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关于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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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二、登记申请者资格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1、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1、免于登记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四、登记产品类型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 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 3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 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粉剂,微量元素普通型和表5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5、其他肥料新品种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含海藻酸可溶性肥料、有机可溶性肥料等等;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五、农业部肥料登记类型1、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资料齐备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样品检测合格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正式登记证;评审认为需要继续临时续展的产品将继续予以续展;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产品,将不再予以转正、续展、变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参见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证有效期内,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2、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类型登记1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六、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3基本程序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4样品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2、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3基本过程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4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3、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证续展登记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2正式证续展登记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4、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1登记资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2资料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5、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1技术转让•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其他同临时登记;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七、材料受理及来访接待时间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6:00 ;周五:9:00-12:00 ;八、肥效田间试验试验报告应由有承担试验资格的单位出具,并写作规范;肥料效应示范试验是临时登记证转正时登记证的必备资料,许多企业由于安排不及时而耽误正常转正,因此,特别提醒企业一旦获得临时登记证,最好立即着手安排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肥料效应小区试验境内肥料产品不含微生物肥料,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 3 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以及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肥料产品,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3 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肥料效应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4 年内在 2 个以上含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农业部认定的肥效试验承担单位包括:中国农科院土肥所本中心,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土肥站;九、其他重要提示申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请及时校核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我中心;中心发出各种通知情况会在中心网址上予以发布;请注意查看该网址中的消息发布;。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1989.09.06
施行日期
1989.09.06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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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2018-19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2018-19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2018-4-19
一、肥料登记目录及程序
二、肥料登记标准体系
登记分类
部级登记:具有较高使用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 省级登记:具有一定使用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 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 免于登记:使用风险程度低,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适用的肥料:包括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氯化铵、无水氨 和氨水,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磷酸 氢钙,氯化钾、硫酸钾和硝酸钾,单一微量元素肥如硫酸铜、 硫酸亚铁、硫酸锰、硫酸锌等
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
1.大量元素肥料类: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钾、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
缓释肥料*、增效氮肥 2.中量元素肥料类: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 业用硫酸镁 3.微量元素肥料类: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 4.有机肥料类: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 5.土壤调理剂类: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6.肥料增效剂 7.微生物肥料:包括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其中微生 物菌剂又包括有机物料腐熟剂、光合细菌菌剂、根瘤菌菌剂、内生菌根菌剂、 土壤生物修复菌剂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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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有机质分级测定
肥料增效剂 双氰胺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天门冬氨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钴、钛含量测定 土壤调理剂铝、镍含量的测定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水分含量、粒度、细度的测定 肥料增效剂 2-氯-6-三氯甲基吡啶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谷氨酸含量的测定 缓释肥料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肥料登记开始网上申报行政审批

肥料登记开始网上申报行政审批

27/771要闻聚焦 9月2日,农业部官方网站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

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和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是肥料登记业务调整的最大亮点。

通知指出,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

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

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通知中“规范申报材料条款”提到,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肥料登记发生的变化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将让肥料登记程序变得更加规范和便捷,简化了肥料企业申请登记的相关要求。

肥料登记开始网上申报行政审批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

《纲要》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经评价,认为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产品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

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农业部2015年9月1日(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9-07)“第五届白羽肉鸡健康养殖技术专家论坛”成功举办2015年9月13日,由瑞普生物大客户部主办的“第五届白羽肉鸡健康养殖技术专家论坛”在天津东丽湖恒大酒店成功召开,来自全国大型规模化养殖集团的企业负责人等60余人参会,在行业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新战略、新机遇”的情况下,如何做好肉鸡饲养管理,做好肉鸡的疫病防控和药物残留问题解决方案,肉鸡产业链发展趋势的探讨进行了交流,通过两天会议的交流和智慧的碰撞、互动,寻求新思路,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方法,是本次会议的一个亮点。

瑞普生物李守军董事长、中国农业大学赵继勋教授、河南农业大学王泽霖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廖明副校长、大连成三集团技术总监魏建平、瑞普生物副总裁李旭东、瑞普技术服务部总经理尤永君博士、凤祥股份罗平涛博士、瑞普生物郁宏伟博士和来自规模居前30位的白羽肉鸡养殖集团技术专家就法氏囊病、禽流感、环境控制、鸡场生物安全等方面进行研讨。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

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

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

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产品及技术要求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产品商品名称规范”填写,没有的请空缺。

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

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0号——新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和扩大试验范围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0号——新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和扩大试验范围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0号——新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和扩大试验范围单位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0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0号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试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药登记试验相关管理办法,经我部考核,批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等2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批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1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扩大试验范围。

药效(包括室内活性验证)、残留和环境试验单位有效期三年,毒理学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增试验单位名单2.扩大试验范围单位名单农业部2015年8月26日附件1新增试验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试验范围单位编号1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残留药试191 2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残留、环境毒理药试192 3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遗传生理研究所残留药试1934 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药试1945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残留药试1956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开放实验室残留药试1967 沈阳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残留药试1978 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残留药试1989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残留药试199安全研究所10 江苏衡谱分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残留、环境毒理药试20011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药生物生态研究中心环境毒理药试201 12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安全检测研究中心残留药试20213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残留药试20314 安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药试20415 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残留药试20516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药环境安全评价中心环境毒理药试20617青岛农业大学农学与植物保护学院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试20718 山东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药试208节剂;室内活性验证: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19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残留药试20920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试21021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武汉农药环境安全研究中心环境毒理药试211 22湖南农业大学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残留药试2122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环境安全评价中心残留;环境行为、环境毒理药试21324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残留药试2142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试21526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残留药试216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产品质量监测27残留药试217 中心附件2扩大试验范围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试验范围单位编号1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残留药试013北京科润天朗环境技术有限公环境行为药试005 2司3 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残留药试019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环境行为药试022 4术研究所5 河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环境毒理药试024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环境行为、环境毒理药试037 6督检验中心7 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残留药试0578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残留、环境毒理药试062 9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残留药试0851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田间药效: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环境行为药试09311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环境行为药试11512 广东省昆虫研究所卫生杀虫剂药效药试14013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药试143 14 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室内活性验证: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试16515 贵州省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药试17216 云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田间药效:植物生长调节剂药试17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17残留药试176 源研究所。

2018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2018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项目编码:17003—3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发布机关:农业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1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肥料登记项目编码:17003—3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

6 决定机关农业部。

7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产品配方、禁限用物质及其含量证明材料
4.生产用地证明
5.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6.货物检验报告
7.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
8.申请肥料名录
9.肥料生产和销售资质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格
提供以上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填写《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表》。此表格可以在农业部网站上进行下载。表格内需详细填写肥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分类、有效成分、产品特点、使用方法等。
五、颁发证书
经过审核通过后,农业部将会颁发肥料登记证书给申请人。颁发证书后,申请人方可销售肥料。证书上明确了肥料名称、有效成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如果需要继续销售肥料,申请人需要在证书到期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登记。
总体来说,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虽然繁琐,但是对于经营合法的肥料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而言,具有很大的意义。通过肥料登记证书的申请,国家可以确保农业生产中的肥料质量安全,保障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表》和各种证明材料递交给农业部的相关部门。递交的材料要求必须齐全、准确,各种证明材料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农业部认为递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可能会拒绝申请。
四、申请材料审核
农业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审核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审核通过,农业部将颁发肥料登记证书。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农业部将给予申请人改正的机会。
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肥料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同时,因为肥料的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国家也对肥料进行了监管。在我国,由农业部批准的肥料在出售前需要申请肥料登记证书。本文将介绍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5•【文号】农农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促进了肥料科学、经济和生态施用,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

但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权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开展肥料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的有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由其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肥料产品(免于登记产品除外)由我部负责登记。

对不能准确界定审批权限范围的肥料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我部,在未获得正式答复前,不得擅自审批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清理,列出超范围登记产品清单,于2009年5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查。

同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程序向我部申请登记,对获得我部登记证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超范围登记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到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给予登记许可。

二、规范登记要求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91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小鹅瘟病毒卵黄抗体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试行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河北科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浓氯化钠注射液变更注册和江苏恒丰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增加规格变更注册。

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按照《中国兽药典》同品种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2.试行规程(略)3.质量标准(略)4.说明书和标签农业部2016年4月15日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新兽药名称研制单位类别新兽药注册证书号备注监测期小鹅瘟病毒卵黄抗体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类(2016)新兽药证字30号注册3年浓氯化钠注射液河北科星药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在原规格基础上增加规格500ml:50g/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江苏恒丰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在原规格基础上增加规格100ml/——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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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关于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91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进行注册(注册流程说明详见附件1)。

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按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并在线打印申请表(申请流程说明详见附件2)。

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我部按规定的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

附件:1.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2.肥料登记申请流程说明
农业部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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