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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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经商财政部,现将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特殊重要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招生计划1.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2.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

各招生单位要将骨干计划纳入学校招生总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挪用。

2017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3.各招生单位要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订并公布本单位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学位类型和招生办法,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招生单位招收汉族在职考生比例不得超过10%;录取的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甲方(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考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为保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去向,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定向培养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国家和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2、甲方负责组织乙方的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确保乙方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要求。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和研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乙方违反培养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培养单位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科研经费等。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完成学业。

3、乙方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论文撰写等任务,保证学习和研究质量。

4、乙方毕业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服务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三、定向地区和单位乙方毕业后的定向地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就业服务1、乙方毕业后,应按照定向地区和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就业手续,按时到岗工作。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通用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通用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通用甲方(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向生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录取乙方为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

2、负责乙方在校期间的培养工作,按照培养方案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确保培养质量。

3、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4、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2、毕业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回到丙方所在地区或单位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_____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在职考生模板)甲方(招生单位):乙方(定向单位):丙方(定向生本人):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1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22年专业(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

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相应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就读期间档案等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学习期间不迁转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

丙方学习期间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乙方。

四、丙方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硕士毕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其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教师和管理人员为8年),博士毕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

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经录取,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修业年限和学习年限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保持一致。

在校期间,丙方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业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甲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丙方签字:年月日乙方单位公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丁方单位公章:丁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非在职考生模板)甲方(招生单位):乙方(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22年专业(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博土)研究生。

关于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为了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北京大学等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院校,今年继续为西部省区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2017年安排我区生源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242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全国为1000名,教育部未做分省计划。

为了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招生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政策,即参加全国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统一报名、考试,单独划线录取。

2、培养目标。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藏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3、就业政策。

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所在单位和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毕业后按定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要求回西藏自治区就业。

就业方式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回藏报名参加全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开招考按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毕业生不按定向协议书约定回藏就业者,须按有关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4、培养经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附件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模板)甲方(招生单位):乙方(定向单位):丙方(定向生本人):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20年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全日制/非全日制)_____________(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

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相应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就读期间档案等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学习期间不迁转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

丙方学习期间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乙方。

四、丙方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硕士毕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其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教师和管理人员为8年),博士毕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

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经录取,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修业年限和学习年限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录取研究生一致。

在校期间,丙方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业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承诺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承诺书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承诺书
姓 名
性 别
本人照片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 考 单 位
报考专业
拟审批所属省市
注:1.此表仅供暂不能提供正式的省级主管机构审批通过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登记表的考生使用,不能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登记表使用。2.请填写本承诺书后,打印并亲笔签字扫描为电子版,随同具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纸质复印件扫描件一并通过研究生申请服务系统
报考类别
(在职/非在职)
本人自愿报考本计划, 承诺于20××年10月31日前将省级主管机构审批通过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寄(送)达××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未能获得审批或未按时寄(送)达视为本人放弃本次博士研究生报考,也不转为其他类型博士生考生。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等学校招⽣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招⽣单位: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招⽣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

2011年计划招⽣5000⼈,其中,博⼠研究⽣1000⼈,硕⼠研究⽣4000⼈,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和民族⾃治地⽅的⾮在职汉族考⽣,各招⽣单位要严格执⾏汉族考⽣招⽣⽐例要求,不得超⽐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研究⽣,先在⾼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通知)。

博⼠研究⽣直接⼊校学习。

学⽣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活费⾃理。

各招⽣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考⽣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各招⽣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的政审⼯作。

三、招⽣⼯作实⾏“定向招⽣、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愿报考、统⼀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

招⽣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通知。

学⽣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层次⾻⼲⼈才计划的硕⼠⽣考⽣采取与全国硕⼠研究⽣统⼀报名⽅式,参加全国硕⼠研究⽣统⼀⼊学考试。

报考博⼠研究⽣的考⽣参加招⽣单位统⼀组织的博⼠研究⽣⼊学考试,考试科⽬和考试时间由招⽣单位⾃⾏确定。

五、各招⽣单位要严格执⾏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实⾏差额复试。

录取⼯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衡量,硕⼠研究⽣依照下达到各省、⾃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例顺次录取。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协议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协议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协议篇一:XX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协议附件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甲方(招生单位):乙方(定向单位):丙方(定向生本人):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门):根据《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录取丙方为XX年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

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丙方党、团组织关系先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待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

丙方在学期间提出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的,须提供乙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

关于政审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定向协议书_西南名族大学考研

关于政审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定向协议书_西南名族大学考研

关于政审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定向协议书下载通知
一、政审表:
请各位通过复试的同学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政审表。

1.在校学生由自己所在学院党委进行政审并盖章。

2.有单位的在职考生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政审表,无单
位的往届考生由街道办或能证明自己思想政治表现的部门出具政审意见并盖章。

二、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双少生):
请各位进入复试的双少生,须在复试前将委托培养协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协议)盖章后交到行政楼707。

附件中下载此表。

说明:由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定向或委培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
请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通过复试的考生下载附件中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协议书”(在职与非在职请分
类下载)
1.应届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到定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2.在职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与自
己报考时填写的所在单位盖章、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文章来源:文彦考研网(),更多西南名族大学考研相关信息和资料请关注文彦考研论坛。

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
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19年北京林业大学计划招收5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不招收汉族考生。

一、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生源范围
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

三、招生学科与导师。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协议书》甲方(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研究生):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就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政策,选拔并培养乙方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丙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并同意接受乙方就业,现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参加甲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益1.甲方负责选拔、录取乙方为骨干计划研究生,并按照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教育和培养。

2.甲方为乙方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学业。

3.甲方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乙方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

二、乙方权益1.乙方有权按照培养方案选择专业方向和课程,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2.乙方有权在丙方提供的就业岗位中进行选择,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履行就业手续。

3.乙方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方面获得甲方和丙方的支持和帮助。

三、丙方权益1.丙方同意接受乙方就业,并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岗位。

2.丙方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为乙方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3.丙方协助甲方和乙方落实骨干计划相关政策,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培养和资助。

2.如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就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岗位或未履行支持乙方就业的义务,甲方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第一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阶段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原单位就业。

(一)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

(二)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或者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托管;3. 县以上(含县)党委、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以下公共就业服务。

(1)建立“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资源数据库;(2)免费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待就业登记手续;(3)免费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优先推荐就业服务;(4)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5)免费在“广西毕业生就业网”、“广西人才网”注册并发布求职信息;(6)免费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招聘会;(7)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免费为毕业生举办“网上专场招聘会”。

第二条对于不愿在《定向协议》规定的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及工作服务年限达不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的毕业生,须向我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为受理。

并按如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9月1日后开始受理当年毕业生的违约申请;(二)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三)并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50%的违约金;(四)经我厅批准后,毕业生方可到区外就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协议书(3篇)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协议书(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研究生):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就读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双方的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学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之日止。

2. 如乙方提前完成学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培养费用。

二、培养目标1. 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应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 乙方应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三、培养方式1. 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 甲方根据乙方专业特点,安排导师和指导教师,负责乙方的学术指导和生活关怀。

3. 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学业考核,对乙方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学术指导和生活关怀,帮助乙方提高综合素质;(2)对乙方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3)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奖惩;(4)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完成学业任务。

2. 甲方义务:(1)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科研环境;(2)按照协议约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3)对乙方进行学术指导,帮助乙方提高科研水平;(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3. 乙方权利:(1)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学校设施的权利;(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3)获得甲方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4)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少干计划定向协议书

少干计划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定向就业协议书甲方(招生单位):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学生):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通知》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丙方同意,现就乙方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并被甲方录取后定向就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内容1. 甲方同意录取乙方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并提供相应教育与培训。

2. 乙方承诺在毕业后到丙方指定地区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不少于五年。

3. 丙方负责协调乙方毕业后就业安排,并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负责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学习资料和教学设施;2. 对乙方在校期间表现进行考核评价;3. 协助办理乙方毕业后的派遣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2. 完成规定学业任务并通过相应考核;3. 毕业后按时赴指定地点报到上岗;4. 履行至少五年的服务期承诺。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 监督甲方落实相关政策待遇;2. 确定乙方毕业后就业单位及岗位;3. 跟踪了解乙方履约情况,必要时协助解决困难。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需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 如甲方未履行其职责而导致乙方权益受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协议终止与解除1.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约定服务期限为止。

2. 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时,经三方协商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交给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少数民族在职考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教育部

少数民族在职考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教育部

少数民族在职考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教育部少数民族在职考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是我国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一计划的顺利实施,教育部与相关单位和考生签订定向协议书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协议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为了国家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少数民族在职考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旨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签订定向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才的合理使用。

二、协议主体本定向协议书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教育部、培养单位和少数民族在职考生。

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协议的执行;培养单位承担着培养人才的具体任务,包括教学、科研指导等;少数民族在职考生则是接受培养并承诺毕业后为指定地区和单位服务的一方。

三、培养目标与要求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在培养过程中,要求考生严格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任务,积极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

四、权利与义务(一)教育部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部有权对培养单位和考生的培养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养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质量标准。

同时,教育部有义务为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为考生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二)培养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培养单位有权按照培养方案对考生进行教学和管理,对不遵守规定的考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培养单位有义务为考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指导,保障培养质量,关心考生的学习和生活。

(三)少数民族在职考生的权利与义务考生有权享受与其他在校研究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和待遇,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

考生有义务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毕业后按照协议约定回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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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乙方(定向单位):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十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
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 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 方进行培养。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 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
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

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
商解决。

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 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在甲方 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
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服务期为
12年)。

五、 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

丙方中途退学、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

丙方在学期间 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甲方(招生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 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 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 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 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 用50%的违约金。

八、 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曰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曰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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