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朝婚姻制度
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
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
《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唐朝婚姻的
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
《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上层社会纳妾多是因为家族香火不旺、亦或满足骄奢淫逸的生活需求,男女双方两情相悦也是存在的。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封建社会中的女子生活环境闭塞,婚姻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以婚姻的决定权多掌握在有较多生活经验的父母手中。即使在开放的唐朝,婚姻的决定权也是掌在家长手中。
另外,媒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了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了确保后代在血缘上的纯洁,就必须做出种种规定,以禁止婚前女子的性行为,未婚女姓被剥夺了与外界男性
交往的自由,这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人“媒”就登上了历史舞台。1媒人的作用就是沟通男女双方,《说文》谓:“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2说的就是媒人在两姓婚姻的缔结方面的作用。媒人是联系嫁娶两方的媒介,嫁娶双方通过媒人了解对方的人的情况。虽然有两情相悦的,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才会行结婚大礼。媒人自提亲起,到订婚、促成结婚都会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在男女双方间作跑腿,联络,协调、细节调解,搞气氛,说吉祥说话,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直至婚礼结束,并从中收取媒人费。(三)“同姓不婚”
古人由于活动圈子太小,人都依附在土地上,生活在一起的同姓人一般都是同族人,血缘上比较接近,近亲结婚当然会导致子孙“不蕃”。于是,《唐律·户婚》做出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3
除了这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外,婚姻的缔结还要满足形式上的条件:六礼。六礼为结婚的六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纳采,就是男方的父亲先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女方同意后,就派使者送定亲礼品,正式求婚。纳采为六礼之首。
问名,纳采结束后,使者立即询问女方父母的名字,女子本身的名字、排行和出生年月日,回男方占卜吉凶。
纳吉,问名结束后,男方占卜得到吉兆,使者就重新到女方家里,1《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聂绛雯
2《说文》
婚姻就正式地确定下来,这就是纳吉。
纳征,纳吉结束后,男方向女方送财礼,无论贫富,财礼是不可少的,这叫纳征。
请期,送完财礼后,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选定结婚日期,其实男方在占卜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结婚的日期,“请期”只是谦辞,表示尊重女方的意见。
亲迎,到了约定的成婚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婚姻就算是结成了。
二、婚姻的禁止性条件
上面说到了正常的婚姻的缔结程序,但是也有一些婚姻是不合符规范的,是遭到禁止的,官府根据相关条例对这些“无效婚姻”进行处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涉及身份、行为、时间等方面。仅在身份方面的限制就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类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等。1
“同姓不婚”在上面已经详细了解了,是为了防止“子孙不蕃”,“亲属不婚”则是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与封建伦理道德。
虽然唐朝是个开放的王朝,并且有很多公主嫁与异族的情况,但是,那是在王朝的允许范围内,《唐律疏议•卫禁》中“越度缘边关塞”条规定了唐代对异族婚的限制:(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2)国内官人、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
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1
“官民不婚”规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地之女为妻妾,这是为了防止监临官与所监临地豪强势力勾结,亦或是防止监临官利用职权强娶妻妾。“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仗一百。”2
行为上的禁止性条件则包括有妻不婚,严禁悔婚、冒婚、奸婚,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严禁强制守节寡妇改嫁,严禁恐吓为婚、禁买卖婚姻、禁和娶人妻。
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为大丧之时、父母的服丧期内、祖父母或父母正受牢狱之灾之时都是不能行婚礼的。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3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在服丧期(包括天子、父母)内嫁娶是要接受处罚的。“诸闻父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4在应该服丧的日子里“忘哀作乐”的人要受流刑三年。《唐律疏议·户婚》中“父母囚禁嫁娶”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仗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5即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是不能嫁娶,即使获得祖父母、父母的准许与理解也不能大摆筵席,大肆铺张。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多为维护封建家长的尊严,表示对逝者或正在受苦的长辈的尊重。三、婚姻的解除
1转引自谢娇.《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2《唐律疏议译注》第506页。
3《文献通考》马端临
4《唐律疏议译注》第4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