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中环路东一工业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192451681。
法定代表人:梁天惠,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红彦,男,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中环路东一工业区6号,任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英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国泰大酒店B1-4楼,组织机构代码688434893。
法定代表人:罗麟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加工合同一案,业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一、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的结果支付申请人43500元。
二、请求由被申请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7月4日签订《2011年月饼委托代加工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435,400元的月饼,并约定结算付款方式为被告在签订合同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原告发货前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被告收到全部货物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付清剩余20%货款。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尾款不予支付。后经原、被告协商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仍欠原告月饼货款63,500元,分期付款方式为:一、被告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尾款30,000元;二、被告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33,5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之后,剩余43,500元一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3日内支付原告43,500元,被告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未上诉,且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判决,故请求贵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附:
1、生效判决书1份。
2、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国泰大酒店B1-4楼
3、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贵州英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宅吉支行
账号:24020 12509 20001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