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模板】

合集下载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统筹分配资助资源,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19〕1 号)、《XX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教发〔2020〕15 号)及《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X教财函〔2021〕5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带班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财字[2007]X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第一篇: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

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学院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 各学院要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5%,要确保每个宿舍都有学生代表进入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4.结果公示。校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由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遵循自愿申请原则,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一般困难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需要临时性经济资助。
2.比较困难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3.特殊困难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______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______〔2018〕___号)和《______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______〔2019〕___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学生申请时不再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只需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进行个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3.综合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校院两级以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复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中下列学生可予以重点考虑,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1.特殊群体学生;
2.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3.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生;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具体包括如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