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起施行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3篇)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修订,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质分类和等级新版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工程测量资质等级,并明确了每个等级的资质要求和适用范围。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的申请将采用网上审批方式,并明确了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将主要由企业的人员、设备、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资质考核与监管资质持有者将定期接受资质考核,新版规定明确了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资质持有者的日常监管,包括对项目质量、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四、资质的维护与更新规定了资质持有者需要定期提交相关报告,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同时,对于失去资质条件的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资质和追究责任等。
五、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限制或禁止参与测绘活动。
六、附则规定了配套政策的出台和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等细则,以保障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建议参考最新的官方发布的规定进行详细了解。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测绘资质管理,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测绘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行业的正常秩序,保证测绘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测绘资质管理。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等级资质。
第四条测绘资质的准入条件、评定办法、等级划分、管理程序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测绘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授权的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
第二章准入资质第六条准入资质是指测绘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资格审查后获取的资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4.04.16•【文号】国测法字[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法字[2004]4号目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江苏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补充规定
江苏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贯彻“创业、创新、创优”的精神和“围绕大局、适度宽松、促进发展”的政策,依法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条本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不受理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中学校申请测绘资质。
第四条企业法人中的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测绘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具有测绘专业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但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都不得超过考核要求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高级、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都不得超过考核要求的70%。
第八条测绘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生两年内创业,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为4人(初级)或者3人(中级1人)。
第九条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仪器设备考核,应当与专业范围内容分类相对应,未批准的专业范围分类内容,相对应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专业标准中未规定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
第十条申请下列测绘业务范围,可使用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替代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仪器设备:㈠大地测量专业标准中三角测量的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㈡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中外业的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内业的图形扫描仪可用同标准的影像扫描仪替代;㈢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中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办公场所面积考核标准为建筑面积。
测绘单位员工生活用房面积不得计入办公场所面积。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关表格(Word)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青海省乙丙丁级执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如下调整:(自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2、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3、通用标准中主体资格的第(1)项调整为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4、通用标准中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面积调整为乙级不少于20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7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30平方米。
5、在分级标准测绘业绩考核中,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调整为不少于30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州(地、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调整为不少于60万元。
200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0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推动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测绘资质管理,保障测绘市场良性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质等级划分1.测绘资质等级划分测绘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具体划分如下:等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一级1.获得测绘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空间信息、测绘仪器的研制、生产、售后服务)承包质量体系认证; 2.注册测绘师5名以上; 3.资金状况良好;1.建筑测量;2.土地测绘;3.矿产资源调查; 4.水文测绘; 5.地质测量; 6.城市规划; 7.其它专业测绘服务。
二级1.获得测绘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空间信息、测绘仪器的研制、生产、售后服务)承包质量体系认证; 2.注册测绘师3名以上; 3.资金状况良好;1.建筑测量;2.土地测绘;3.矿产资源调查; 4.水文测绘; 5.地质测量; 6.城市规划; 7.其它专业测绘服务。
三级1.获得测绘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空间信息、测绘仪器的研制、生产、售后服务)承包质量体系认证; 2.注册测绘师1名以上; 3.资金状况良好;1.建筑测量;2.土地测绘;3.矿产资源调查; 4.水文测绘; 5.地质测量; 6.城市规划; 7.其它专业测绘服务。
2.资质认定流程资质认定流程如下: 1. 测绘单位/个人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 测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拟出评审意见; 4. 测绘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资质情况和相关政策,最终决定认定资质等级。
四、资质管理1.资质管理机制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资质认定管理机制,加大对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管和重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个人予以认定取消处理。
2.资质有效期测绘资质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经重新评审后方可重新颁发。
3.资质管理记录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资质管理记录档案,包括测绘资质认定、产权变更、重新认定等相关记录。
2024年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
2024年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需求日益增加,测绘行业也在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和加强测绘行业的管理,2024年我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引入测绘资质分级制度。
测绘资质分级是指根据测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将测绘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社会各界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测绘服务提供商。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的相关内容。
二、测绘资质分级的目的和意义1. 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水平:通过测绘资质分级,可以对测绘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水平。
2. 促进测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测绘资质分级可以激励测绘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进行更多的投入和努力,推动测绘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3. 保护用户权益:通过测绘资质分级,用户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和选择不同等级的测绘服务提供商,提高了用户的选择权,有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4. 规范测绘行业的发展秩序:测绘资质分级可以对各类测绘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测绘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不良竞争,维护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
三、测绘资质分级的分类标准2024年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测绘资质分级采用了一种综合评价的方法,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测绘企业进行评价和分级:1. 技术能力:包括测量技术、摄影测量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水平。
2. 组织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的管理体系、人员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3. 科研创新能力:包括企业的科研创新投入、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4. 信用和声誉:包括企业的信用记录、业绩、用户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以上方面的评价指标,将测绘企业分为几个等级,例如:一级测绘企业、二级测绘企业、三级测绘企业等等。
不同等级的测绘企业所具备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也各不相同。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行业的管理,提高测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测绘市场的秩序,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绘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
第四条 A类资质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拥有的最高资质,可以从事各类测绘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B类资质是指拥有相对较高规模和实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拥有的资质,可以从事一般测绘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C类资质是指具有相对较低规模和实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拥有的资质,可以从事一般测绘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七条 D类资质是指具有较低规模和实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拥有的资质,可以从事特定范围内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各类测绘资质的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测绘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条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由测绘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进行。
第二章测绘资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测绘资质的申请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者如对审核结果不满意,可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四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取得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单。
第三章测绘资质的管理第十六条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证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专业设备,保证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测绘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编辑锁定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中文名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发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1通知2标准▪前言▪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备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通知编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标准编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08-27 10:28 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发文时间:2014-07-01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测绘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和分级管理的标准。
通过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可以有效规范测绘行业的发展,提高测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资质分级的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测绘单位资质认定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 测绘单位的实际情况。
测绘单位的资质分级还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单位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仪器设备的情况、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二、资质分级的标准。
1. 资质分级的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测绘资质分级一般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丙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等级的测绘单位具备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有差异。
2. 资质分级的评定标准。
(1)技术能力。
评定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时,首先要考察其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包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各个级别的人员比例和水平。
其次要考察单位的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测量仪器、绘图设备、遥感设备等的种类和数量。
(2)管理水平。
评定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时,还要考察其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此外还要考察单位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健全程度。
(3)服务质量。
评定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时,还要考察其服务质量,包括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资质分级的管理。
1. 资质分级的认定。
测绘单位的资质分级一般由国家测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需要测绘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和评定后给予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各类测绘资质分级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模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模版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测绘工程企业进行注册、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测绘资质分级是根据测绘工程企业的实力和能力,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监管和评估。
下面是一份测绘资质分级的模板,供参考。
测绘资质分级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工程企业的资质分级管理,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测绘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测绘资质分级模板。
第二条测绘资质分级主要根据测绘工程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技术设备、管理水平、工程施工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划分。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
第二章一级测绘资质第四条一级测绘资质适用于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优势的测绘工程企业,具备独立设计和施工大型测绘工程的能力。
第五条一级测绘资质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20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0人以上;(三)拥有先进的测绘设备和软硬件资源;(四)具备自主开展大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能力,曾承担过国家重大测绘工程。
第六条申请一级测绘资质的企业需要递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注册资金证明;(三)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四)测绘设备和软硬件资源清单;(五)具体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介绍。
第七条一级测绘资质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二级测绘资质第八条二级测绘资质适用于具有一定技术经验和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优势的测绘工程企业,具备独立设计和施工中型测绘工程的能力。
第九条二级测绘资质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二)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0人以上;(三)拥有先进的测绘设备和软硬件资源;(四)具备自主开展中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能力,曾承担过省级重要测绘工程。
测绘资质等级划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8.1起执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标准,2014.8.1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4]155号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4]155号2004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厅制定的《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调整内容》(见附件)。
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甲级测绘资质的有关材料。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直接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发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
县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各等级测绘资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五)具有与申请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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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五、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测绘业绩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八、测绘监理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备注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1.大地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
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
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二、仪器设备1.大地测量(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 的天文经纬仪或者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长度基线尺不少于6根。
2.测绘航空摄影(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不小于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差分GPS设备。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三、软件1.测绘航空摄影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2.摄影测量与遥感(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