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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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后重新发布)序言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或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自于委托人授权及法律的规定。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
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律师只能为了合法的目的履行委托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前应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执业后应不断汲取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律师应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可能产生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
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定,旨在以本行业公认的道德为准则,确定解决这些冲突的规则。
但即使如此,律师执业规范也不能穷尽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需要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予以理解、判断、处理。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规范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70cf455acfa1c7aa00cc7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
业权利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法[2006]3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法[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
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16f1e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0f.png)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1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1号发布实施)1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优秀公证处”、“河北省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2日冀司通[2012]44号发布实施)1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7日冀司通[2004]50号发布施行)13、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4、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5、河北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6、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7、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8、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9、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0、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备用卷保管与启用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1、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答卷封装和考场记录交接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2、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7日冀司考[2011]20号发布实施)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通知([2005]126号发布实施2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127号发布实施)2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通知([2005]128号发布实施)26、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厅令[2006]第1号发布实施)2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冀司[2006]80号发布实施)2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冀司通[2006]15号发布实施)2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6]18号发布实施)30、河北省司法厅、武警河北省边防总队关于加强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7]110号发布实施)3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8]26号发布实施)3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展和规范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业务的意见(冀司[2008]133号发布实施)33、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厅令[2008]第2号发布实施)34、河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厅令[2008]第3号发布实施)35、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厅令[2008]第4号发布实施)36、河北省法律援助事项异地协作办法(厅令[2008]第5号发布实施)37、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处理办法(厅令[2008]第6号发布实施)38、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39、河北省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4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 [1994]62号发布实施)41、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4日冀国资产字[1998]第1号发布实施)4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信访局《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2001年6月29日冀司[2001]39号发布实施)43、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冀司[2004]1号发布实施)44、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冀司[2005]93号发布实施)4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发布实施)46、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2006年3月22日冀司[2006]27号发布实施)47、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3日冀司[2006]39号发布实施)48、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30日冀司[2006]137号发布实施)49、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做好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4日冀司通[2006]80号发布实施)5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30日冀司[2009]135号发布实施)51、河北省律师投诉处理办法(2009年2月9日冀司通[2009]16号发布实施)5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协调沟通、指导处置规则》(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8号发布实施)53、河北省律师工作请示、报告制度(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4、河北省律师业务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5、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30日冀司[2011]29号发布实施)56、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5号发布实施)5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试行)(2008年12月4日厅令[2008]第7号发布实施)60、河北省司法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1、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2、河北省司法厅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4、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5、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6、河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性文件程序(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7、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8、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7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14日[2001]3号发布实施)7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发布实施)7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3号发布实施)——结束——。
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5037fe089eb172ded63b754.png)
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0.14【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4日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律师资格、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律师,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法律事务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派律师承办下列业务:(一)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二)担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三)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和申请行政复议活动;(五)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的法律顾问;(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七)办理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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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c7e089bc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8.png)
河北省司法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赵春丽委员:您提出的“切实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扎实推进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建设,坚决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
一是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积极指导督促各市不断争取各方支持,切实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将调解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得到发挥。
卫生、公安、住建、民政、银保监局、法院等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增面扩量和规范提升。
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三是不断拓展行业调解工作领域。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拓展调解工作领域。
去年以来,成立了河北首家水上调解中心、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室,成立了“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机动车纠纷调解委员会”“河北省企业信用协会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层面调解组织实现新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cdb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8a1f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4d.png)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冀司〔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司〔2017〕15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司法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省监狱管理局: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2017年11月30日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的法律事务代理。
第三条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司法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依法依规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征得赔偿请求人同意后,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二)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四)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0943e651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3.png)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王淑英代表: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部门法治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着眼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近年来,我省着力培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理念,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按照《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15〕14号)要求,省政府率先垂范,每年制定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利用政府常务会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去年专题学习了宪法、网络安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并实现了结合有关议题学法议法的经常性、常态化。
各地各部门相继制定学法计划,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开展学法活动,通过常务会(班子会)学法、举办讲座、开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坚持学法,2019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1.63万余次,切实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二是组织全省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去年7月,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组织全省第11次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省直机关3.7万名公职人员参加了考试,各地也组织了相应的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全省总参考人数突破80万人,切实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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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第八条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告知案件有关情况。
第九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法规梳理与司法实践考察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法规梳理与司法实践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c0d80c4fb307e87100f69601.png)
主要有 :19 9 8年公安部发布 的 《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 以下称 《 公安规 定》 ,19 ) 9 8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摄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 、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 关于刑事 诉讼 法实施 中若干 问题的规定 》( 以下称 《 六机 关规
监 听 。 ”
一
、
法律规范 的文本梳理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帮助之法律规范 ,根据制定机 关和效力范围的不 同可 以分为 四个层次 :
( )法律 一
( )行政 法规 二
主要 有 19 年修 订的 《 96 刑诉法 》和 2 0 0 7年修订 的 《 律师法 》 刑诉法 》是侦 查阶段律师 帮助 制度 的 。《 原始法源 , 其第 9 6条集 中规 定 了侦 查阶段律 师帮助 制 度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 一次讯 问后 或者采 取 “ 强制措施之 日起 ,可 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咨询 、 代理 申诉 、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的,聘请 的律师
主要有 2 0 03年 国务 院发布 的《 法律援助条例》 以 (
下称 《 法援条例 》 。在经历 了多年 的酝酿之后 ,我 国 )
首部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的法规—— 《 法援条例》终于 问世 ,填补 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 的立法空 白。其第 1 1 条规定: 刑 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民可 以向 “ 公 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 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因经
法制 度 。
中南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社
第 1 卷 6
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律师
![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律师](https://img.taocdn.com/s3/m/2d078439bcd126fff7050ba6.png)
以 向同级或 者上一 级人 民检察 院 申诉 、
控告 。同时 ,条 例还规 定 ,要构 建包 括
司法行 政部 门监督 、律师协会 和律 师事
制 约 了律 师执业 。律师 调查 取证 时,在 标准 。 公安 、 工商税务 、 房 地产 部门 、 财政 部门、 民政 部门等有关单位 经常遭遇种种 阻碍 。
意见稿 ,征 求了河 北省 备设 区市 、省 直
“ 条 例为 保障 律师 执业 权利 ,规范
管县人 大常 委会 、省直 对 口联 系部 门、 省 人大 内司委 法律 专家顾 问 的意见和 建
议 ,分别召 开 了河 北省律 师协 会 、律 师
律 师执 业行 为 ,充 分发 挥律 师作 用 ,推 进 律 师事业健 康发 展提供 了 强有力 的法 治 保 障 。”河 北省 人大常 委会 法工 委副
举 推进 律师 事业发 展 ,但 也 出现了 一些 会议初审 。
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一 方面 是律 师执 业权
会 后 ,河 北省 人大 法制 委 员会 、常
公民与法治 l 2 0 1 7 . 1 1 上
新 闻 写 真 I 特 别 关 注 《 _
阅卷权邯郸 丛台 区法院 排队 立案 时被殴打 事件 。最终 ,邯郸 丛台 区法 院对相 关 责 任人 予以处 理 ,对 王艳 涛受到 的损 害予
以赔 偿 。近 几 年,律 师被 殴打 、阻碍 律
甚至违 法执 业现 象仍不 同程度 地存 在 。 1 9 9 1 年 ,河 北省人大 常委会 制定 《 河 北 省保障律师执行职 务条例》 并颁布实施 , 迄今为止 已经 2 6年 ,许多规定与现行 法 律法规 严重 脱节 ,不 能适 应 当前 河北 省 法治建 设需 要 ,回应律 币 期 盼 。因此, 亟需 废旧立新 , 制定一部能够紧跟时代、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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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王文忠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守法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实现依法治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着眼于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法律九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进景区),扎实推进“法治九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全民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着眼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大力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内容一是广泛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省教育厅联合省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为全省5000余名中小学师生和家长讲解法律、安全、预防犯罪等知识。
每年定期组织全省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宪法法治学习活动和“宪法小卫士”测试活动,参加人数近800万人。
在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大赛总决赛中,我省取得优异成绩。
2020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全省10700余所学校同步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参与师生近千万。
二是进一步丰富校园普法宣传形式。
省司法厅、省法宣办、省教育厅联合在全省开展“疫情防控与法同行”师生法律知识学习和征文活动,全省有近100万名师生参与,共收集作品近10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把校园普法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充分利用走廊、橱窗、电子屏等载体,精心设计建设法治长廊、法治橱窗、法治宣传角等,图文并茂,生动鲜活,营造了浓厚的校园普法氛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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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河北省:立法保障规范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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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立法保障规范律师执业
周宵鹏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7(0)23
【摘要】《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近日获得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5条,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一部法规。
条例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知情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面临的突出难题。
是该省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总页数】1页(P55-55)
【关键词】律师执业;河北省;立法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律师制度改革;调查取证权;标志性事件;执业保障
【作者】周宵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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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J], 陆京慧;
2.立法呵护律师执业——《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始末 [J], 王智斌;
3.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J], ;
4.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开始——也谈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J], 燕子
5.河北:立法保障规范律师执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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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802e7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e3.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法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28c2112928ea81c759f57846.png)
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作者:陆京慧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21期今年8月1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曾披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在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排队立案时被殴打事件。
最终,邯郸丛台区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王艳涛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
近几年,律师被殴打、阻碍律师辩护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律师违反职业规范引发的事件也时常见诸报端。
律师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律师的执业环境和队伍建设,也越来越引发社会的关注。
为促进河北省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
自主起草河北省历来重视律师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是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依然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律师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违规、违信甚至违法执业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1991年,诃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并颁布实施,迄今为止已经26年,许多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严重脱节,不能适应当前河北省法治建设需要,回应律师期盼。
因此,亟需废旧立新,制定一部能够紧跟时代、破解难题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由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自主起草。
为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赴河北省内、外进行了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会同河北省司法厅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河北省备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直对口联系部门、省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了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和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参加的论证研讨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高法〔2019〕10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高法〔2019〕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5611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6.png)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
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高法〔2019〕10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以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最新改革要求,省法院在2017年出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并经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法院可参照省法院实施意见再行细化,制定自身改革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法院司改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到实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83909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c3.png)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司法局: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
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3、在本单位法制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已满一年且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1、为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等关于认真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等关于认真](https://img.taocdn.com/s3/m/94bd232652ea551810a687ce.png)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等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
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3.20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7月1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深入把握其精神实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标
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条例》遵循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就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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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4.19
•【字号】冀高法办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4.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冀高法办发〔201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多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但是,也存在部分法院对《条例》不够重视、落实不力的现象。
就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条例》不到位的问题,省人大代表已经多次提出代表建议,引起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
为在全省法院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及时接收起诉材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
对当事人、代理律师递交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各级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遵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登记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知书样式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执行。
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的起诉,各级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起诉,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释明,依法应当作出裁定的要及时作出书面裁定。
坚决杜绝限制立案、限号立案、限时立案,以及拖延立案等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律师参加庭审的权利
向当事人寄递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进行邮寄。
对于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交代理手续的案件,各级法院在确定开庭、质证时间前,应当主动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
如律师提出庭审时间改期或不同意法院指定开庭日期,并提交在其他法院开庭的传票等依据时,应尽量沟通协调,避免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开庭时间重合,切实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在开庭过程中,各级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
对于律师的发言,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打断。
在诉讼过程中,各级法院收到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特别是证据原件,均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三、勇于实践,积极落实《条例》规定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条例》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设计对
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要积极探索创新,敢于实践,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这一制度积累丰富的经验。
代理律师提出开具调查令的申请后,各级法院要认真进行审查,及时进行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意开具的,应依法及时出具调查令;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不同意申请的,各级法院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应对申请人予以正式答复、记录在卷。
坚决杜绝简单粗暴地以法律没有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为由,对律师调查令申请不予答复。
四、规范诉讼费管理,提高交费、退费办理效率
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在诉讼费办理窗口提供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的交费服务,为当事人、代理律师交纳、退还诉讼费提供切实的便利。
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不得规定不收现金,或只收现金。
要及时结算和催交诉讼费。
案件审结后,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已交纳数额、可退还或应补交数额。
各级法院财务部门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进行结算。
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多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部分,各级法院要无条件予以退还,不得以对方当事人未交纳为由拒绝退还、拖延办理。
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少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各级法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催收,告知其应补交的数额、期限及交纳方式;当事人未按告知期限补交的,纳入执行范畴,由执行机构及时强制执行,确保诉讼费足额收取。
五、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优化便民利民措施
各级法院要创新司法为民模式,以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为重点,优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各级法院要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提供网络、传真、打印、复印、桌椅、饮水等设备、设施,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法院设置雨具、报刊、手机充电、自助超市、心理咨询室、律师更衣室、律师休
息室、律师专用安检通道等设施.传真、打印、复印等发生费用的,各级法院应仅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便民超市货物需按照市场价格,明码标价。
因场所、场地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设置律师专用安检通道的,各级法院应确保律师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六、认真处理律师投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充分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
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查证属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处理到位。
全省各级法院要自行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再学习,把《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到审判工作中。
各中院要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专项检查,纳入年度联合督查检查工作范围。
对于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我院报告。
对于因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法院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