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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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护审批辐射类

建设项目环境护审批辐射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许可条件:(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新建容易发生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可以征求项目周围居民意见。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4、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1)-(精)

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1)-(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要点概要1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2 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3 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4 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5 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6 技术评估7 审批原则8 审批中的重点注意的内容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几年来全国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都能认真地执行这一规定。

但如何把握好项目分类是关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1。

1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1。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1。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图
企业申请 省环保厅网站网上申报(电子) 建设单位提交审批材料(纸质) 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企业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报告书简本、搬迁方案及承诺) 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并告知 项目负责人审查→处务会→厅长专题会研究→厅长办公会 审批前公示或听证 审批前公示 自收到报告表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收到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收到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文件交行政服务大厅,送达审批文件 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网上公示 报告表 报告书 登记表 报告表 报告书 登记表。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核技术应用类、电磁类)审批内容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审批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2、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一式5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入门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入门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门⽣态环境管理部门中涉及环评审批的不仅有环评科,还有辐射科。

⼀般环评就是污染类环评或者⽣态类环评,那么辐射类环评是什么?怎么判定⼀个项⽬是否属于辐射类环评那?⼀、辐射类环评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都需要环评。

2、《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通过)第⼆⼗九条:“⽣产、销售、使⽤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发⽣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外,豁免⽔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产、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怎么判定项⽬是否需要做辐射类环评?⾸先要分析项⽬中涉及的设备和原辅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装置。

具体来说就是对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实项⽬所⽤设备和原辅材料是否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是否产⽣电磁辐射等。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表如下所⽰。

放射源分类表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 Ba-133≥2×1014≥2×1012≥2×1011≥2×109≥1×106 C-14≥5×1016≥5×1014≥5×1013≥5×1011≥1×107 Cd-10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e-141≥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Ce-144≥9×1014≥9×1012≥9×1011≥9×109≥1×105 Cf-252≥2×1013≥2×1011≥2×1010≥2×108≥1×104 Cl-36≥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m-242≥4×1013≥4×1011≥4×1010≥4×108≥1×105 Cm-244≥5×1013≥5×1011≥5×1010≥5×108≥1×104 Co-57≥7×1014≥7×1012≥7×1011≥7×109≥1×106 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 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 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 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 Eu-152≥6×1013≥6×1011≥6×1010≥6×108≥1×106 Eu-154≥6×1013≥6×1011≥6×1010≥6×108≥1×106 Fe-55≥8×1017≥8×1015≥8×1014≥8×1012≥1×106 Gd-153≥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 H-3≥2×1018≥2×1016≥2×1015≥2×1013≥1×109 Hg-203≥3×1014≥3×1012≥3×1011≥3×109≥1×105 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31≥2×1014≥2×1012≥2×1011≥2×109≥1×106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Mo-99≥3×1014≥3×1012≥3×1011≥3×109≥1×106Nb-95≥9×1013≥9×1011≥9×1010≥9×108≥1×106Ni-63≥6×1016≥6×1014≥6×1013≥6×1011≥1×108Np-237(Pa-≥7×1013≥7×1011≥7×1010≥7×108≥1×103233)P-32≥1×1016≥1×1014≥1×1013≥1×1011≥1×105Pd-103≥9×1016≥9×1014≥9×1013≥9×1011≥1×108Pm-147≥4×1016≥4×1014≥4×1013≥4×1011≥1×107Po-210≥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8≥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13≥6×1011≥6×1010≥6×108≥1×104239/Be≥6×10Pu-239≥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40≥6×1013≥6×1011≥6×1010≥6×108≥1×103Pu-242≥7×1013≥7×1011≥7×1010≥7×108≥1×104Ra-226≥4×1013≥4×1011≥4×1010≥4×108≥1×104Re-188≥1×1015≥1×1013≥1×1012≥1×1010≥1×105Ru-103(Rh-≥1×1014≥1×1012≥1×1011≥1×109≥1×106103m)Ru-106(Rh-≥3×1014≥3×1012≥3×1011≥3×109≥1×105106)S-35≥6×1016≥6×1014≥6×1013≥6×1011≥1×108Se-75≥2×1014≥2×1012≥2×1011≥2×109≥1×106Sr-8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Sr-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Y-90)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Te-13213≥3×1011≥3×1010≥3×108≥1×107(I-132)≥3×10Th-230≥7×1013≥7×1011≥7×1010≥7×108≥1×104Tl-204≥2×1016≥2×1014≥2×1013≥2×1011≥1×104Tm-170≥2×1016≥2×1014≥2×1013≥2×1011≥1×106Y-90≥5×1015≥5×1013≥5×1012≥5×1010≥1×105Y-91≥8×1015≥8×1013≥8×1012≥8×1010≥1×106Yb-169≥3×1014≥3×1012≥3×1011≥3×109≥1×107Zn-65≥1×1014≥1×1012≥1×1011≥1×109≥1×106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射线装置分类表电磁辐射豁免范围⼀个粗略的判定⽅法就是询问建设单位,项⽬是否使⽤放射源,是否有x光机,是否有放射科,是否使⽤加速器,是否有输变电装置、是否有基站类装置?然后再具体对应放射源分类表、射线装置分类表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确认是否包含或属于豁免范围。

电磁辐射源环评与审批标准

电磁辐射源环评与审批标准

电磁辐射源环评与审批标准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磁辐射源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

本文旨在介绍电磁辐射源环评与审批的相关标准和流程。

环评标准1. 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限值标准规定了电磁辐射的相关限值,用以评估电磁辐射源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环境监测标准规定了对电磁辐射源进行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环境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导电磁辐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方法。

2. 地方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还有一些地方标准也与电磁辐射源环评相关。

这些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地方标准的内容可能包括电磁辐射源环境监测要求根据地方特点,制定了更为具体的环境监测要求,以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民健康。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规定了电磁辐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流程,以符合地方监管要求。

审批流程1. 环评报告准备项目概况对待审批的项目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等。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电磁辐射源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影响评价评估电磁辐射源对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影响,包括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风险评估与管理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电磁辐射源的安全运行。

2. 环评报告提交申请单位将准备好的环评报告提交给相关环保部门,通常是当地的环保局或者环保委员会。

提交材料包括环评报告、申请表格等。

3. 审批程序环保部门收到环评报告后,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磁辐射源的放射性评估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工程建设的环保措施等。

4. 环评批复专家评审结束后,环保部门会根据评审结果对环评报告进行批复。

批复中会明确环评报告是否通过,以及通过后需要遵守的条件。

总结电磁辐射源的环评与审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确保了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得到科学评估和严格监管。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令44号)“五十、核与辐射。

”(三)申请主体法人(四)办理条件申请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及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 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权限范围;4.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5.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6.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
审批项 目清单通报各 市环保局 。各市环保
局应做好 省环 保厅 审批 项 目的监督 检查 ,
督促 申请单位完善相 关后续手续 。 七 、各市环保局 要高度重视辐射类 审 批工作 ,既要从 严 审批 ,把 好 准入 门槛 , 防范邻避风 险 ;又要 简化程序 ,提高 审批 效率 。各市环保局要参 照本通知要求 ,结 合实际情况 ,尽快 出台辐射类审批事项办 理程序 ,规范 审批工 作 ,方便服务群众 。
源未备 案情形 的 ,省环保厅 将不再 审批该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 护厅 辐射类审批 事项办理程 序
单位新 放射源转让 申请 。废 旧放射源送贮 至省 城市放 射性废物库 的 ,由省辐射环境 管 理站在副本 台账 登记去 向。 五 、加强放射 源异地使用管理 。移 入 我省 开展放射源异地使用 的单位 ,放射 源
按照 《 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 备案管理 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 1 号 )要 求 ,在 建设 项 目环境影 响登 记表 网上备案 系统上 进 行备案 ,由项 目所 在地县级环保部 门负 责登 记表 备案 管理 。在进 行 网上 备 案 时 ,
六 、加强信 息沟通 。省环保厅定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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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酃f j l l 文件
作 。如发 现不符合发证条件 或存在监测结 果超标等 问题 ,应 当要求单 位立即停止工 作并 限期 整改 ,经整改仍无 法达标 的 ,由
发证机关撤销新 增项 目许 可。 ( 市 、区)环保 局 。首 次作 业 前 ,作 业 地 县 I ( 市 、区)环保 局应 当进行 现场 检 查 ,
应组织 现场核查 ,核 实 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 和 审批 条件 的符 合性 ,并 出具 初 审意 见 。 必要 时省环保厅组织 专家现 场核查 。 二 、加强 免 于环 评 项 目的事 后监 管 。 各 级环保部 门应严 格按照 《 关于 < 建设 项

辐射项目环评

辐射项目环评

辐射项目环评
辐射项目环评是指对辐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辐射项目可能会产生各种辐射,如电磁辐射、核辐射等,这些辐射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在进行辐射项目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辐射项目环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基线调查:对项目周边的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壤、水体、空气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收集。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调查结果,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包括辐射对空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4. 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确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风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5. 环境管理计划编制:编制环境管理计划,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6.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将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整理成报告书,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督。

辐射项目环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辐射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

通过环评的实施,可以促使项目方采取必要的防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安全。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对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和预测的过程,是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环评文件审批流程是指环评文件从提交到最终获得审批通过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1.环评文件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委托环评顾问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报告汇编和环评公众参与报告等。

编制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等,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提交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将环评文件提交给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还需同时向相关县级环保局递交《环境影响登记表》。

3.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环评文件后进行初审,初审的目的是确认环评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初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与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文件缺失或不完善的部分,并要求进行补正。

4.召开专家会议:初审通过的环评文件将会召开专家会议,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

专家会议的目的是对环评文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综合评价,确定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公示和听证:环评文件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后,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环评文件和审核结果,征求公众意见。

听证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利益方就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提问和表达意见。

7.最终审批:公示和听证结束后,环保部门会根据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环评文件。

如果审批通过,项目申请单位将获得环评批复文件,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工程建设程序。

上述是一个典型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流程,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审批流程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类似。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环评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环评流程中,公众参与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的监督和意见也会对审批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河北省环保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三、本程序适用于依法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等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以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高压输变电,工业、科学、医疗方面的电磁辐射应用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五、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可向省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辐射处)咨询。

辐射处应以《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咨询意见表》的形式,说明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评价等级。

六、以辐射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

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对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

审批该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的环评及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行政许可类)
2
危险废物转移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1、 市内转移
4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5
6
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结案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流程图(行政强制类)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流程图(行政奖励类)
)
(行政监督类)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流程图(行政监督类)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流程图(行政监督类)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流程图(行政监督类)
)
(行政监督类)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流程图
(行政监督类)
流程图(行政监督类)
对排污权进行调整或收回、储备管理,并委托交易所进行转让或组织交易流程图(其他类)
(其他类)
行政复议流程图(其他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效应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论证的过程,以确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建议和改善措施。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是指项目进行环评的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批的一系列环节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一、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的申请者首先需要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初步评价等内容,并对环评报告编制进行规划。

二、环评编制阶段项目的申请者需要根据环评编制要求,择优选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评报告。

环评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分析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环评编制完成后将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初审和公示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进行初审,包括对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如果初审通过,环评报告将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至30天,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等。

四、专家评审阶段在公示期结束后,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召开,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专家评审会将对环评报告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环保措施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批复阶段环保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会意见齐全后,将会组织环评报告的批复,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环评报告批复会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等级,并提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

六、监督阶段项目的申请者在获得环评报告批复后,需要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并按照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

环保主管部门将组织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

以上即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的一般性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项目类型和地区差异等原因,可能会有一些细节和程序的变化。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核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

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公平公正原则。

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各方的意见和意见进行充分的听取和考虑,保证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平等的对待。

3.可行性原则。

评价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既要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又要能够在实施上可行。

在审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确保核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审批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评估报告的提交。

申请人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给审批部门,并提供必要的附属资料。

2.受理和初审。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齐备、合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评估和技术审查。

审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和技术审查,对报告中的评估方法、数据采集和处理、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审核。

4.公众参与。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实现公众的参与。

5.审批决策。

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的审查结果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审批决策,对评估报告表示通过、不通过或者需要修订和深化。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核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和监督。

审批部门应当对项目的环境行为和环境效益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损害。

此外,还应加强对核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法规和制度建设。

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审批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提高审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核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监督,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确保核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正文:----------------------------------------------------------------------------------------------------------------------------------------------------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取消25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日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相关免责情形相关追责情形备注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取消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及南京江北新区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事项分别委托设区市、南京江北新区发展改革委或法定机关办理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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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3、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令发布施行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4、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辐射建设项目(1全部核设施(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2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4绝密工程。

(5核电站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范围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审环保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环保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二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写,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七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八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九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十非密封源应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十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六、申请材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一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五份、电子文件一份;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4、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有自治区环保局认可的技术评估意见。

5、扩建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份;2、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环保局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申请材料以及论证或听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受理后公示10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附件1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关于报批《XXXX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已委托XXXX完成了《XXXX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并由XXXX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并报XX市环保局进行了初步审查。

现报送贵局,请贵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单位年月日附件2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14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2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限 2 个工作日)自然处会签(限 2 个工作日)局办核稿,局负责人审定(限各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1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2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2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辐射管理处审查(限 1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拟审批前公示(10 日,不计入限时办结时限)(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申请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未通过审查交受理中心退回申请单位辐射处组织现场勘察、审查 5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印制文件建设单位领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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