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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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禁配参考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禁配参考表
乙酸、乙酸酐、硝酸铵、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枫、甘油、盐酸、过氧化氢、三硫化氢、聚丙烯、钛粉、二甲基亚砜、羟胺
8
硫酸
电石、高氯酸盐、硝酸盐、金属粉末、金属(如铂、银、钾、钠、铜、锑)、醇、酮、胺、醚、金属盐(如硫化铜、硝酸盐)、非金属单质(磷、硫、硼)
9
盐酸
1,1-二氟乙烯、乙炔二铯、乙炔铷、铝、四氮化四硒、高锰酸钾、二氧化硅、碱金属(如钠)
10
1-苯基-2-丙酮
无机酰氯、脂肪胺、硝基烷烃、有机过氧化物、硝酸、硫酸、高锰酸盐
11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有机过氧化物、硝酸、硫酸、高锰酸盐
12
胡椒醛
脂肪胺、芳香胺、有机过氧化物、无机酸、无机碱、高锰酸盐、过硫酸盐、过氧化氢
13
黄樟素
强氧化剂
14
黄樟油
强氧化剂
15
异黄樟素
强氧化剂
16
N-乙酰邻氨基苯酸
硝酸酯、硫酸酯、酸酐、硫化物、磷化物、硝酸、硫酸、无机碱、过氧化氢
17
邻氨基苯甲酸
硝酸酯、硫酸酯、酸酐、硫化物、磷化物、硝酸、硫酸、无机碱、过氧化氢
18
苯乙酸
强氧化剂
19
甲基乙基酮
过氧化氢、硫酸、硝酸、叔丁醇钾、脂肪胺、氯磺酸
氧化碘、铬酰氯、强氧化剂(如过二硫酸)、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钠)、硝酸、硫、卤素、三氟化溴
4
哌啶
二氰呋咱、N-亚硝基乙酰替苯胺、N-高氯酰基哌啶
5
甲苯
氧化剂(如高锰酸钾、重铬酸盐、四氧化二氮)、四硝基甲烷、二氧化硫
6
丙酮
氧化剂(如硝酸、过氧化氢)、硫酸、卤素、氯仿、石油醚、叔丁醇钾、二硫化碳
7
高锰酸钾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公安端用户使用手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02目录第一章系统登录 (2)第二章主界面介绍 (3)第三章首页 (4)3.1待办任务列表 (4)3.2报警信息列表 (4)3.3单位信息变更列表 (5)3.4单位入网申请列表 (5)第四章业务办理模块 (6)4.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6)4.1.1功能介绍 (6)4.1.2业务流程 (7)4.1.2.3操作说明 (8)4.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14)4.2.1功能介绍 (14)4.2.2业务流程 (15)4.2.3操作说明 (17)(*注详细操作详见4.2.3.1受理操作) (22)4.3单位入网审核 (23)4.3.1功能介绍 (23)4.3.2操作说明 (23)4.4证明注销申请审核 (25)4.4.1功能介绍 (25)4.4.2操作说明 (25)4.5单位信息变更审核 (27)4.5.1功能介绍 (27)4.5.2操作说明 (27)4.6单位证件审核 (28)4.6.1功能介绍 (28)4.6.2操作说明 (28)4.7单位信息员审核 (29)4.7.1功能介绍 (29)4.7.2操作说明 (29)第五章业务查询模块 (31)5.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1)5.1.1功能介绍 (31)5.1.2操作说明 (31)5.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4)5.2.1功能介绍 (34)5.2.2操作说明 (34)5.3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查询 (36)5.3.1功能介绍 (36)5.3.2操作说明 (36)5.4单位入网申请查询 (37)5.4.1功能介绍 (37)5.4.2操作说明 (37)5.5责任书/入网协议查询 (38)5.5.1功能介绍 (38)5.5.2操作说明 (39)5.6单位售后备案信息查询 (39)5.6.1功能介绍 (39)5.6.2操作说明 (39)5.7证明注销申请查询 (40)5.7.1功能介绍 (40)5.7.2操作说明 (40)第六章窗口办理模块 (42)6.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2)6.1.1功能介绍 (42)6.1.2操作说明 (43)6.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7)6.2.1功能介绍 (47)6.2.2操作说明 (47)6.3售后备案 (52)6.3.1功能介绍 (52)6.3.2操作说明 (52)6.4许可/备案证换证 (54)6.4.1功能介绍 (54)6.4.2操作说明 (54)6.5外地购买证明 (55)6.5.1功能介绍 (55)6.5.2操作说明 (56)6.6彩虹号码作废 (57)6.6.1操作说明 (58)6.7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58)6.7.1操作说明 (59)第七章单位信息模块 (60)7.1单位信息查询 (60)7.1.1功能介绍 (60)7.1.2操作说明 (60)7.2从业人员查询 (63)7.2.1功能介绍 (63)7.2.2操作说明 (63)7.3单位信息维护 (63)7.3.1功能介绍 (63)7.3.2操作说明 (64)7.4黑名单维护 (65)7.4.1功能介绍 (65)第八章信息管理模块 (67)8.1电子卷宗 (67)8.1.1功能介绍 (67)8.1.2操作说明 (67)8.2通知通告 (68)8.2.1功能介绍 (68)8.2.2操作说明 (68)8.3政策法规 (69)8.3.1功能介绍 (69)8.3.2操作说明 (69)8.4相关知识 (70)8.4.1功能介绍 (70)8.4.2操作说明 (70)8.5信息互动 (71)8.5.1功能介绍 (71)8.5.2操作说明 (72)8.6举报投诉 (72)8.6.1功能介绍 (72)8.6.2操作说明 (73)第九章监督检查模块 (74)9.1监督检查添加 (74)9.1.1功能介绍 (74)9.1.2操作说明 (74)9.2监督检查查询 (74)9.2.1功能介绍 (74)9.2.2操作说明 (75)第十章内部信息交流模块 (76)10.1信息发送 (76)10.1.1功能介绍 (76)10.1.2操作说明 (76)10.2信息接收 (77)10.2.1功能介绍 (77)10.2.2操作说明 (77)第十一章统计分析模块 (78)11.1数据报备统计 (78)11.1.1功能介绍 (78)11.1.2操作说明 (78)11.2单位统计 (80)11.2.1功能介绍 (80)11.2.2操作说明 (80)11.3报表统计 (80)11.3.1功能介绍 (80)11.3.2操作说明 (80)11.4化学品排行统计 (81)11.4.1功能介绍 (81)11.4.2操作说明 (81)11.5单位排行统计 (81)11.5.1功能介绍 (81)11.5.2操作说明 (81)11.6化学品流向分析 (81)11.6.1功能介绍 (81)11.6.2操作说明 (81)11.7化学品使用统计 (82)11.7.1功能介绍 (82)11.7.2操作说明 (82)11.8化学品类别单位统计 (82)11.8.1功能介绍 (82)11.8.2操作说明 (82)11.9定时统计 (82)11.9.1功能介绍 (82)11.9.2操作说明 (82)第十二章数据报警 (83)12.1入网单位资质过期报警 (83)12.1.1功能介绍 (83)12.1.2操作说明 (83)12.2证明注销率报警 (85)12.2.1功能介绍 (85)12.2.2操作说明 (85)12.3售后备案报警 (85)12.3.1功能介绍 (85)12.3.2操作说明 (85)12.4备案信息不符报警 (85)12.4.1功能介绍 (85)12.4.2操作说明 (85)12.5销售数据量不符报警 (86)12.5.1功能介绍 (86)12.5.2操作说明 (86)12.6购买销售信息不符报警 (86)12.6.1功能介绍 (86)12.6.2操作说明 (86)12.7证明注销报警 (86)12.7.1功能介绍 (86)12.7.2操作说明 (86)定义1、公安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软件的简称;2、企业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软件的简称;3、《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简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7年11月最新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7年11月最新版)
联系电话:(010)64464899(带传真)
电子邮箱:xtyfc@
1
1.1
对于第一次使用本系统的用户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在系统登录页面(如图1.2所示),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如图1.1所示),用户根据所在的安监部门或企业填写图1.1中各项指标。
图1.1用户注册页面
图2.1企业基础信息填报主页面
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为企业许可备案信息;第三部分为许可、备案载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
表示许可或备案将于三个月内到期,需要换证。 表示许可或备案已经过期,需要注销。
点击“历史信息”按钮,可以查看该企业被注销的历史信息。
注意:
为避免用户进行页面设置,减少用户的工作量,用户可以在第一次打印正本或副本前从图1.3中的“系统帮助”中下载并导入IE打印控件证书(具体下载及导入步骤参照11.1),然后退出系统并重新登录,第一次打印正本或副本时会弹出图2.11,点击“Yes,allow”后,再次刷新页面,如果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打印格式设置中的打印机支持A3打印(参见(9)打印格式设置),或者虽然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打印格式设置中打印机名称为空但用户系统默认的打印机支持A3打印,则可以跨过上述第一步“页面设置”,直接进行第二步打印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特别注意的是本证书只支持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必须进行页面设置。
在图2.6中选中需注销的许可或备案,点击“注销”按钮,出现“注销成功”提示,注销成功。
注意:
注销许可或备案的同时,其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也将被注销。
如果该企业不存在其他处于正常状态的许可或备案,企业被同时注销。
(6)删除许可备案
在图2.6中选中需删除的许可或备案,点击“删除”按钮,出现“删除成功”提示,删除成功。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剖析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剖析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
王关镇 2013年7月4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法规: 《江苏省禁毒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 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工
1、国家安监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
作。 2、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指导与 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 颁发工作。 3、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 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2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3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
1、《条例》第7条规定生产许可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 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管理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管理文件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

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 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二类9、三氛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吸啶20、高锰酸钾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种年生产能力或经营数量年计划产量主要销售方向公安机关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二份,公安部门存档一份,生产经营单位持有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4年3月最新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4年3月最新版)
企业用户注册成功后,会自动向有审批权限的安监用户发送提醒邮件。
注意:
用户注册完毕后,安监用户经过上一级安监部门管理员审核通过、企业用户经过审批机关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才能登录本系统,具体见7.1用户管理。
1.2
在浏览器中输入本系统的登录地址或/yzd,进入系统登录页面(如图1.2所示)。
联系电话:(010)64464899(带传真)
电子邮箱:xtyfc@
1
1.1
对于第一次使用本系统的用户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在系统登录页面(如图1.2所示),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如图1.1所示),用户根据所在的安监部门或企业填写图1.1中各项指标。
图1.1用户注册页面
在图2.6中选中需注销的许可或备案,点击“注销”按钮,出现“注销成功”提示,注销成功。
注意:
注销许可或备案的同时,其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也将被注销。
如果该企业不存在其他处于正常状态的许可或备案,企业被同时注销。
(6)删除许可备案
在图2.6中选中需删除的许可或备案,点击“删除”按钮,出现“删除成功”提示,删除成功。
在企业基本信息已经录入的情况下,用户如果需要录入许可或备案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请在图2.1中选择相应企业,点击“修改”按钮,然后点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最后点击“增加”按钮,即可录入许可或备案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具体详见2.1.2.3中(1)许可备案载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信息录入。
图2.1企业基础信息填报主页面
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为企业许可备案信息;第三部分为许可、备案载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
表示许可或备案将于三个月内到期,需要换证。 表示许可或备案已经过期,需要注销。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江苏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同时会同保卫处对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进行祥实记录,指定专人监管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领用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按需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由危化中心携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及其它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

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申请编号:苏安易(经)申字第号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编号: 苏安易(经)受字第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申请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年月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二、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人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企业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企业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三、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四、本申请书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五、本申请书中的经营地址和储存地址按其实际地址填写。

六、本申请书中的储存能力按其设计能力填写。

七、申报品种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的附表填报。

八、本申请书中的销售量是指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量。

九、本申请书中的经营方式是指批发、零售和厂外设点。

十、本申请书中的主要流向是指本县(市)、本市、本省、外省、国外和该品种的主要用途。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由发证机关填写。

十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按实进行填写。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规定
(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拟稿,仅供参考)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便于企业规范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海南省公安厅禁毒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拟提供上网公开的企业自身要制定和悬挂如下规定和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许可规定(拟稿,仅供参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和许可的规定: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8
购买一类药品类
①经营企业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①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购买许可证③需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实地核查
①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二类易制毒化学品②个人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③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案
9
购买一类非药品类
五、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非法制造、非法流通和非法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经过一定改性或化学反应产生毒品成分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麻黄素丙氨基苯丙酮、咖啡因、盐酸左旋麻黄素、硝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盐酸盐、N-苄基丙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类、甲基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类等化学品。

第四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材料、成品药品和废弃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七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确保销售对象的合法合规,不允许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经营者销售。

第三章经营环节管理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体系,确保经营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进货来源和销售对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控,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四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储存管理体系,确保储存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条件、储存地点、储存设施等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5号令)2006-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苏安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做好2007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大关闭力度,狠抓源头管理,严格行政许可,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基础工作,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减少重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以整顿、搬迁、关闭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1、依法关闭各类违法非法生产企业。

全力推进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闭各类无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严重违法违规、依法必须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2007年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要迁出主城区。

江苏省禁毒条例

江苏省禁毒条例

江苏省禁毒条例【法规类别】禁毒【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2.21【实施日期】2000.01.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禁毒条例(2012修订)江苏省禁毒条例(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查禁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有毒必禁,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各司其职,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司法、民政、工商、卫生、医药、化工、海关等有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本系统、本单位禁毒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各项禁毒工作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预防教育。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毒情调查,建立涉毒人员登记档案,打击毒品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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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未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许可办法》附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有调整的,按照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负责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设区的市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本行政区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八)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七条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代理商、最终用户、销售地点、电话、地址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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