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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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地方人大机关设立四十年来,人大机关公文逐渐规范,特别是 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统一,较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服务。

但随着人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更加完善,特别是 2012 年 7 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规范。

一、关于两种特有的文种与《条例》相比,“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办法》规定的人大机关特有的文种。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与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关于“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等公文的制作,《立法法》进行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制定和批准“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特殊的规定与《办法》中公文办理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同时,这种文种独立性不强,在公布时必须与“命令”、“公告”等组合使用才能生效。

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机关公文形成的主体必须是机关法人,机关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体式。

人大代表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人大机关法人。

正因为如此,《条例》也没有把宪法赋予公民在履行批评和建议权利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视作公文。

同时,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版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版记等区别于其他类型文书的特定标志组成。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不符合上述规范。

由此可见,“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适合按公文处理,可以配合其他文种使用运行,并不会降低它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行文原则和行文关系关于行文原则。

①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宜向下行文,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它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什么区别?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笔者认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以下七个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凡属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

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案,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案,提高代表建议案办理质量,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要成立承办机构,同时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工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件,认真组织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到本单位,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的,应当及时安排接洽,上门征求代表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并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建议得到解决后及时向代表予以通报;确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

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

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

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

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字体:⼤中⼩】【2009-9-6】【编辑:han】【关闭】⼈⼤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执⾏代表职务,是代表⼈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使国家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是⾏使代表职权、履⾏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好⼈⼤代表必须具备的⼀门履职业务。

因此,我们⼈⼤代表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在1982年以前,⼈⼤代表在⼈民代表⼤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统称为⼤会提案。

那时,⼤量的提案实际上主要是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本级⼈民代表⼤会的职务范围,⼈民代表⼤会也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定,只能转交有关⽅⾯研究处理。

因此,从六届全国⼈⼤第⼀次会议开始,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将提案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不再只采⽤⼤会提案这⼀名称和形式。

⼈⼤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性质,它不是⼀般的个⼈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项重要职权。

对此,法律作了⼗分明确的规定,地⽅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10⼈以上联名,乡级⼈民代表⼤会代表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向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务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案。

”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常委会党组关于进⼀步发挥全国⼈⼤代表作⽤,加强全国⼈⼤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意见》,即中发〔2005〕9号⽂件,明确提出改进代表议案⼯作,提⾼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作制度,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

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

武春(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

多年的实践表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联名提议案以及人大主席团如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创新。

一、议案的含义(一)不同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释义关于议案的解释1995年出版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中,称“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2006年对此书进行了修订,把“讨论”改为“审议”,议案被解释为“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地方组织法中与议案关联的用词是“审议”而不是“讨论”。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笔者认为,把“讨论”改为“审议”,是为了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表述一致。

从另一个角度讲,审议不仅包含了讨论,还有审查评议之意,议案由讨论改为审议,这也表明对人大会议提高了质量要求。

2015年出版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中,在2006年议案解释的基础上,把“建议”改为“提议”,议案解释为“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提议案的用词表述是“提议”而不是“建议”。

如第十四条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人大工作探讨力和影响力。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治 与 社 会 20 1 9 年 第 2 期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为 了 增 强 代 表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 提 高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积 极 性 与 主 动 性 , 代 表 法 专 门 对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 批评 和 意 见 外 还 可以 ,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对 各 方
面工
作的
建议



和意


有 关 机 关 、 组 织 必 须 研 究 处
理 并 负 责 答 复 。 代 表 法 明 确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
仰 教 、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 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住 期 限 ,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每 一 选 民 在 次 一 选
举 中 只 有 一 个 投 票 权 。
我 国 五 级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分 别 采 取 直 接 选 ,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的 办 法 。
密 切 联 系 , 听 取 和 反 映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努 力
为人民服务 ;
自 觉 遵 守社 会公德 廉洁 ,

律 公 道 ,
正 派 , 勤 勉 尽 责 ; 法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人 大 代表 权 利 的 行使 都 要 遵循 法定 的 程 序
定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都 由 选 举 ,
产 生 。 我 国 的 选 举 , 实 行 普 遍 性 和 平 等 性 原 则 。 凡 年

关于议案见证人大工作进程

关于议案见证人大工作进程

关于议案见证人大工作进程1954年9月28日,圆满完成各项议程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闭幕,代表们在这次大会上提出的39件提案也进入办理程序。

自此,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提案方式行权履职的时代就此开启。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提案制度逐渐淡出了舞台。

从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制度。

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五个工作文件以及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制度的出台,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进入新阶段,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的重要抓手。

对此,刚刚进入依法履职第二个年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展新思路、大手笔。

许多代表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重点建议督办,将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与立法、监督工作有效结合,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增强了办理实效。

这就是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强调的,把办理建议与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和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回首六十年的历程,从名称的改变,到程序的完善,到质量的提升,再到办理力度的加大,代表议案与建议见证着民主的发展,见证着人大工作的逐步推进,见证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的伟大历史进程。

把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区分开,是议事程序的一项重要改进”1953年伊始,进行国家全面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

在那个百业待兴的年代,开展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尤其是重工业建设对于一穷二白的新中国而言,无疑是困难重重。

现实的难题着实让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们心急如焚。

在1954年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工程师出身的夏以焜提出了三份关于工矿方面的提案。

在这些提案中,夏以焜代表提出,为适应国家展开工业建设的需要,要统筹搜集重要设计基础资料,以供各基建单位应用;各大工业城市应统筹建立基本建设所需的金属结构工厂、钢筋混凝土预制品工厂等辅助企业;统一全国技术标准和工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4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4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5》》T EGAO 稿特》》》》200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迈进的重要一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完成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一、做好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1、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抓紧制定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努力提高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质量。

全年安排审议31件法律草案。

2、继续审议反分裂国家法、可再生能源法、刑法修正案(五)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企业破产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公证法、监督法等10件法律草案。

前4件法律草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三次大会已经通过。

对于后6件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修改完善,尽快提请再审。

3、对计划安排审议的紧急状态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行政强制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合伙企业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六)、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等15件法律草案,起草单位要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审议。

4、对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电信法、护照法、畜牧法、海岛保护法、反洗钱法等6件法律草案,起草单位要抓紧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安排审议。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作者:阎锐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5期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积极性很高[1]。

从实践情况看,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密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和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相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机关不断创新代表建议办理方法,如实行代表建议统一交办制度、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实行跟踪办理、健全督办制度等,使得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2]。

但是,仍有一些机关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存在“重态度,轻结果”的现象,有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身也存在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为此,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由来、性质、效力等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切实发挥法律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应有功能,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起源在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在此之前,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只在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特别赋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考虑是什么呢?经查阅,在习仲勋同志《关于审查四个法律案的几点说明》中提到,“过去,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代表们都提出大量的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施行日期2007.12.28文号主题类别人大机关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情况。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五次大会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6091件。

经过逐件分类分析,按照提出建议的数量多少,依次分为:一是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205件,占建议总数的198%;二是关于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方面的有1101件,占181%;三是关于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的有1015件,占166%;四是关于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948件,占156%;五是关于发展规划和综合经济方面的有756件,占124%;六是关于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604件,占99%;其他方面的有462件,占76%。

代表建议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涉及这些问题的建议数量比四次会议有较大幅度增加。

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近70%的建议是代表通过专题调研和视察、座谈走访等方式,在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建议内容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人大议案答复的范文

人大议案答复的范文

人大代表提案范文2005年,银监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做好全国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全年共承办全鼎肌尺可侔玖踌雪穿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188 件,其中建议131 件、提案57件,内容涉金融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管控金融风险,修改、完善金融法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机构、业务准入管理,邮政储蓄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等当前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银监会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后,会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多次听取办公厅关于承办工作基本情况和工作安排的汇报,认真分析议案、建议和提案内容;各承办部门高度负责,认真研究,精心准备,有针对性、实事求是地答复代表和委员,按时保质地完成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

管控金融风险是银监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银监会把2005年确定为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年,认真吸收代表、委员意见,全面布置总结案件查防工作,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了案件通报和统计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采取完善制度、开展“拉网式”业务大检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加强思想教育等一系列措施防范案件风险,取得了明显成效。

银监会对代表、委员关于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规范对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等一系列的建议、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在精心准备、深入调研、充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作了回复。

目前,已联合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正在修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同时还加强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项目的现场检查和对资产处置重大项目的持续监管力度,并组织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银行对不良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

银监会努力按照银行业监管标准、理念和手段,对邮政储蓄机构实施了持续性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对邮政储蓄网点进行了清理整顿并纳入规范化管理,积极督促邮政储蓄机构从内部管理上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型;积极推进邮政储蓄体制改革,目前正在抓紧做好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案的设计及相关准备工作;同时积极拓宽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渠道,鼓励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支持“三农”发展。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之规定,代表10人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全文。

三、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由代表团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通过,并有团长签署。

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交大会秘书组。

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超出议案截止时间送交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逐一签字,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姓名应填写在第一格。

五、代表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意见,请不要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

修改报告的建议,可向大会秘书组书面反映。

六、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

七、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应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请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代表代转的群众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组,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八、代表团(组)将准备议案和建议的具体要求提前告知代表本人,使代表明确填写议案、建议的格式、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九、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有关组织、团体解决的问题,可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建议也要紧紧围绕自治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建议要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案题清晰,案由简明扼要,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符合客观实际。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作者:王柏荣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3期本文作者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这种分类办理思路在实践中未必行得通,但这种思路对我们进一步细分代表建议,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办理仍有所启发。

王柏荣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履职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以法规形式出台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规定及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就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由此,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成效”,这对于充分发挥代表权利,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有着重要意义。

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与历史沿革(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建议”,通常指向集体、领导等提出自己的主张。

此种主张一般具有建设性、改良性、完善性和积极性。

由此,建议一般是针对某人或某事提出的前瞻性主张,这种主张以改进和完善工作为目的,具有健康积极的因素。

“意见”,通常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以及对人或事认为不对而产生的不满意的看法。

此种看法一般针对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同时,由于不认同或不满意某人或某事,使得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评价性。

“批评”,则专指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

由于是针对缺点和错误行为提出的,批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批判性和负面性。

由以上对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分析可知,三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语气程度不同。

建议语气最为平和,且较为积极,其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意见语气则相对较强,包含有批评的意味,但也具有建设性意味。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同志们: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方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一是认识要端正。

从代表来说,当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国家职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表达着代表的法律职责、社会事业心和对人民的责任感。

每个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兑现承诺,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

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及各级组织来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地方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

所以,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上升到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积极地对待,切实办好,绝对不能作为人民来信来访来看待和处理。

另外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工程,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

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那么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

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情况。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7426件。

经过分析分类,按照提出建议数量的多少,依次分为:一是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431件,占建议总数的 19.3%;二是关于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林水利方面的有1289件,占17.3%;三是关于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1102件,占14.8%;四是关于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治建设方面的有1007件,占13.6%;五是关于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891件,占12%;六是关于发展规划和综合经济方面的有885件,占11.9%;其他方面的有821件,占11.1%。

代表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妥善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等,涉及这些问题的代表建议数量较多。

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议总数比去年增加1147件,是历次会议新高,反映出代表履职更加积极,对国计民生问题的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6年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的过程”;要求“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和协调,推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一年来,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委员长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改进工作,突出办理重点,提高办理实效,推动了代表建议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深入开展。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共提出建议8609件。

今年代表提出建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议数量多、综合性强,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有5496件,占建议总数的63.8%,比去年进一步增加。

二是建议内容重点突出,主要涉及“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和脱贫,加强资源环境生态保护,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推进医疗、教育、养老体制改革等方面。

三是需要沟通联系的建议多,代表明确提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联系沟通的建议有3345件,占建议总数的38.9%。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XXX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办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日趋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日趋完善
5 %, 1 而水资源总量仅为 2 %。 0
2 — 6
展不同类型的小 、 大城 市 。 中、 大力推进新 型工业 化,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 逐步缩小经济结构 偏差。由于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综合实力还有限, 因

水的 6 %一 0 0 8 %集中在 6 9月。秦岭、 — 淮河以北 土地 面积 占全 国 的 6 %, 口为 4 %, 5 人 0 耕地 为

查报告 , 经大会通过后 , 交由有关方面办理。 18 年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这种提案 92 区分为“ 议案” 建议、 和“ 批评和意见” 以下 简称建 ( 议) 议案” 。“ 是指全 国人大一个代表 团或者三十名
以上的代表联名 , 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 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 由大会主席 团决定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全国人大代表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的对政权机关 、 有关组织等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 , 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 组织研 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去年 5 , 月 中共中央转发《 中共全国人 大常委
维普资讯
●国情 市情●
《 资料信息}06 2 0 重点。在产业上 , 重点支持农 业 ; 在地 区上 , 重点支持 中西部 ; 在人 群 上 , 支持低 收入 人 口。 重点 21 00年至 22 0 0年 : 主要任务 是在 继续 加大 产 业扶持基础上 , 促进农 民收入增长, 平抑城 乡居 民 收入差距, 加快推进各项改革, 建立有利于消除城 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和机制 , 促进城乡各种要素资源 进一步优化互动 , 基本实现城乡关系和工农关系平 等、 协调 、 均衡发展。这一阶段 , 国家综合经济实力 和财政实力进一步提高 , 重点应是扶持农村发展二 三产业 , 全面建立农 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 加快发展农村文化、 教育、 卫生 、 基础设施等社会事 业。 22 00年以后 : 主要任务是加大对农 民的收入 支持 , 全面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 加快构建农村 和谐社会 , 尽快形成农 民富裕、 农村繁荣 、 农业发展 的局面 , 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由于这一阶段 , 我 国人均 G P已超过 3 o 美元 , D 00 达到中等发达国家 水平 , 以工促农 、 以城带乡的条件更加成熟, 重点应 是全面构建农民收入支 持体系, 加快农村医疗、 养 老、 低保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推进农村 民主 法制建设 , 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 。

由全体代表票决议案办理情况合适吗

由全体代表票决议案办理情况合适吗

由全体代表票决议案办理情况合适吗?为加强议案督办工作,南方某地人大常委会将议案落实情况提交人代会,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

对此,有人认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不能由领导说了算,由全体代表票决的做法值得提倡;也有人认为,议案办理情况好不好,应该首先征求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将议案落实情况直接交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的做法,有越俎代庖之嫌。

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和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一方面,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又没有具体办法对此落实情况予以监督,这显然是权责不一致的体现。

重庆市巫山县设定票决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不力的问题。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来可以在法律中增加类似的监督措施。

综观各地人大的议案建议处理办法,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人代会表决通过后,均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在闭会期间审议。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时,会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也将印发下次的人代会。

这已表明,对代表议案的督办完全是常委会的“分内事”,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和将结果印发人代会,已体现了对全体代表的尊重。

至于代表建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也已明确,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据悉,自2009年2月议案建议交办会后,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到涉及议案、重点建议的乡镇和工程项目现场,力督政府办理工作求实见效。

可以说,巫山县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工作是有力的,办理成效也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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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

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

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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