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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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