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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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3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8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四条市建规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管理服务、违法行为认定等职能。

市执法局是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依法对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国土、住建、林业、工商、供电、商务等部门和县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执法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未取得土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市国土局牵头,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第六条市执法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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