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供参考>(可以修改)合同/协议甲方:乙方:202x年x月x日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第六条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收到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自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之时起延续有效1年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有权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后对被保险人的续保的,本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续保的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宽限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释义一、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1年不计)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四、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五、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十二、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十三、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十四、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太平洋寿险长顺保意外保障合并保费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保两全保险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并保费表(对应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每 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男女20年(交费15年)30年(交费20年)至70岁(交费10年)20年(交费15年)30年(交费20年)至70岁(交费10年)0 19547807451950777743 119617937571957791755 219688067701964804767 319818207831975817781 419958347971989831794 520108498112002845808 620288638262020859822 720478788422039875838 820668948572056889853 920899108742078905869 1021139278922100922886 112136944910212293890512 2161 961 931 2147 955 92413 2188 979 951 2174 973 94414 2216 998 973 2199 990 96515 2245 1016 996 2227 1008 98816 2276 1035 1020 2257 1027 101117 2306 1055 1046 2286 1047 103618 2339 1076 1074 2318 1066 106319 2341 1077 1080 2319 1067 106920 2343 1078 1088 2320 1067 107621 2345 1080 1096 2321 1068 108422 2347 1081 1104 2322 1069 109123 2350 1083 1113 2324 1070 110024 2353 1085 1122 2325 1071 110925 2356 1087 1133 2327 1072 111926 2359 1089 1143 2328 1073 112827 2363 1090 1156 2330 1075 114028 2368 1093 1168 2332 1075 115229 2372 1096 1182 2335 1077 116430 2377 1099 1196 2337 1079 117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保两全保险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并保费表(对应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每 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男女20年(交费15年)30年(交费20年)至70岁(交费10年)20年(交费15年)30年(交费20年)至70岁(交费10年)31238311031211234010811192 32238911061229234410841209 33239611111247234710861226 34240311161267235110891245 35241211221290235610921266 36242111281314236110971288 37243111351341236711011313 38244111431371237211061341 39245311531404237911121372 40246611631441238811191407 41248111751483239811261446 4224991189153224091134149143 2520 1204 1587 2422 1144 154244 2544 1222 1651 2436 1154 160145 2570 1242 1725 2452 1167 167146 2602 1815 2472 175347 2639 1922 2494 185248 2681 2056 2519 197349 2731 2225 2547 212650 2787 2444 2581 232451 2855 2744 2619 259052 2933 3173 2663 296653 3025 3842 2715 353954 3137 5029 2774 451755 3269 7715 2845 6566。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款以意外伤害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利益和权益。
下面就这一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太平洋意外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签署保险合同,否则此保险合同不得签订。
二、保险费的缴纳被保险人须按规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才能正常生效。
同时,保险费用也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限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权益。
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期限最长可达到一年,并且可以通过缴纳保险费来延长被保险期限。
四、赔偿标准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的详细条款如下:1、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2、残疾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来进行赔偿。
3、医药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后需要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的具体条款如下:1、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精神疾病、白血病等疾病导致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处于酗酒或吸毒状态,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3、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有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如有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双方协商后才能得到生效。
七、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赔偿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详细介绍和解析。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要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确认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免损失更多的收入和利益。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表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3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人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3.1 保险费豁免申请3.2保险费豁免核定3.3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保险费自动垫交5.1 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未还款项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2 意外伤害8.3 毒品8.4 酒后驾驶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 无有效行驶证8.7 机动车8.8 醉酒8.9 斗殴8.10 医疗事故8.11 非处方药8.12 潜水8.13 攀岩8.14 探险8.15 武术比赛8.16 特技表演8.17 现金价值8.18 有效身份证件8.19 情形复杂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
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有一份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多年,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段,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符合本合同“职业性艾滋病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
因为我们无法预测生命中的所有意外,所以一份合适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我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种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个人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适合个人购买,而团体保险适合企业、机构、团队等大型群体购买。
不同类型的保险费用和保障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受损或者失去某些功能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受损程度计算赔偿金。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医疗费用合理费用给付赔偿金。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公司将按照住院天数给付津贴保险金。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相对比较简单。
具体而言,以下是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1. 被保险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合法居民。
2.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在18岁至60岁之间。
3. 被保险人要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
4. 投保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费。
5. 投保人需要详细阅读并签署投保书。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一般采用年交的方式进行。
不同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对应的保费会有所不同。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结算方式为线上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渠道进行保费支付。
2024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解释1.1 保险合同的定义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下称“本保险”)是由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保险术语的定义1.2.1 被保险人:被本公司接受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1.2.2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突发的外来原因而导致身体伤害的事件,必须有医学证明证明伤害的程度。
1.2.3 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治疗费用。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的给付2.1 保险责任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1.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个等级,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等级一:意外身故及残疾赔偿金。
•等级二:包括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及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责任等级,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2.2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将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付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
对于未能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加付迟延赔付金。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及终止3.1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由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确定。
3.2 保险合同的终止下列情况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3.2.1 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满期;3.2.2 被保险人自愿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公司;3.2.3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自主退保,保险合同终止。
四、附加说明4.1 投保注意事项在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已知的病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情况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保险金不能给付,相关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其目的在于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意外伤害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保障以下几种情况:1.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因意外原因导致保险人死亡的赔偿金。
2. 意外伤残: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而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的限额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免赔额支付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将在保险人因意外而需要住院治疗期间按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津贴。
保障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予以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该保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二、补发保险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补发保险的规则。
所谓补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未发生任何赔偿事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享受一定的保费返还,或是选择补发新的保险。
补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 防止固定保额的流失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通常都是固定不变的,而补发保险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保额的流失,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保障。
2. 投资的收益可以获得更好的回报率由于在补发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旧的保险与新的保险进行组合,从而有效地利用投资,大大提高了回报率。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用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1. 固定保费固定保费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每年需要支付相同的保费。
这种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固定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2.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费分摊到保险期内的各个支付期中。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保险期较长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十年保险期内,每年支付一次保费。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标准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标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了应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而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本文将介绍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标准,并详细解释其保障内容和理赔程序。
一、保险责任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补偿、康复费用、住院津贴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有关。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一年,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
三、免赔额和等待期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在意外伤害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等待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之间的一段时间。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四、理赔条件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向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经过的详细说明、医疗报告、医疗费用发票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来决定是否受理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被保险人如果需要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可以向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解除和退保规定来处理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相应的保险费。
六、其他注意事项在购买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并注意以下事项: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注意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对于任何疑问或纠纷,被保险人可以寻求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客户服务或相关机构的协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1 意外身故或意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 ……………………………………………………………………………………2.3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 ……………………………………………………………………………………………4.1 发生4.1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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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年龄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1年 交清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6年 交清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7
7年 交清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8.6
2年 交清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年 交清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17 年 交清 18.6 18.6 18.6 18.6 18.6 18.7 18.7 18.7 18.7 18.7 18.8 18.8
18 年 交清 19.5 19.5 19.5 19.5 19.6 19.6 19.6 19.6 19.6 19.7 19.7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8)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为保障合同的透明和有效性,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一系列的条款和规定,下面我们就来逐一解析。
一、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时间,保险金额是指在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的赔偿金额。
一旦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便可以享受保障期间内的赔偿。
二、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身故: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非自然死亡或他人的非正当攻击,导致死亡的情况。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应提供意外身故赔偿金。
2. 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不幸导致残疾的情况。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在此种情况下,给予的赔偿金额应该与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比例挂钩。
3.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生病,承担的与医疗有关的费用。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应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医疗保险赔偿金。
4. 误工补偿:误工补偿主要是指在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残疾或住院时间过长而影响正常工作收入的情况。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应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误工补偿金。
三、保险责任除外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一般都规定了保险责任除外,旨在避免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从而导致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削弱。
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杀、自伤、自残。
2. 赌博、醉酒等违法行为。
3. 参加恐怖组织和危险运动等行为。
4. 已知患有重大疾病但隐瞒不报等。
四、理赔流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推出了一套比较快捷、方便的理赔流程,其中关键环节如下:1. 第一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后,应该尽可能地通知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公司。
2. 第二步: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将能够确保您的安全并保证相关记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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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 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 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1.4 投保年龄
6.1 合同终止
8.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3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4 医疗事故
2.2 保险期间
7.1 年龄错误
8.15 非处方药
2.3 保险责任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16 潜水
2.4 责任免除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8 醉酒
1.1 合同订立
5.1 效力中止
8.9 斗殴
1.2 合同构成
5.2 效力恢复
8.10 毒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合同终止与解除
8.11 酒后驾驶
效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A、B类意 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C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D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6.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 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
保险金额。 ②因遭受 B、C 或 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4.保险费的支付
8.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8.23 情形复杂
4.1 保险费的支付
8.6 非营运机动车
4.2 宽限期
8.7 机动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3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长顺保意外”。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长顺 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 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 4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 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 B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C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 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D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伤。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按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17 攀岩
3.保险金的申请
8. 释义
8.18 探险
3.1 受益人
8.1 意外伤害
8.19 武术比赛
3.2 保险金申请
8.2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8.20 特技表演
3.3 保险金给付
8.3 烧伤
8.21 现金价值
3.4 诉讼时效
8.4 6 种重大自然灾害
8.22 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