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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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及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本工作规程适用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一、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一)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依据合同及履约情况按照《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业务规程》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七)政府采购活动的帐务处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全部结束后,应当将政府采购计划表、验收结算书、发票、支付凭证一同入帐,以备核查。

(八)政府采购档案保存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全部结束后,应当将采购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资料、合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等)整理归档,保存期限十五年。

(九)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采购人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时将采购信息录入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编制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季报和年报。

二、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根据每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详见部门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二)财政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

(三)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

(四)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通过《柳州市电子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电子版即可,无需提交书面政府采购计划。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年初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和政府采购调整计划。无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列明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每一项目计划申报的月份。

2、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

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详见《年初政府采购计划表》,并逐级申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注:编制时可采取直接导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表》(excel 格式)或在线录入两种方式。)

3、采购人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应同时编制、申报《年度本部门预留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

4、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外国产品和服务的,须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办理。

5、采购人选择拟采购月份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政府采购法定的公告时间及项目实施所需的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采购。

6、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

未纳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属于年度新增采购项目,应填报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采购人可通过“系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表》,按照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程序逐级上报至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采购人下达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

7、政府采购调整计划

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初政府采购计划或年度政府采购追加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上填报《政府采购调整计划表》,按照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程序逐级上报至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调整计划。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未下达前,需要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也通过政府采购调整计划执行。

(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1、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定点采购月度计划、协议供货月度计划和一般采购月度计划。其中:已列入定点采购管理的项目,填报《定点采购月度计划》;列入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填报《协议供货月度计划》;除上述外的其他项目,一律填报《一般采购月度计划》。采购人申报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属须办理报批手续的(如购置汽车、进口产品等),应按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2、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每月的1―20日由采购人提交下一月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20号后系统关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及经济损失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3、遇紧急采购事项的,可不受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限约束,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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