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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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1.职工福利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2.社会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

3.利息费用

(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5.公益性捐赠

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2)电信企业:收入总额的5%

(3)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8.借款费用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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