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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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
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
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令发布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
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4、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辐射建设项目
(1全部核设施(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2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
及工程。
(4绝密工程。
(5核电站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范围
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审环保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环保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二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