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操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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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提供方 接收方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免税
提供方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接收方
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
无限制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 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 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 运输业务”的。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 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 《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 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 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 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 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 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 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 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 务。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 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 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 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 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 映服务。 •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 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 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 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 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 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 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 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境外单位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无限制
境外单位 租赁物用 于国际运 输,由承 租方适用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无限制
例外:期租程租 湿租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 行、播映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无限制
特定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港澳台 运输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无限制
无限制
零税率 提供方 接收方 除上述列明外的应税服务
免税 提供方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接收方 境外单位
航空地面、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装卸搬 运等 经停
境外单位
跨境服务管理规定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3】37号附件4) • 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 服务 • 征管: 2013年公告第47号 • 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 征管:2013年公告52号 • 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 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公 告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 算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管理解读
2013年10月30日
讲什么
• 一、回顾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 • 二、讲解跨境服务增值税备案操作 • 三、布置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跨境服务政策脉络
• 涉及三个文件 •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 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对个别 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和 接受。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
境外单位
期租、程租、湿租
境外单位
例外: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境外单位
例外:境内不动产、货物的鉴证咨询服务
境外单位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计服务
百度文库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
•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 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 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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