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板房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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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轻钢活动板房购销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签定日期:

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订购活动板房、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价

其他约定:

活动板房面积计算规则:

1.主面积=外墙外面长×宽×层数

2.室外楼梯、走廊面积=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

3.雨棚面积=雨棚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总面积=(1)+(2)+(3)

第二条:活动板房单价、金额不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及室内装修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活动板房材料进场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的进度款,计:元,

大写:

2.活动板房安装完工之日起两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的活动板房款,计元,大写:。

3.其它约定:1.

第四条:项目名称、安装地点及工期

1.项目名称:

2.安装地点:

3.安装平面布置方案详见甲方签字确认的布置图(《客户订单》)。

4.安装工期:自甲方向乙方提供已达到设计强度并符合安装要求的基础起工作日内完工。

5.其他约定:

第五条:工期顺延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安装工期应顺延:

1.甲方提出书面材料增补或工程量增加。

2.因停电造成停工。

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材料堆场、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

用电。

4.不可抗力:指大雨、强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因政府部门等第三方干预导致

安装无法顺利进行。

5.甲方代表未对变更、增补等履行签约手续,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6.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进度。

7.属于甲方分包的项目,未能配合安装进度。

8.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存在缺陷,需要更换而耽

误施工进度。

第六条: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活动板房的有关用地、报建手续。

2.应在进场前2天完成现场场地平整和道路通畅,并按设计要求做宽300mm,厚度

200mm,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15的活动板房基础。基础包括前、后墙、山墙及内墙隔断基础。

乙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因甲方所做基础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在使用中因基础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须确定代表甲方进行活动板房完工验收的代表,代表姓

名,否则乙方将视甲方参与完工验收的人员为甲方的合法代表人,甲方不得提任何异议。进场当天,甲方应派代表到安装现场与乙方进行交接,协助乙方顺利开工。

4.甲方免费提供20米内的活动板房安装用水、用电接口。

5.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付款,因此造成的停工,甲方应承担乙方工人的误工费用,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

6.甲方应在活动板房完工当天,派代表到安装现场同乙方共同按合同及附件约定对活动板房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书,办理接收手续。如甲方未到现场参与验收而自行启用活动板房,则视为对活动板房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确认和验收手续的完成。

7.进场前,甲方应对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予以确认,如再提出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书面致函乙方,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现场安装人员在乙方公司下达变更指令后方能执行。

8.甲方在安装室内用电或使用高温、明火的器具时,必须严格按照建委要求,电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高温、明火必须做到隔热和人员看管。严禁在无人看管的条件下使用高温和明火器具,以防火灾。

第七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供应和安装任务。

2.按照活动板房行业通用产品的质量及建设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满足甲方正常使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要求,其中楼面使用承受荷载不大于150kg/㎡。

3.乙方提供自活动板房完工之日起一年的质保服务(门锁和窗户月牙锁除外),甲方项目工期不到半年的,质保至项目完工。属乙方原因造成活动板房质量问题的,乙方予以无偿修补。

4.其他服务:乙方售后服务期满后发生的损坏或服务期内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予以修补,修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收款单位必须填写乙方单位名称。否则发生款项流失,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对方赔偿总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范围,以

实际损失为限。如有定金条款的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 5个工作日之内

仍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前期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或要求甲方按照总合同

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4.如有其他违约行为,但双方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之约定履

行。

5.为了确保书面的通知能够及时地送达给对方,双方必须明确:通信地址、收件人、

联系电话等。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双方明确的地址

邮寄之后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不到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持 1 份,乙方持 1 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合同系双务合同,合同履行地指:活动板房安装地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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