使用蓝黑或碳素黑水。

4.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职责

4.1.1 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批,保证开工、竣工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设专人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4.1.2 在工程招标及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4.1.3 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1.4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草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有效。

4.1.5监督和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著录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著录和立卷工作。

4.1.6在应签认的工程资料上签署意见。

4.1.7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文件。

4.1.8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的资料,编制工程档案。

4.1.9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构提供相关工程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4.1.0 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

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文件资料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4.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4.2.1按合同、规范及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勘察文件。

4.2.2 在应签认的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勘察、设计检查报告。

4.3 施工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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