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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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合
同
甲方:河南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日期:年月日
施工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暖通工程施工验收相关规范、标准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西元国际广场暖通空调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二、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
2.2承包内容
2.2.1主要包括:的所有暖通空调设备(不包括离心式制冷机组和螺杆式制冷机
组采购安装、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采购)的安装,风机盘管控制器的购置安装、空调通风系统、新风系统(不包括防排烟系统)、空调水系统(包括水系统所有的管道、弯头、三通、法兰和阀门)、空调系统的冷却泵、冷冻泵、冷却塔(冷却塔的控制柜甲方提供,乙方安装)、空气幕、所有风机及风机、水泵等设备的控制箱、软启动控制柜(包括配电室到软启动控制柜之间和所有控制箱、控制柜、电源箱之间电缆线的购买及敷设)空调机房内的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及室内排风设备的采购、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带负荷试运转,制冷机组厂家全力配合)、维修、售后服务,并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等一切费用。
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工期,综合单价包
死。
三、合同价款
3.1本工程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乙方从签订合同到验收合格交付
甲方期间的单价包死价。
3.2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甲乙双方确认的最终决算价。本合同各
子项的综合单项价款包括完成本子项范围中乙方承担的所有责任和费用,报价清单
范围内的所有子系统如出现预算漏项,缺项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3.3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3.1设备、材料价格波动;
3.3.2工程建设或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和所需费用发生变化;
3.3.3民扰和扰民产生的费用;
3.3.4与其它配套和单体工程的工程配合费;
3.3.5施工现场条件所引发的各种费用;
3.4乙方承诺放弃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济索赔权利。
3.5结算方式
3.5.1结算价款=各子项综合单价×各子项工程量
四、付款方式
1、按照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支付,每月20日上报工程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
2、工程结束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再支付乙方到最终决算价的95%;
3、余工程决算价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十五天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4、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若发现提供假发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同时乙方应按假发票票面金额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因工人报酬问题造成上访、堵门、停工等事件发生,影响甲方信誉,此类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款甲方有权从工程承包款中直接扣除。
五、工期
5.1施工工期按工程总进度要求,乙方必须密切配合主体安装要求进行。
5.2合同工期约定为: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后44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
5.3乙方必须制定赶工预案,以便甲方有要求时提前完成工期。
5.4甲方如有其它工期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
5.5发生以下情况,经甲方认可,工期可相应顺延:
5.5.1不可抗力影响(因天气和其它不可预见的自然原因工期顺延);
5.5.2甲方要求的工期推迟。
5.5.3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影响;
5.5.4因甲方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
5.5.5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或甲供材设备没有
及时到位影响工期的;
5.6非甲方原因造成总工期或阶段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伍
千元的违约金。
六、双方工作
6.1甲方工作
6.1.1提供暖通工程施工图纸。
6.1.2协助乙方协调与工地其他单位之间的配合,及时审批或协调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1.3提供临时用水、电源、临时存放工具器材的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在合同款中代扣;
6.1.4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6.1.5给予乙方应有的配合和支持,指定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6.2乙方工作
6.2.1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投标时合同谈判承诺、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内容和甲方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2.2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因施工需要需打横向、竖向孔洞以及进行其它可能损伤建筑物原有形态工作的,必须取得甲方及总承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2.3按照甲方要求参加工程会议,提供各种报表和进度计划。
6.2.4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指令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索赔,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偷工减料时,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人员的整改意见,自觉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在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2.5在工程现场内,乙方接受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遵守监理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
6.2.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工程正式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丢失)等,乙方自费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