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
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
四、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
●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
【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有的共犯人是实行犯,有的共犯人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每个人也都要为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
【强调】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1能。犯罪尚未结束。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包括两类:恐怖活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考点4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全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
【示例】甲、乙同时各自举枪杀丙,在下列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1)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2)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①是甲的枪,或者②是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3)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4)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①是甲的枪,或者②是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二、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表8-6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意。
四、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与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实际规范意识的人。
——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A.教唆可以采取威胁、强迫的方式,但如果这种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B.如果被教唆者未产生犯罪故意,但实施了犯罪行为,教唆者能否成立教唆犯(土药案)?
C.如果被教唆者已有犯意,教唆者加固或者加重其犯意的,是否成立教唆犯?如果不成立教唆犯,成立什么?
●你能总结出来何时定教唆犯,何时定帮助犯吗?
●如何理解“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不从属于正犯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