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方法探究与实践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方法探究与实践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Technical Review Method for Regulatory Planning瑨罗(珠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广东珠海519000)LUO Jin(Zhuhai Natural Resources &Planning Technology Center,Zhuhai 519000,China)【摘要】梳理了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的方法与经验,对技术审查机构按性质归类,指出以编研中心作为审查主体的独特优势,并以珠海市为例,详细阐述了控规技术审查的工作方法与实践经验,主要包括贯穿控规编制全流程的技术审查工作模式、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审查质量内控制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信息化辅助审查手段、与编制单位信用管理挂钩的成果质量监督措施等,为其他城市开展相关工作以及规划编制管理提供思路和参考。
【Abstract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methods and experience of the technical 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planning in different regions,classifies thetechnical review institutions,and points out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the planning research center.Taking Zhuhai as an example,it introduces the work methods and practice experience oftechnical review of regulatoryplanning,including the work mode of technical review through whole life of regulatory planning,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quality control system,automatic and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means for assisting technical review,and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which pegged to the credit management of the planning institutes,etc.It provides ideas and referencefor other citiesto carryoutrelevantwork and planningmanagement.【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审查;珠海市【Keywords 】regulatoryplanning;planning management;technicalreview;Zhuhai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9467(2021)12-0202-03【DOI 】10.13616/ki.gcjsysj.2021.12.264【作者简介】罗瑨(1989耀),女,甘肃景泰人,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从事城乡规划研究。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发展理念和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5号)要求,加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传导协同,指导和规范新时期详细规划优化工作,有序推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纳入全省“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促进实现规划业务在政务信息平台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的工作要求,以“详细规划单元”为抓手,通过系统评估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科学划分详细规划单元,分类型、分地域、分阶段推进详细规划优化,强化详细规划数据整合,规范和加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系统评估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开展已编控规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符合性评估,对控规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专项规划的符合性进行评估;(2)支撑性评估,对控规与已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近中远期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撑性进行评估;(3)适应性评估,对控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安全韧性、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城市设计等新理念新要求的适应性进行评估;(4)实施性评估,对控规道路衔接、地块衔接、设施落地等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9-12-2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T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说明:“条例”中有时提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5.1执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3-02-26 14:36 阅读次数: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完整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1 总则1.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本规范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目标、土地控制指标及图则,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的内容;(4)对下层次规划的编制进行有效的导控。
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3)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4)体现规范城市建设、提高规划运作效1.3说明:“条例”中有时提“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有时提“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这里用顿号。
率和维护规划公平公开性的要求;(5)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1.6各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相应市(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告,公告将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并征询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产权地块所有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见附录2)1.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属广东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 术语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指各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划分的示意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是一个独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
2.2 地块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控制土地使用所规定的最基本用地。
2.3 基本建成地区指在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已经建成的或开发较成熟的地区。
2.4 发展地区指在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成区向外拓展将占用的未来发展用地。
2.5 特定地区指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指定编制相应规划的地区。
由特定地区A和特定地区B组成。
特定地区A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政策不明确的城中村、特殊用地(包括军事、外事和保安用地,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等;特定地区B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2.6 用地面积指规划地块的面积,是衡量地块大小的指标,以平方米为单位。
2.7 建设用地性质指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2.7 土地使用性质指用地的使用功能。
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划分的土地使用的类别。
2.8 建筑面积一般指单栋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
2.9 总建筑面积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
2.10 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之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规范中所提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2.11 绿地率地块内各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绿地率=绿地面积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绿地面积的计算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规范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2.12 建筑退界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
规范中所提出建筑退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或等于。
2.13 建筑限高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
2.14 建筑层数建筑物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数。
规范中所提层数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
2.15 开敞空间指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广场、运动场地等。
2.16 停车泊位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
规范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2.17 公共配套设施指为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上层次规划和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各地块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
2.18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指对社会开放的露天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2.19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20 容积率规划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地块面积之比。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应反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中。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还应反映类型地区的划分。
3.1 类型地区3.1.1 类型地区的划分各市(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分基本建成地区和发展地区。
同时,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确定特定地区。
3.1.1.1基本建成地区基本建成地区是指在各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现状已经建成的或者开发较为成熟的地区。
3.1.1.2发展地区发展地区是指在各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成区向外拓展将占用的未来发展用地。
3.1.1.3特定地区特定地区是指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指定需编制相应规划的地区。
由特定地区A和特定地区B组成。
特定地区A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政策不明确的城中村、特殊用地(包括军事、外事和保安用地,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等;特定地区B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⑥根据适宜的用地规模划分的原则3.2.3 编制区的面积规定基本建成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一般为1~2km2,原则上不宜大于5km2或小于0.2km2。
发展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
特定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应由各市(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3 编制区示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应由各市(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中,以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的类型地区,以线的围合表示编制区的范围。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4.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附件。
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管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文件,是指导规划管理和实施的具体依据。
附件是对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对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解释说明。
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管理文件包括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两部分;附件包括现状报告、规划说明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
(参见附录2)4.2 法定文件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组成。
4.2.1 文本文本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强制性规划条文。
4.2.2 图则图则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强制性规划图及其表格。
4.3 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由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组成。
4.3.1 管理文本管理文本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技术条文。
4.3.2 管理图则管理图则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技术图则。
4.4 附件附件由现状报告、规划说明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组成。
4.4.1 现状报告现状报告的内容包括对现状情况的汇总和分析评价,以及对主要问题提出初步规划对策。
4.4.2规划说明报告规划说明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规划方案的论证,以及对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进行解释的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
4.4.3公众参与报告公众参与报告的内容包括对项目基本概况、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基本情况、公众的主要意见及规划回应等文字说明及相关表格。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5.1 文本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
对原有规划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5.1.1 总则说明法定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历次修订情况及其他事项。
5.1.2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说明本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5.1.3 地块划分及编码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在编制区内划分地块。
地块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保证土地使用性质没有相互干扰;(2)应尊重现有土地权属情况;(3)应结合现状道路边界;(4)应结合自然地理界线;(5)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土地出让;(6)应遵守上层次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应本市的地块编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