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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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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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D.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敏感程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答案】 D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列特种用途林中既没有受到“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采伐”限制,也不受“禁止采伐”限制的是()。

A.实验林B.国防林C.环境保护林D.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答案】 A3、(2018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A.15 日B.30 日C.60 日D.90 日【答案】 C4、某市拟对临近城市快速路的居住地块进行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的措施是( )。

A.在地块临路一侧设置声屏障B.为城市快速路铺设低噪声路面C.提高地块内建筑门门窗的隔声要求D.按照国家规定,地块内住宅与城市快速路之间间隔一-定距离【答案】 D5、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水利工程管理部门B.流域管理部门C.交通、渔业主管部门D.水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6、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A.政府规定B.国家规定C.企业规定D.部门规定【答案】 B7、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

128ECOLOGY 区域治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王晓曦1,张传奇21.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2.辽宁绿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摘要:通过梳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以期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过程中提供参考,同时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国家环境管理要求。

关键词: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1-0128-0001一、背景关于地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单位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有文件出处,因此均存在众多支持者,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仅指产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2)排污单位包括排放废气、废水、固废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通过梳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对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相关环保管理要求进一步进行明确,以期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管理方面提供实际的参考依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情况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首次颁布,并经2002年8月、2009年8月、2016年7月三次修订,现行2016年新修订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颁布于1984年5月11日,并先后经1996年5月、2008年2月以及2017年6月三次修订完善,现行2017年新修订版本,实施于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7月12日首次颁布,是《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版的配套实施文件;后者于1996年修订后,国务院于2000年3月新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将原版本予以废除。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

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

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

(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开头段(引入)尊敬的领导:本函关于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我们在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

作为一项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提升的重要工作,该行动对推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此,我们就该行动的意义、目标、进展以及人民群众参与等问题进行阐述。

中间段(分析)在对该行动的意义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根本保障。

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正是为此而设立,目的在于深化水环境治理,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该行动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加强学习和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推进行动落实,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规范,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干净、安全的饮用水。

最后,我们也应该注重与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合作协调,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本着开放、透明的原则,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合作共赢的能力。

结尾段(总结)总之,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迫切性的工作。

在推进该行动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以更加优美的环境和更加健康的生活水平回报人民群众。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将取得更好的成效。

感谢您对此项目的关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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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8.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2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司信达、裘东升
电话:(010)65645472、6564545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恩瑞
电话:(010)84915302
邮箱:13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7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培训讲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培训讲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培训讲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关于标准 (1)1标准出台的背景 (1)2标准编制的主要过程 (1)3标准出台的意义 (3)3.1进一步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3)3.2为落实国家计划规划提供了依据 (3)3.3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和管理问题提供技术依据 (5)4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 (5)4.1编制原则 (5)4.2编制依据 (6)5标准基本框架 (6)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6.1术语和定义 (7)6.2适用范围 (8)6.3水量水质 (8)6.4保护区分级与作用 (8)6.5保护区划分 (9)6.6保护区标志设置 (9)6.7隔离防护 (9)6.8保护区整治 (9)6.9监控能力建设 (12)6.10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2)6.11管理措施 (13)7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制度简介 (13)7.1美国 (13)7.2加拿大 (15)7.3德国 (15)7.4日本 (15)第二部分关于标准条文 (17)1适用范围 (17)2规范性引用文件 (17)3术语和定义 (18)4水源水量水质要求 (20)4.1水量 (20)4.2水质 (21)5保护区建设要求 (21)5.1保护区划分 (21)5.2保护区标志设置 (21)5.3隔离防护 (21)6保护区整治要求 (22)6.1一级保护区 (22)6.2二级保护区 (23)6.2.1点源整治 (23)6.2.2非点源控制 (24)6.2.3流动源管理 (24)6.3准保护区整治 (26)7监控能力建设要求 (27)7.1常规监测 (27)7.1.1监测断面设置 (27)7.1.2监测指标及频次 (27)7.2预警监控 (28)7.3视频监控 (28)8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29)8.1风险识别与防范 (29)8.2应急能力 (29)9管理措施要求 (30)附件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认定相关的文件目录 (32)附件1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32)附件2环函[2009]33号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 (34)附件3环函〔2009〕316号关于成品油管道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意见的复函 (35)附件4环办函〔2014〕840号关于制订饮用水源保护区立体空间范围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附件5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37)第一部分关于标准1标准出台的背景2008年6月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 s 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
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9月2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1996]20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简称《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按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了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但《决定》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的,应从《规定》发布之日起按修改和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请示中所涉及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问题,属《规定》第十项新增加的内容,应按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至于县级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原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
水源保护区仍维持其现状进行管理。

——结束——。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环办环监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将其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明确要求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2018年3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强调要限期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

目前,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整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全面排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2466个,发现环境问题6426个。

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生活面源污染、工业企业排污、农业面源污染、旅游餐饮污染、交通穿越等项目,分别占问题总数的27%、16%、16%、14%、13%。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各地均已建立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建档立案,为下一步清理整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县级、其他省份地级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共涉及1586个水源地的3991个环境问题;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批复应用写作请示

批复应用写作请示
–其它上级,抄送
应用写作
一、请示—写作格式要求
• 正文:请示缘由+请示事项+结语
应用写作
一、请示—写作格式要求
• 请示缘由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或没能力解决的困难 –要写得充分恰当、言之有据(同意请示的关键)。 –缘由之后,用“特请示如下”过渡。(也可不用)
应用写作
一、请示—写作格式要求
• 请示事项
应用写作
任务实施:请示与批复写作练习一
• 中南路是南长区辖内主要马路,路宽仅6米。近年 来,在金城路和苏锡路段,中南路马路两边商贩 占道严重,加上附近都是老居民区,还有一所大 学,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并有菜场、超市, 马路越来越拥挤。商贩占人行道,行人占机动车 道,造成机动车常常“无路可走”。因为马路拥 堵,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 南长区交警大队特向上级请示,打算从5月1日起 这一路段禁止4吨以上车辆通行,这些车辆可绕道 大湖大道行驶。 • 上级无锡市交警支队收到这一请示后,批复同意。
应用写作
四、函——注意事项
• 要注意用语把握分寸。
• 复函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还要注意时效性。
应用写作
公 函
• XX大学校长办公室: 首先,我们以河北省水利学校的名义,向贵校 致以亲切的问候。我们以崇敬和迫切的心情, 冒昧 地请求贵校帮助解决我校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我们经与武汉水运学院 磋商,决定派4位老师到该院进修学习。只因该院 教师宿舍还未修盖完毕,本院教师的住房和学生的 宿舍及教室破旧拥挤。我校几位进修教师的住宿问 题,虽几经协商,仍得不到解决。 然而举国上下, 齐头并进,培养人才,时不我待,我校几位教师出 省进修学习机会难得,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使 他们有效地学习,则住宿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
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0.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0.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2000]法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200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划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因此福建省永安市应进一步做好工作,争取省政府尽快批准重新划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在省政府批准之前,对依据修改前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拟建的项目,应慎重审批。

2000年10月24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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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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