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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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

监实施细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东莞市粤建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编制:

总监:

时间:年月日

一、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7、《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8、《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0、《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2、《安全帽试验方法》(GB 2812-89)

13、《安全网》(GB 6725-85)

14、《安全带》(GB 6095-85)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18、《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85)

1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89)

20、《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

2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88)

2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93)

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2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编制说明

26、《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27、《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86)

2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条文说明

30、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二、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统一要求:

1、安全监理应在施工前认真审批相关施工方案;

2、安全监理应对相关施工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必须与实际作业人员相符合,过期、未复证无效。

3、督促施工单位在相关人员上岗前组织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以确保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措施进行。

4、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在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5、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6、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则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7、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外在运行的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8、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机构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9、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机构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的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10、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

11、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12、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外往下投掷物件。

13、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在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4、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5、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械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6、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在有碍机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7、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8、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落实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相关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垂直运输设备备案登记表;二)垂直运输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三)垂直运输设备的检测报告;(四)垂直运输设备的定期检查记录;(五)垂直运输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六)垂直运输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七)垂直运输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领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有关业务,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机司机、起重信号工和司索工等),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设备安装到最大高度的;(2)最近一次检测合格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3)设备停止作业90天以上重新使用的;(4)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起重机械损坏需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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