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研基地运营方案
科研基地运营方案概述科研基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它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科研基地的高效运营是保证科技研究的成功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因此,本文将探讨科研基地的运营方案,以确保其能够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其运营的关键。
科研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实验室、办公楼、会议室、备件库以及技术服务等。
其中,实验室建设是关键,因为实验室为科研工作者提供了一个进行实验的平台。
另一方面,办公楼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场所。
会议室为基地内部和外部人员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场所,备件库则为科研过程中的器材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最后,技术服务是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环,因为科研的任务和需求多样,而技术服务可以提供科研人员所需要的各种技术支持。
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是科研基地成功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是基地内部所有科技研究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基地形象和声誉的代表。
因此,基地必须重视招聘、培训和管理科研人员的工作。
在招聘方面,基地应该仔细了解人才市场并挖掘具有潜力的合适人才。
在聘用的过程中,应该加大招聘的力度,同时要重视招聘进程中的细节,如招聘公平、科学和透明等。
在培训方面,基地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基础培训主要包括在职培训和技能培训。
这种培训应该能够满足科研人员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知识需求。
在管理方面,基地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系统,包括考核、评价、激励和约束。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基地更好管理和激励科研人员,同时也可通过考核和评价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基地还需要注重人才的福利待遇,以增强科研人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科研基地的核心工作之一。
在项目管理方面,基地应该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计划,并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以确保科研项目全面、高效、有序地运转。
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基地应该关注以下几点:1.项目的规划和立项。
科研基地应该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优势,开展符合自身实力和资源的项目计划,并确认各项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市科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我市“三个经济”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条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条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
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第五条土地管理(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1.基本原则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
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校发〔2016〕16号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基地作为“教学实习基地、科研原创基地、成果示范基地”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师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功能定位基地兼有教学、科研、生产以及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展示等多重功能。
基地应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需要,满足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需要。
(二)管理目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杜绝资源闲置;保障基地安全;维护基地环境整洁干净;保证基地高效运转。
(三)管理机制基地实行“学校-院(所)”两级管理机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农发院)作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以院(所)管理为主。
农发院负责校内基地规划、资源调配、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共环境、公共安全;负责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的遴选、挂牌、考核与协调。
院(所)负责校内基地的土地、房屋、圈舍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管理;负责校外基地的共建、管理与运行。
各院(所)由一名副院(所)长分管,行政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基地具体事务,可成立系(室)级别的基地管理专门机构。
二、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一)范围校内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校内基地”)包括雅安农场、崇州现代农业研发基地、温江惠和基地和都江堰灵岩山教学实习林场。
(二)管理1.土地、房屋和圈舍管理学校根据规划将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分配到院(所)使用;根据发展及建设需要,有权对基地资源做出调整;负责土地、房屋和圈舍维护、维修的立项和检查验收。
院(所)应合理分配、高效使用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负责土地、用房和圈舍维护、维修的立项申请和立项后实施;需在基地内新建温室大棚、简易房屋、围墙等生产设施,必须书面报农发院,批准后方可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将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私自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2.农机使用管理学校按规划逐步购置现代农业机具,由农发院统一管理、维修和保养。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大学生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基地是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实践活动平台。
通过建立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基地吸引、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丰富内涵、拓宽渠道、活跃氛围,引发学生对科技创新的兴趣,培养学生对科技创新的热爱,增强学生科技创新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基地设立目的一、(一)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基地(以下简称活动基地)是为了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技实践,切实加强大学生科学素质,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引导大学生自觉培养科学思想和科学态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不断造就大批具有科技实践和动手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 二)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基地是为了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出高水平成果,通过合理配置和整合优化教学科研管理资源,在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培训方面,为我校学生提供良好的管理机制、系统化的教师指导和专门的实验平台。
二、基地主要任务(一)带动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增强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二)为优秀学生提供科技活动场所,承接各类与活动基地相关的大学生科技竞赛的组织、培训工作,为在校学生在各级重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提供技术指导及场地保证。
(三) 做好课外科技实践和创新活动在大学生中的宣传工作,承担大学生科技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
三、基地规划与目标根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规划,我校将根据各学院申报和建设的具体情况,陆续建成若干活动基地。
学校对活动基地将实行统一管理,每个活动基地将依托相关的学院或学科进行建设,依托现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并建设成为培养学生科技实践和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实践中心。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研基地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研基地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研基地,是指我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教研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教研基地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教研基地设立理事会,负责教研基地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理事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教研基地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教研基地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第七条教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研基地的学术研究工作。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教研基地的学术问题。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教研基地的运行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实效,突出特色。
第十一条教研基地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制定教研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教研基地应建立健全教研成果共享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教研基地应加强资源建设,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教研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地运行高效、有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教研基地的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教研基地人员包括:教研基地管理人员、教研基地专职教师、教研基地兼职教师和教研基地研究人员。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05-27 点击数:2 评论数:0(试行)建立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培育基地是创新我区教育科研工作机制,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整和我区科研力量,推动全区教育科研战线协同创新的有效途径。
为加强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结合全区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基地的目标与任务(一)培育目标各研究基地通过开展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研究,努力探索并科学回应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使基地成为我区教育理论的研究基地、教育实践的创新基地、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验基地、教师科研的实训基地和教育典型的辐射阵地,带动同类教育、同类学校共同发展,进一步推动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加快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主要任务1、紧紧围绕自治区教育发展战略和改革创新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推进教育理论创新、教育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育科技创新。
2、引领我区教育的内涵发展,提炼和宣传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努力使基地成为自治区同类教育中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区域和领军学校。
3、创建适应教师科研活动的实践平台,营造科学研究的学术氛围,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探索。
培养有思想、能研究、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实干精神的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骨干,使基地成为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4、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性学术活动和资料信息建设。
参与制订全区教育科研发展规划,举办学术会议,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使基地成为全区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鲁科字〔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三章建设运行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党委、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省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应用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软科学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省科技厅、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基地认定条件:(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文件湘教科研发〔201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研究基地单位: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强省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我院对《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湘教科研通[201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
现予印发,请你们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参照省社科基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全面展示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窗口,是最新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试验田,是引领全省教育科研快速发展的先导区。
要瞄准学科研究前沿,形成稳定协调发展的研究方向,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为服务决策、推动实践、创新理论,繁荣发展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基地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公平竞争,择优设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基地实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教科院”)与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单位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学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教科院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确定基地建设标准,受理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通过课题立项给予项目与经费的支持。
基地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基教所、职成所、高教所共同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基地的申报工作;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任期应不少于5年,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首席专家应报省教科院批准;督促与检查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有效管理和发展,提高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根据《学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是学校科学研究的组织单位,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坚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根据学校的学科特长、科研实力和需求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设立。
第七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并根据学校的科学研究规划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八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有合适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研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有相应的科研经费和设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奖励科研人员取得优秀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第十一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需求,开展科研活动,并组织学术讨论、研讨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研究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二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可以申请资助项目,进行科研课题研究,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承接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加强对研究人员的指导和培养,鼓励他们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参与相关学术组织和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价工作,对优秀的科研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确保基地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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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总人数
质量管理
人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质量专业人员资格
(注明名称)
公司简介
主要产品(服务)、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国内外所处行业位置
近两年创新产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近两年技术开发、管理创新的投入金额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专长、研究成果应用及获奖情况
近两年承担的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情况;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近两年的管理创新成果(名称);
二、拟提出的产学研(质量管理方向)项目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经费
(万元)
研究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及推广价值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量协会质量管理创新基地指导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三、单位主要高级研究人员情况(不含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