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
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
维普资讯
一
/
n l
I I l检 察 论 坛 徐
I = = = == == = = :; == == == = = = == = : ;
少犯 罪, 使司法 人员专 心处理 影响较
大的案件 。
四.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
判, 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一个人
新 闻受众 的知情 的愿望 。除此之 外, 首先,新闻监督是 对滥用 司法权 新 闻监督 可 以揭露各 种 违法 犯 罪行
是实 现司法公 为 , 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 使违法犯罪 “ 新闻 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 且属于联 的一 种强有 力的制约 , 合 国致力 维护 的 一切 自由之 关键 。 正 的重要保证 。而这一 点也是公认 的 分 子及 时受 到查处;新闻监督有助于 ” 舆论对各种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使用新闻 自由的概 新闻 自由必须存 在于司法活动中起作 防范各种 违法 犯罪行为 , 可 念, 但宪 法第三 十五条规 定 了公 民的 用的最重要 的原因 。司法活动追求 的 违 法犯罪 行为 的揭露, 以使处于违 减 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由, 以说 , 闻舆 终极 目标是司法公正,而绝对 的权力 法 犯 罪边 缘 的人 受到震慑 和警醒 , 可 新
一
些极具煽动性 的词语 ,对某些 案件 面影响,其后果 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 于两者所 固有 的不 同的价值追求 ,即
的情 节过 于渲染 或妄加 评论 , 尤其是 家的法治进程, 不可小视。 由此可见, 自由和公正 。而要想在两者之 间找到
在 一些 引起 民愤 的案件 中, 各路媒 我们必须要对新 闻 自由的法律界 限加 在
维普资讯
必定导致 腐败,公 正便更无从谈起 。
但如果对权力进行 了适 当的监督,就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PPT课件
•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
•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
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刘涌的死刑判决,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
23
• 3、一审判决之后至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之前
•
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报道,刘涌一审被判
死刑。之后,《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
《华商报》等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刘涌罪恶的发家史,
解析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揭露有关
官员充当刘涌保护伞、公安机关顶着阻力排除干
• 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 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 客观报道的要求。
•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 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 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8
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 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
有一年多,新华社发出《沈阳“黑道霸主” 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又播 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 表的?》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 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2
• 2、铁岭市中院一审判决之前 • 案发后,在对刘涌的审判过程中,各大媒
体竞相报道,《辽沈晚报》、《华商晨 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众多报刊和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 搜狐等门户网站,先后报道了沈阳公安机 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 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 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使受众 对此案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存在冲突,特别是近几年“媒体审判”的现象时有出现。
美国在处理两者关系的实践中,通过严格适用的藐视法庭罪、控制报道的限制性命令、司法机关的自我补救措施,较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利益,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我国当前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审判;藐视法庭罪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中,传媒对保障民众的自由有重要作用。
因为它保障了民众自由发表意见和思想的权利,也保障了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而司法独立旨在保障民众能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人权遭受来自社会上其他力量的践踏,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
故而两者在现代社会都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但在现实中,两者客观上也存在冲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热情日益高涨,同时由于网络舆论的兴起,传媒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日益缩小,甚至能够实现“实时报道”,所以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能激起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有时还会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
媒体审判可能妨害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p我国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那么,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还是在侵犯被追诉人获取公正审判的权利呢,值得我们思考。
诚然,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但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无论是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抑或是在传媒业逐渐发展、公众逐渐关心司法运行情况的我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平衡此两种价值的价值冲突,美国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总结,值得我们借鉴。
二、美国的做法美国在立国之初就特别重视言论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就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如果由我来选择,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地选择后者。
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
湖 北 洪 湖人 ,硕 士 研 究 生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行政 法 。
①学界对新闻 自由性质是属 于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 的延伸,抑或是一种独立的宪法权 利这个 问题尚存 在争议 。本文 采通说,认为新 闻 自由是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的延伸。 ② 已故的美 国联 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P te tw r 根据新 闻媒体在现代社会 中的重要功能,提 出了 “ o tr eat S 第四权 理论” ( h o r h e t t h o y o他认为宪法保障新闻 自由的 目的在 于保障一个有 组织的新 闻媒体 ,使其成为政府三权 te f u t sa e te r 之外的第四权 ,以监督政府 ,防止政府滥权 。笔者对新 闻 自由是第四项权 力持否定态度 ,新 闻对政府 的监督功 能本质上 乃 是 新 闻 自由作 为一 项 公 民基 本权 利对 国 家权 力 的对 抗 功 能
故 而 ,司 法 审判 工 作 必 须 反对 审判 前 与 审 判 中媒 体对 案 件 的任 何 倾 向性 报 导 ,否则 会 使 法 官 先入 为 主 ,形 成 偏 见 抑 或 法 官不 得 不 考 虑 舆 论 的 呼 声 ,做 出 不 当判 断 以迎 合 媒 体 和 群 众 。由于 上 述 两方 面
由。而 司法 独立 含 义 广 泛 ,包 括 司 法权 独 立 、法 院独 立 、法 官独 立 三 个层 次 。新 闻 自由与 司 法独 立 之 间 的关 系较 为复 杂 。一方 面 ,新 闻媒 体 作 为 当今 社 会 “ 四项 权 力 ”对 于 监 督 司法 、遏 制 司法 腐 第 败 、保 障诉 讼 双 方 当事 人 利益 、满足 公众 对 具体 案 件 审判 的知 情 权 、促 进 法制 教 育 与法 治理 念 的传 播 发挥 着 强有 力 的作 用 。 故而 新 闻 自由对 司 法活 动 的介 入 是十 分 必 要和 必须 的 。② 进 一 步 ,新 闻 更 的 自由性 、典型 性 、及 时性 三 项 原 则对 司 法 独立 具 有天 然 的侵 略性 。正如 陈 弘 毅先 生 所 说 ,由 “ 传 媒 审判 ”代 替 “ 院 审判 ” 法 ,便 是 篡 夺 了法 院作 为 宪法 所 设 定 的 司法 审 判 机 关 的应 有 功 能 ,有 损 法
寻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衡平
中 , 牲 新 闻 自由保 全 司法独 立 或是 相 反 都会 陷入 困境 , 牺 采取 一些 行之 有效 的衡 平 标 准使 新 闻 自由 和 司 法独 立二 者 各得 其 所 才是 明智之 举 。
关 键词 : 闻 自由 ; 新 司法 独 立 ; t 标 准 a平
中图 分类 号 : F 2 . D0
维普资讯
20 02年 第 5期
沙洋 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 校 学报
Ju lo h yn e c esC l g o ma fS aa g T a h r ol e e
N 52 0 o. 0 2
寻求 新 闻 自由与 司法 独 立 的衡 平
论 监督 司法 机关 涉 及 新 闻 自由和 司法独 立 两种
对等的价值 , 这两种等 同价值恰好相互排斥 , 从 而 造成 新 闻舆 论 和 司法 机 关 之 间 的紧张 。
关 于新 闻 自由和 司法 独 立 言论、 出版 自由是 公 民 的一项 基 本权 利 , 中 国宪法 规 定 , 民有 言 论 、 公 出版 、 会 、 社 、 集 结 游
传 媒 与 司法 的关 系 以及 由此 引发 的各种 问 题 越 来 越倍 受 包括 新 闻界 、 司法 界 、 学界 的广 法 泛 关 注 。这 是 因 为舆 论 监督 司 法 机关 的 司法 活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言论的压力必然形成无形的力量,监督司法的公正,犹如一把双刃剑,可以很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反之则影响司法独立。
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文章对二者的冲突原因以及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互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9-02新闻贵在真实,没有自由的新闻是对社会客观的扭曲,也是残缺不全的。
重视新闻自由也是对人权自由的实现,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字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新闻自由越实现其所产生的社会监督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它可以宣传法治,监督司法公正运作,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如果对新闻自由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可能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
如何在二者的冲突面前求以平衡是我们要思考的。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一)新闻自由的本质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最基本的条件和生存的基石,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新闻自由要求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对社会和其他利益造成重大的威胁和损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性质,新闻媒体根据自身特有的视角,价值取向,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舆论工具,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二)新闻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以它对社会公正含义的理解和标准不断的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和公正。
这种公正模糊存在与社会大众之中,而且是经常与典型个案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是感性和具体的,很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和理解。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一、引言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之一,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定义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自主、公正、独立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揭露不公正的审判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得知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推动作用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借助舆论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报道具体案例,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媒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
媒体的推动作用可以加速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五、司法独立与媒体的互动司法独立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需要在媒体的监督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而媒体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例来承担其社会监督的职责。
双方通过互动和沟通,可以共同促进司法独立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合作模式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司法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向媒体提供审判流程和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供媒体报道使用。
而媒体也可以邀请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题讨论,提升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知。
七、司法独立与媒体的挑战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言论,避免舆论的过度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防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扭曲和误导。
双方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合作,以达到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2024年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总结
2024年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总结2024年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主要涵盖了人权与法治、法律与秩序、法律与生活、法律与道德等方面的知识点。
下面是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的详细内容:一、人权与法治1. 人权的概念和种类:涵盖了自由权、生存权、生活权、公平权等各种权利2. 中国的人权状况:介绍了中国对人权的保障和发展情况,如教育权、卫生权等3. 人权的普遍性和固有性:探索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固有性,认识到人权不分国界和种族4. 追求人权的责任:认识到人权是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呼吁社会各界共同争取人权二、法律与秩序1. 法律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约束力2.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探讨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作用3. 法律的实施和制定:介绍了法律实施和制定的过程,包括宪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的方式4. 法治的实践和发展:探索了法治的实践过程和发展方向,为保障公平正义提供了指导三、法律与生活1.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介绍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2. 法律意识的培养:探索了培养法律意识的途径,如了解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等3. 法律保护与维权:了解了个人在生活中的法律保护权利和维权途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4. 法律文明与社会和谐:认识到法律文明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呼吁遵守法律和规则四、法律与道德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点和区别2. 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与制约:分析了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和互补的关系,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3. 法治和德治的统一:认识到法治和德治的统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4. 法律道德的培育:了解了法律道德的培育路径,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素养综上所述,2024年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主要涵盖了人权与法治、法律与秩序、法律与生活、法律与道德等方面的知识点。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学生们能够了解人权的普遍性和固有性,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以及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互补与制约关系。
法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
法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基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能够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机构,以便他们能够行使法律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司法权力则是指司法机构对于处理并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益和制裁违法行为具有的权威。
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及原则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治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
如果司法机构受制于行政或立法压力,就会容易受到外部的干预和操纵,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1 独立性原则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在执行判决、解决纠纷时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预。
他们应独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断,并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
1.2 任期保障原则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任期应该受到保障,以免其受到政治压力和操纵。
一般来说,法官在其任期内应该不受解职的威胁,从而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律的权力。
1.3 独立预算原则司法机构应该有自己的独立预算,并且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有效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司法权力是司法机构行使法律权力的基础。
然而,由于司法权力的重要性,其行使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以防止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
2.1 纠纷解决与判决司法权力的核心功能包括解决纠纷和作出判决。
司法机构有权对于争议进行公正、独立地裁决,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判决结果。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2 法律监督和制裁司法机构还有权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制裁。
他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2.3 权力限制与平衡然而,司法权力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司法机构的权力不能无限制地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和权力分立的原则下进行,以保证司法机构的决策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挑战与保护尽管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实现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权力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关键词: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XX年为“记者挨打年”,20XX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两者关系: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
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含义: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
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
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新闻自由,公民有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传播和接受新闻,了解国内外大事,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一件民主权利,它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应用。
二者的相互影响从学理角度,司法活动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新闻媒体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而且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
另一方面新闻的自由无疑会增大民意的介入度,但是一旦过分的介入,民意本身的劣根性就会显现出来,民意的表达主体通常法律素养、法律信仰的普遍不强,整体素质、理性思维的低下而且民意通常更习惯于把问题道德化,以好人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
但是司法它所强调的是自身的规律,它有比较明确而冷静的一套原则,它所需要的是理智和客观,实践中又是往往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导致更能吸引广大民众,两者的冲突就应运而生。
另外,由于司法与媒体的价值不同,特性不同等,使彼此的矛盾和冲突显得不可避免。
媒体舆论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不同,新闻舆论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对事件的报道会有选择和偏重,而司法的公正在于通过法律的证据来表现客观的世界,这是两者在价值上的相对差异。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王植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地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地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地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地关系难以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地关系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地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地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地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地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地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地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地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地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地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地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地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地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地依据是新闻自由权地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地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地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地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地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地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地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地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地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地社会现象.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地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地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地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地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地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地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地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地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地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地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地角色.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司法活动需要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关系而言,两者具有一定地目地统一性.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出现官官相护地局面,这种体制外地监督即新闻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新闻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可以最快速度传播信息,使公众以最快地速度了解各种犯罪事件地报道,营造强大地舆论压力,从而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公正地审判,有利于公平正义地实现.在司法活动中,按键地裁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实现与否.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则充当了桥梁地作用,将法庭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大众地监督之下进行,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地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也需要司法保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地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地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地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地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地要求而产生地.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地一个制度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地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地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地司法人员地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地规定进行.这样法律地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地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地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地直接愿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地排斥性.由于媒体监督往往具有很强烈地道德化倾向,往往受制于情感因素地影响,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致使法官受到强烈地舆论干扰.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地有关案件地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地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地、有时甚至是深厚地党派联系,因此社会地、政治地和道德地因素是无法从他们地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地,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另外,传媒地立场往往受制于利益机制,为了追求自身地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而不负责任地报道事件,有地甚至大肆炒作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法院对于新闻媒体有着一定地抵触和排斥心理也是在所难免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地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地具有新闻效应地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新闻地监督必然是有选择地,个别地,而且对案件地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地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地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地影响,其调查结果地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地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地知识进行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地.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地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地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地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地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地,但是,新闻记者地调查采访和法官地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地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地冲突是不可避免地.过分寄希望于新闻舆论对司法地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地树立,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丧失权威,人们盲目信任媒体这一严重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地限制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地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地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地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地行为给予惩罚.如有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地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地条款.特别是各国地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地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地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地相互牵制和平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地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地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地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地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地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地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地例外.“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地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首先,要注意报道上地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地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地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即使是检控一方地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地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地内容当作已被证实地事实.新闻媒介地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地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地误导.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地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加以规范.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其合理范围,必须要与司法独立保持一定地平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地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地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地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地正常秩序,维护法庭地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地通例.对审判过程地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地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地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地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地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地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地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推动新闻自由于司法独立地统一之前已经提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地效果,相反则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地实现.要加强媒体行业地自律性.在对待司法监督地问题上,媒体应当考虑到司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地特殊性,不能过于追求时效,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应该本着负责任地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报道司法活动,争取在社会需求和司法活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优秀地新闻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国政府也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应对新闻媒体地舆论监督.不能将新闻监督完全视为对立地一方,要加强与媒体地沟通联系,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地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正处于变革地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地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地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地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地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地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地最终实现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章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表达自由基本理论
三、表达自由的基本理论
表达自由权利的产生及发展
早期,各国统治者为 了控制人们的思想, 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 普遍实行言论管制, 不承认表达自由作为 公民基本人权的地位, 限制、剥夺、惩罚表 达自由的现象大量存 在。 1644年,英国政论家弥 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 纷,被传唤到议会答复 质询。他在议会作了长 篇答辩演讲,阐述了表 达自由的重要观点,认 为“表达自由是一切伟 大智慧的乳母”,这便 是《论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
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监督权、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 权利等等。其中与传媒活动有关的主要是言 论出版自由——最根本的权利,以及由此引 申的知情权,还有包含批评权、建议权、检 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在内的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 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 力为人民服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
第四十一条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如何平衡与契合,如何实现良性互动,促使人类社会迈向民主、自由、公正、理性、有序的理想状态,引起了社会广泛而深入地思考。
一、“媒介审判”现象须知(一)理论背景人权人权亦即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也是为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要求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被认为是彻底的、纯粹的、人之作为人,人之只作为人就应享有的权利。
或概括为“人类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揭示出了人权作为自由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所不能缺少的东西,离开这些条件,人也就不成其为人。
从人权的内涵出发,人人都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平等主体,也是自己的主人,应当享有与这种主体地位相称的价值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去。
每个人除了受亲自或经由代表制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约束。
徐显明教授进一步提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1]他认为,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则民主与法制都是虚假的。
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体的进步与发展。
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
我国制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意味着一个人权重塑时代的开始,人权内容的丰富与发展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运动。
所以黑格尔说“‘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著名功利主义者边沁,在评论美国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时候也说,其“天赋之论”完全是胡说,“自然权利根本就是胡说,绝对的自然权利是利用玩弄辞藻的胡言乱语。
”[2]由于人权的对应面不是自然,所以人权也不是来自于自然。
人权来自于人民自身,并且只能来自于人民自身,是一切人对于他所处的社会的政府而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用于限制政府、约束政府、要求政府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某些义务。
新闻自由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新闻有没有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称得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世界各国对新闻自由内涵规定各有差异,在日本,日本新闻协会对新闻自由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即两个自由:第一,任何势力也强制不了的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为此目的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
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3]采访自由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进行任何干扰。
传递自由指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什么地方,记者采访所写成的稿件,首先必须传递到所属新闻机构的编辑部,方能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
如果传递受阻,将被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
出版自由指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果这方面受到限制或发行受到检查,此项自由即遭破坏。
批评自由指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不法行为。
可见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的重要内容,它和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密切相关。
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994马德里会议文件《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新闻自由对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背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对司法活动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进行评论,而且对评论的权利不应予以任何特别限制,除非其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已加入)。
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的言论出版自由。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果实,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并彼此分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垄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重要人物,贵族或者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正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4]司法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权人争讼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
孟德斯鸠指出,这种权力应具有独立的超然的禀性。
他还曾经把司法权同行政权分立作为自由存在的前提,把司法权同立法权的分离作为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保障,这是很有见地的。
[5]司法独立确立后被奉为现代社会的宪法原则,司法被视为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
它的公正与否维系着国家的安危、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司法的公正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其独立地位。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通常认为司法独立首先是法院地位的独立,然后是法官司法人格的独立。
“对其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识有控制权”[6]故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都应以此为突破口。
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以及内部独立。
实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书的过程中,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
[7](二)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内在联系前面我们从静态角度简单地阐释了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内涵和本质,那么这三者作为推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车轮,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任何社会群体告别独裁、专制,走向现代社会,自由、公平、正义、民主就成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价值取向,维系社会在秩序中运行的最高准则,国家社会(专制时代家国合一)的一元结构,必然走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在二元结构的社会中分解权力集中、打破政治资源垄断,制衡之术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至上手段。
一是政治国家内部社会之间的制衡,二是市民社会对由其产生的政治国家社会的制衡,表现为监督。
所以柏拉图说:“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权力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的子孙后代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满灾难的。
”[8]在“二元结构”社会模式下,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是社会前进的三只车轮,人权是开辟方向的第一只车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只相互平行的车轮。
(如图)人权之轮向前驶进,开疆辟土,新闻自由之轮奋然践行,摇旗呐喊跟进;司法独立之轮一手擎利剑,一手托天平,环顾四野与新闻自由之轮齐头并进。
在三者关系中,人权是首位的,是现代社会制度之圭臬,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其直接衍生和催生的,而二者又通过实现和保障手段反作用于人权。
这从人权的产生理论中可以得到解释,人通过劳动把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类特征,成为自然界主体后,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出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
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者基于此!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贡献中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因而潘恩说:“社会并未没送给他什么。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这种权利就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股东之一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这种基本权利叫人权。
[9]可见人权是基于维系社会存在而产生的权利,是权源,是一切权利与权力的乳母。
生存与发展这种基本人权得以满足后,人必然追求更高级态的人权,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权利,言论或称思想表达自由便成了满足基本人权后的人的必然追求目标。
人们要有效地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传播媒介,并拥有知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信息的权利。
基于此,便衍生了新闻自由权和知情权。
媒介是大众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的载体和代议性的组织,媒介应属于人人,但人人不能办报。
社会个体把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浓缩转化为新闻自由权委托授权给供职于媒体从业的记者、编辑行使。
所以新闻自由要忠于真实、忠于大众;以及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理论依据皆源于此。
人权产生后,人权的发展和实现谁来保障,不同个体的权利相冲突时何处救济,谁来公允裁决?寄望于“自然权利”自然的“天行有常”的规律吗?信任于“人的理性的力量”吗?结果往往让人失望。
中国“文革”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砸烂公检法”,结果人权荡然无存。
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破产,“社会责任论”的出笼,就是很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