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
主观唯心与客观唯心等概念
主观唯心主义与客观唯心主义的区别客观唯心主义: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但这精神不是某些个人的主观意识,而是存在于宇宙空间的一种神秘的、客观的精神。
客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年一公元前327年),他把这种“客观”精神叫做“理念”;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1770年一1831年),他把这种精神叫做“绝对观念”或“绝对精神”;中国南宋唯心主义哲学家朱烹(1130年一1200年),他把这种精神叫做“理”。
主观唯心主义则把主观精神、主观意志夸大为唯一的实在,当做世界的本原,当做第一性的、决定一切的东西。
他们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我”的感觉、观念、意志、情感等等产物,没有“我”就没有世界。
中国宋代的陆九渊认为,“吾心便是宇宙,宇宙便是吾心”。
明代的王守仁认为,“心者,天地万物之主”,“心即是天”,“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
在西方,18世纪英国的贝克莱认为,“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存在就是被感知”,他举例说,苹果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而是人们看到一定的形状和颜色,闻到某种香气,尝到某种滋味,把这些感觉组合在一起,而后给这感觉的组合起个名字,叫苹果。
奥地利的马赫说:“物是感觉的复合”。
主观唯心主义因为夸大了个人意识的作用,把客观世界看成是主观意识的产物,必然走上唯心主义的道路。
主观唯心主义: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
它认为个人的精神(心灵、意识、观念、意志等)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只存在于个人的心灵之中,或是个人心灵的产物,是第二性的。
主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贝克莱(1684年一1753年),德国的费希特(1762年一1814年),中国的孟轲(约公元前372年一公元前289年),以及王守仁(1472年一1528年)等。
客观唯心主义是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它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但这精神并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识。
关于客体世界_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9年第3期关于客体世界、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顾孟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编译摘要:本文阐述了客体世界、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等的界说及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客体;主观概念;客观概念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 and Objective ConceptsTranslated by GU Mengjie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meaning of 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 and objective concepts.It explains al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concepts.Key words: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objective concepts一、关于客体世界应该认识到有两种由客体组成的世界,即:(1)客观(实存)客体的世界;(2)观念(思维)客体的世界。
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划分和定义客体:a:客体a1:实存客体(real object)———为外部和内部感官所知觉的客体。
a11:意识上的实存客体———指作为意识内容的客体,如心灵过程、欢乐或痛苦的感觉等。
a2:超意识的实体———指意识之外的客体。
a111/a112:意识上和意识之外同时存在的客体———指在意识之中产生实在的现象,而又超越在意识之外的客体。
例如,园中为我所看见的苹果树。
a2:观念客体(ideal object)———指空间、时间及因果关系之外的客体。
a21:逻辑客体———具有逻辑真实性的客体,如“概念”。
a22:数学客体———具有数学真实性的客体。
a23:价值观客体———属于道德范畴的客体。
具体分析如下:(1)客观(实存)客体的世界是由多种客体构成的。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在哲学领域中,主观和客观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主观指的是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而客观则是指独立于个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
这两个概念在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它们并不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和相互影响的。
主观和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是基于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例如,一个人对于一幅画作的评价是基于他自己的主观感受和审美观念,但这个评价也会受到画作本身的客观特点和艺术价值的影响。
因此,主观和客观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并相互影响的。
在哲学中,有一些范畴可以被称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例如,真理可以被看作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真理是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同时也需要个体的主观认知和体验来加以理解和认识。
只有当个体的主观认知与客观存在相符合时,才能达到真理的认识。
另一个例子是道德价值观。
道德价值观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范畴。
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念是基于客观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个体的主观判断和行为需要符合客观的道德标准和价值体系,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和正确的。
此外,美学领域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个体的审美观念和主观感受是基于客观的艺术作品和美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
个体对于艺术作品的欣赏和评价需要考虑到作品本身的客观特点和艺术表现力,才能达到真正的美的感受和体验。
综上所述,主观和客观是哲学中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
一些哲学范畴,如真理、道德价值观和美学,可以被称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在理解和认识这些范畴时,我们需要既考虑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又需要基于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进行思考和分析。
只有在主观和客观相互补充和相互符合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本质。
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文
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文
众所周知,客观性和主观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著密切的关系。
首先,客观性指的是一种看待事物的方法,即脱离主见和偏见,直接从外部客观实际出发,以实证的方法来描述和揭示事物的现象,无论是仔细、冷静地思考,还是科学实验,都是客观行为的基础。
另一方面,主观性代表的是从内部出发,从INGP角度来判断事物的可能,它不同于客观性,而是倾向于根据自身的感受来了解事物,以客见其中可能性,这个概念源于人类主观情绪,并加以改良和发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
客观与主观是相互依存的,客观性可以帮助人们从客观的外部对象理解事物的本质,而主观性才是为了明确实践中所追求的结果。
必须全方位地掌握它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事物本质,从而更好地去应对复杂的问题。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论美术作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教案
论美术作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艺术作品是一种表达文化和情感的方式,其创作过程包括了创作者的个人经历、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对艺术的理解。
美术作品也同样如此,在其创作过程中,既有艺术家个人的主观意识,也有客观存在的元素。
如何在美术作品中理解和区分主观性与客观性?如何教授学生分析美术作品的客观和主观元素?本教案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指导。
一、什么是主观性和客观性?在美术作品中,主观性指的是艺术家的个人情感、感受和思想,通过对这些个人元素的表现来达到艺术作品的目的。
例如,画家画一张自画像,是为了表达他内心的情绪、情感和经历,并通过绘画技术和图像元素呈现出来。
与此相反,客观性指的是作品中能够被普遍理解和认可的事物,也称为事实性元素。
在美术作品中,客观性包括了作品的主题、色彩、构图、形态和技术等可对象化的元素。
例如,一个山峰画作品中的山峰和草木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被表达的方式、构图和表现手法则是主观性的。
二、如何分析美术作品的主观与客观元素?当我们分析一幅美术作品时,应该先从客观元素入手,逐级推导出主观元素,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美术作品的创意和意图。
以下是一些分析美术作品的步骤和方法。
1. 主题和构图分析主题和构图是美术作品最基础且最重要的两个元素。
通过观察和研究画作中的主题和构图,我们可以分析作者的创作目的、情感和理念。
主题通常是作品所要表达的主要思想,可以从画面中的人物、场景或角色中推断出来。
构图则是画面中各个元素的组合方式,包括了画面元素的大小、形状、位置等,可以反映作者的审美和技巧。
2. 色彩和形态分析色彩和形态也是美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元素。
色彩可以通过颜色的明暗、饱和度、对比等来分析画作的色调和色彩变化。
形态则是画作中具有表现力的形状和空间,可以通过线条、形状、光影等来理解。
这两个元素往往也反映出了画家的个人风格和审美观。
3. 技巧和表现手法分析技巧和表现手法是一幅作品的表现方式和手段。
艺术家可以通过不同的技巧和表现手法来表达他们的创意和想法。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在刑法中,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持有的心态和态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具体来说,主观故意要求犯罪人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人的意愿和动机。
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以自愿的态度实施犯罪。
2. 主观故意注重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图。
犯罪人必须形成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主观认识,并以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为动机,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3. 主观故意可以体现在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
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导致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不确定性较大。
二、客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明显的预见,并且对这种预见结果持有一种默认的态度。
客观故意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故意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情况来推断的,而不完全依赖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即使犯罪人声称没有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和情况本身却能证明其具备客观故意。
2. 客观故意注重犯罪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
犯罪人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有默认的态度。
3. 客观故意是一种可推定或可认定的心理状态。
尽管犯罪人可能不会明确表达出其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图,但根据其行为和情况可以推定其具备客观故意。
三、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在犯罪心理状态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从心理状态上看,主观故意关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图,而客观故意则更加注重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可能带来后果的预见。
2. 从法律适用上看,主观故意通常适用于故意犯罪行为,而客观故意则通常适用于过失犯罪行为。
主观与客观的区分
主观与客观的区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主观与客观的区分经常会感到困惑。
主观是指个人的主观意识、观点和情感,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主观世界。
而客观则是指与个人主观感受无关的客观存在、事实和真理。
如何正确地区分主观和客观,对于我们的思维和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主观和客观存在的不同特点。
主观是一种个人的主观意识和情感,是个体产生的,因此主观是带有个人感受和情绪的。
而客观则是独立于个体的存在,与个人主观感受无关,客观存在是普遍适应于所有人的。
其次,主观和客观在认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
主观认识是指个人对外界事物的主观感知和理解,是个体从自身角度出发对事物的主观判断。
而客观认识是指通过客观数据、事实和科学方法来了解事物本质和规律,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客观判断。
另外,主观和客观也在价值评判上有所不同。
主观价值评判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喜好、偏好和价值观对事物进行评判,往往带有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色彩。
而客观价值评判是基于事物本身的特性、功效和对社会的影响来进行评判,是客观规律的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的是和主观打交道,因为我们的思维和行为往往是受个人主观意识和情感的影响。
而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往往需要通过科学研究和客观数据来验证。
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问题和决策时要注重从客观的角度出发,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
为了正确区分主观和客观,我们需要培养科学思维和客观分析能力。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从多方面、多角度去了解一个问题或事物,以便获得全面的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逻辑思维,以客观的态度去评估问题。
最后,对于一些涉及价值取舍的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客观公正、权衡利弊,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局限。
在学术领域,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也十分重要。
科学研究需要遵循客观的原则,通过客观方法去验证假设和论断。
学术研究应该追求真理和客观规律的发现,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的满足。
总结起来,主观与客观的区分是我们思维和行为的基础问题。
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主观和客观的概念,培养科学的思维和客观分析能力,以便更好地认识事物,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主观唯心与客观唯心主义例子
主观唯心与客观唯心主义例子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这两种思想,真是各有千秋。
我们先聊聊主观唯心主义。
简单来说,这个观点认为,意识是决定一切的。
比如说,想象一下一个艺术家,他的画布上展现的是他的内心世界。
他的情感、思想,都在那一笔一划中流淌。
换句话说,艺术家的一切创作,都是他内心的反映。
嘿,光是想想就让人激动,对吧?在这个框架下,真实的世界似乎完全依赖于个体的感知。
再来看个例子。
想想那些梦境。
梦里的场景、人物,全都来自于我们的大脑。
有些人觉得,梦就是现实的另一种表现。
也就是说,梦里的每一个细节,都是个人意识的产品。
你可以在梦里飞翔,也可以跟超人并肩作战,这种感觉真的很奇妙。
主观唯心主义强调个体的重要性,仿佛每个人都是自己宇宙的中心。
接着,我们探讨一下客观唯心主义。
这个观点稍微复杂一点。
它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的精神实体。
举个例子,比如宗教信仰。
许多人相信,有一种更高的力量在掌控着一切,这种力量并不依赖于个体的想法。
这就像是有一种普遍的真理在背后支持着我们的生活,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
人们的信念可能千差万别,但这种超越个体的力量始终存在。
再想想科学。
在科学的世界里,有些真理是客观存在的。
比如,重力法则,无论你信不信,丢下一个苹果,它都会掉下去。
这就说明,有一些客观的事实是独立于我们意识的。
这种思想在哲学上,给人一种非常稳固的感觉。
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认识到这些真理,似乎为这个复杂的世界提供了一种理解。
所以,主观和客观唯心主义的冲突,让人很有思考的空间。
一个强调个体的体验,另一个则关注普遍的真理。
这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各有优缺点。
主观唯心主义的自由,让我们得以探索内心的深处,发现自我。
而客观唯心主义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框架,让我们在复杂的现实中找到方向。
想一想,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二者的结合是多么重要。
比如,在追求梦想的过程中,个人的信念会推动我们前进,而社会的规范和规则又会引导我们的行为。
就像走在大街上,周围的喧嚣和独特的风景,每个人的感知都是不同的,但我们却共享着这座城市的生活。
主观与客观的议论文1000字
主观与客观的议论文1000字前日,听同学说有一本书里的话写得太主观了,听后觉得有理,于是便在想为什么人们看问题、看世界都这么主观,为什么不能客观一些。
而且这并没有什么困难,需要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冷静一点就可以了。
但自己再仔细想想,正如那句老话所言“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好像这些也并不那么容易做到。
主观,主要指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等,是要从个人的角度去思考的问题。
而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或认识对象,是事实,是不加入任何个人感情色彩来看待问题。
也就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
主观就是人类大脑活动的各种产物,客观是大脑活动以外存在的各种事物。
当主观认识客观存在时,首先要通过感觉把客观信息转变为神经信息。
客观信息的是否存在是确定客观存在的唯一标准。
你说是从主观角度看或者是从客观角度看,都是人在看待问题,都属于人脑的主观活动。
但它们却与通常说的主观与客观不是一回事。
在你说的含义下:从客观角度看问题,就是要求一个人主观想象不要太多,要多以客观存在为依据。
但从主观角度看问题,就是要求一个人可以任意发挥自己的想象,不必过多拘泥于客观事实。
而我们通常说的客观,是指存在于人意识以外的东西。
例如客观存在,是指存在于人意识以外的各种事物。
包括人体的结构,人的大脑结构和人存在着意识等事实。
再例如客观规律,它是指不由人的意识活动控制的制约的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我们通常所说的主观是指人的认识活动,是指以大脑为核心以感觉为外围的认识能力。
主观就是意识活动。
由于“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有相互转换作用,因此没有主观存在这个概念,就会出现你说的“没有什么是彻底客观的,也没有什么是完全主观的”这种说不清的现象。
但是引入了主观存在这个概念后,凡是由主观产生的东西就是属于主观,凡是不依人的意识活动而存在的东西,就是属于客观。
当一个事物处于主观存在状态时,它还属于主观,但当它转化为客观存在后,那么它就会属于客观。
这样来看的话分不清的现象就不会再出现。
主观与客观
主观与客观主观,指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等;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或认识对象。
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中的基本问题。
唯心主义颠倒主观与客观的真实关系,提出主观决定客观,否认客观的独立性和主观对于客观的依赖性。
机械唯物论虽然承认客观的独立性及其对主观的决定作用,但不懂得主观对客观的能动性和反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全面科学地解决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认为主观与客观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客观不依赖于主观独立存在着,客观决定主观,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和反作用于客观,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
并指出主观与客观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一致,不是僵死的,而是一个过程。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由于主观认识受社会历史条件、阶级地位(在阶级社会中如此)和科学知识水平等等的限制,使主观认识常落后于客观实际,主观与客观之间常产生矛盾,这个矛盾,只有经过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包括失败的教训),才能逐步做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一、主观和客观是相对的在人类出现以前无所谓主观和客观,有了人之后,才有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区别。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观世界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于反映者来说,被反映的对象属于客观世界,它不以反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而是客观的;而反映的结果则属于主观世界,是关于客观对象的主观映象,因而是主观的。
换言之,从人类认识的角度来看,认识的对象都是客观的,而相对于被认识的对象,认识的结果都是主观的。
真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作为一种认识结果,它归属于主观世界,因此,真理是主观的。
真理作为正确的认识,包含着两个规定:“认识”和“正确的”。
“认识”是真理的基本属性,它把真理同真理的对象区分开来,表明真理属于主观世界;“正确的”是真理的本质属性,它进一步把真理同谬误区分开来,表明真理是主观世界中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那一部分。
两个规定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否认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就否认了真理,在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不承认真理是主观的,同样也等于否认了真理。
主观与客观的区别哲学
主观与客观的区别哲学
在哲学中,主观和客观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用于描述不同类型的现实或知识。
下面是它们的区别:
1. 主观:主观是指与个体的主体性、主观意识或个人经验相关的事物。
主观是个人的主观感受、情感、态度和观点等方面的表达。
主观是基于个人的背景、信念和个人经验等因素的,因此不同个体的主观可能不同。
主观是相对于特定个体而言的,它反映了个体对现实的感知和理解,但不一定具有客观性。
2. 客观:客观是指独立于个体主观意识的事物或知识。
客观是超越个体的,它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事实、真理或现象。
客观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体主观意识的影响。
客观是由一系列客观事实、证据和分析所支持的,它与个体的观点和情感无关,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总之,主观和客观是对现实或知识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描述。
主观是个体的主观感受和意识,而客观是独立于个体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主观与客观的辩证概念
主观与客观的辩证概念主观与客观的辩证概念,其实说白了,就是我们看待事物的两种不同角度。
你看看自己生活中遇到的事情,什么都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去看待的。
就像你跟朋友去看一部电影,你觉得演员演得差,故事情节烂,朋友却觉得那是人生的经典之作。
你们俩人到底谁对?这事儿其实没有标准答案。
你看,你站在自己的角度,你觉得电影毫无亮点,可是从朋友的视角去看,他可能发现了一些你根本没注意到的细节,这就是“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主观,是你个人的感受和判断,客观,是不受你个人情绪影响,所有人都可以验证的事实。
咱们这儿讲的不是哲学课上那些深奥的定义,咱们就说说生活中的事儿。
比如说,你今天看到一篇文章,里面的观点你特别不同意,觉得作者完全是在胡说八道。
这时候你就开始咯咯咯地笑,觉得这文章根本不值一提,可是如果你把这篇文章放在全世界的视角来看,可能就没你这么绝对了。
你把它跟别的文章对比一下,发现其实也有道理,也有一些你没想到的地方。
你明白了吧?你从自己的立场来看,觉得它不对劲,可是从客观上看,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界限,往往是那么模糊,让人头晕眼花。
你会发现,自己觉得对的未必对,觉得错的也未必错。
你看,这就是我们说的“主观”跟“客观”有时候难以界定的地方。
再说点轻松的,看看日常生活。
你和闺蜜去吃火锅,桌上堆满了各种食材。
你俩一人夹一块牛肉,差不多时间就放到嘴里。
结果你们两个的反应却天差地别。
你觉得这块牛肉太硬,嚼得你都想放弃了,闺蜜却大呼过瘾,赞不绝口,嘴里还不停地说:“哇,这块牛肉真嫩!”你怎么也不理解,明明是同一块肉,怎么吃出来的味道差这么多?你以为自己吃的就是最真实的感觉,可是人家闺蜜却完全不同。
她觉得嫩,那就是她的真实感受。
这就是“主观”的力量了。
你吃牛肉觉得它硬,但你闺蜜的感官却不同,这个不一样的感受,就说明了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差异。
有的人可能会想:“那到底哪个更重要呢?”这两者并不是谁比谁高贵。
客观是现实的标准,它不以个人的情绪为转移,像一面镜子,照出你想看到的东西。
主观和客观通俗理解举例
主观和客观通俗理解举例
主观和客观是哲学、社会学等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用到这两个词。
那么,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呢?
主观指的是个人的主观意愿、感觉、判断等,即由个人主观意识所构成的部分。
例如,一个人觉得红色很美丽,这就是他的主观感受。
客观则是指与个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事物或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
例如,天空是蓝色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下面举几个例子,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主观和客观的概念:
1. 某个人认为自己很聪明,这是他的主观观点。
但是,他的智商测试结果只有普通水平,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 一个人喜欢听流行音乐,这是他的主观喜好。
但是,这种音乐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可能不被认同,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3. 一个学生认为他在某门课上很努力,但是他的成绩并不好,这是客观的结果。
他的主观感受不能改变客观事实。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主观和客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使用。
在不同的情境下,我们需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主观和客观的概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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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客观、微观、宏观是什么意思
主观、客观、微观、宏观是什么意思
主观:是⼈的⼀种意识、精神,与“客观”相对,所谓“主观”,就是观察者为“主”,参与到被观察事物当中。
此时,被观察事物的性质和规律随观察者的意愿不同⽽不同。
客观:哲学术语,指的是⼈们看事物的⼀种态度,不以特定⼈的⾓度去看待事物,也就是事物本⾝的属性,不以⼈的意志⽽转移。
另外,客观也指事物的本来存在状态.指事物的⼀种⾃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存在.它与主观正好相对.微观:在社会科学或者⼴义的概念,宏观是指从⼤的⽅⾯去观察,微观是指从⼩的⽅⾯去观察。
宏观:在社会科学中,⼀般来说,我们通常把从⼤的⽅⾯、整体⽅⾯去研究把握的科学,叫做宏观科学,这种研究⽅法,叫做宏观⽅法。
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主观与客观是哲学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它们是两个相对的概念,用来描述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方式。
主观指的是个体的主体意识,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观点和价值判断;而客观则是指与主体意识独立存在的客体世界,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质。
然而,主观和客观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而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受到主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每个人的主观认识都会因为个体的不同经历、教育背景、价值观念等影响而产生差异。
这些主观因素会影响到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判断。
然而,尽管我们的认识是主观的,客观事物本身并不会因此而改变。
客观事物的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意识的,它们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具有一定的本质和规律。
无论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正确还是错误,它们的本质和规律是不会变化的。
因此,我们的认识必须力求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而不仅仅是符合个体的主观意识。
我们应当努力提高我们的主观认识水平,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事物。
通过学习、实践和与他人的交流,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增加我们对世界的了解。
这样我们的主观认识就能更加贴近客观事物的本质。
同时,我们也要保持谦虚和开放的心态,接受不同观点的挑战和批评,从而纠正我们的主观认识中的偏见和错误。
然而,即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们的主观认识水平,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摆脱主观性的限制。
客观事物本身是复杂多样的,我们的认识是有限的,很难完全理解和把握事物的全部本质。
所以,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的,无法达到完全客观的程度。
了解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合作。
我们应当学会尊重他人的主观观点和受限的认识,尽量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经验。
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对待问题,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在实际生活中,主观与客观往往伴随着矛盾和冲突。
人们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主观认识,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然而,正是因为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人类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客观声明和主观声明例子
客观声明和主观声明例子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主观与客观?在此尝试在逻辑上进行还原两者的概念,以清楚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清楚知识的界限。
首先来看我们对于主观与客观的普遍定义:客观: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一切事物。
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是否知道它、是否承认它...都照样存在的,就是客观的。
比如万有引力,在牛顿发现它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人们感觉不到、认识不到,自打有地球开始他就存在,那它就是客观的。
客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主观:跟客观正相反,指被人的意识所支配的一切。
比如人们想问题、做事情,都属于主观范畴。
我们以上述定义来描述主观与客观,其中也有显而易见的逻辑问题:1.客观存在难道不是建立在意识上吗?我们可以将万有引力视为客观的存在,可要是伽利略、虎克、牛顿等人没有将这种客观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展现出来,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发现万有引力的客观存在。
所以我们可以说一切的客观存在都建立在主观之上。
2.主观范畴的一切难道不是客观存在吗?一个人展开他的想象力,他可以想象世界上并不存在的事物,可这个想象行为本身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如果可以将他想象的内容投射出来,那么他想象的内容也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我们在现实中找不到与内容相对应的实体。
所以我们可以说一切的主观行为都是客观的存在。
(PS:其实在我们讨论之前我们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与客观的概念,不然我们也无法进行到这,在此我只是帮助大家充分理解并纠正我们的错误认知,如果你对上述内容已经有了自己的明确答案,那么接下来的内容就可以不用看了。
)那么我们展开逻辑开始分析:首先上述逻辑问题中我提到了:客观存在的主观性、主观行为的客观性。
所以客观与主观在某一程度上是统一的,但并不是说主观与客观是等同的,两者是统一的两个方面,那么我们就展开这两方面是什么的讨论。
我们如何定义客观?我们必须承认一切的客观都建立在主观之上,客观与主观的区别在于:客观不会按照人的意志转移,进而我们承认外在实体的存在。
认识论中的主观与客观
认识论中的主观与客观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活动、认识过程及其规律的一门哲学学科。
在认识论中,主观与客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主观是指个体在外界刺激下主动地对其进行认识与体验的能力和过程;而客观则是指存在于外界独立于个体意识之外的事物及其规律性。
在探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我们需要思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人类认识的过程。
首先,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认识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能动性是指个体在认识过程中主动地参与并能够对待认识对象进行主观的加工和构建,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
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人们进行认识活动和获取知识的基础。
通过主观能动性,人类能够主动地关注、选择并加工信息,使得我们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
正是通过主观能动性,人们能够不断探索和创新,在认识过程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
然而,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中,人们必须处理好主观和客观的关系。
客观是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事物和规律,是外界客观存在的反映。
人们的主观能力必须基于客观存在,才能找到正确的认识和表达。
否则,个体主观意识的发展将无法与客观存在相适应。
只有通过对客观事物的准确认识,我们才能避免主观偏见、主观主义的片面性。
主客观的统一关系是认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只有正确处理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我们才能获得较为准确的认识和成果。
此外,主观和客观也存在着相互作用与转化的关系。
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和思维过程来实现的,而人们的感觉和思维过程又会受到客观事物带来的刺激和影响。
在与客观的交互中,人们的主观活动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相应地,人们的主观意识也会对外界的客观事物进行解释和认识。
这种相互作用与转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使得人类的认识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
最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自然科学领域,客观规律性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特征,而主观因素对于发现和把握客观规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科学领域,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相互作用更加复杂。
如何辨析主观和客观?
主观和客观是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简单来说,主观是指个人的主观意识和感受,客观则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和事实。
如何辨析主观和客观,是我们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能力。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认识”。
认识是指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了解。
在认识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感觉、经验、思维等方式来获取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最终形成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认识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和事实是独立于主观意识的存在,它们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和客观存在的本质属性。
客观性原则是科学认识的基础,也是辨析主观和客观的关键。
那么,如何辨析主观和客观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从认识的角度出发。
我们需要认识到,主观和客观是相互作用的,我们的认识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需要尽可能地使我们的认识与客观世界相符合,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
第二,从感性和理性出发。
感性是指我们通过感觉来获取信息,而理性则是指我们通过思维来加工处理信息。
在认识过程中,我们需要既注重感性的直观性和直觉性,又注重理性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确保我们的认识既符合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又符合我们的主观意识。
第三,从主观和客观的关系出发。
我们需要认识到,主观和客观是相互作用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我们的主观意识可以影响我们的认识和行为,但并不是决定一切的因素。
客观存在的事物和事实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意识的存在,它们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结论,那就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客观性和主观性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
客观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而主观性则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础。
只有在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下,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客观世界。
辨析主观和客观是我们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能力。
我们需要从认识的角度、感性和理性、主观和客观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思考,确保我们的认识既符合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又符合我们的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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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关于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分析顾孟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摘要论述了对客体的概念同认识主体的结构要素的关系以及对‚想象中的客体‛(ideal objects)建立统一概念的特殊难度;运用科学哲学的‚3w论‛以图解形式分析了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提出了从主观概念推进到客观概念即实现术语标准化的基本途径和条件的若干见解。
1 引言概念,是思维活动的起点,是“思想的细胞”。
人类的认识活动,一般来说,是从感性发展到理性,通过产生概念、形成判断(提出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等一系列思维运动过程,经过综合化和系统化,然后建立起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的。
在这个过程中,对所考察的事物建立概念,由于这是理性思维的第一个环节,所以其准确、精当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这就好比建筑工程对基石的平整度、建筑用砖的形状和尺寸有严格的要求一样。
作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的术语学,始终把明确概念(下定义是明确概念的具体手段)放在首要地位,就是为此。
但是,在一个专业领域中,要使众多的专业人员对同一事物建立起相同的概念,其实际难度比我们通常所预期的要大。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常有的情形。
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概念离散现象”,即人们对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以及知识领域中的各种已有术语)所形成的概念,因事物的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以及知觉主体自身的不同素质等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或差异的现象。
具体地说来,就是:(1)“离散度”随事物性质的抽象程度的提高而增大;(2)“离散度”依事物的复杂程度、理解难度(“白箱”、“灰箱”、“黑箱”)而增大;(3)人(知觉主体)在个体素质上的千差万别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如习惯势力等)都可能导致概念离散。
[1]术语标准化工作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在于防止、减少以至消除概念离散。
为此,殊有必要就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加以专门的探析,以把握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并探索促使概念从主观向客观推移的途径和条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加速术语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武器。
鉴于术语学是一门建立不久的新学科,从事此项探索意味着要在学习、借鉴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作出大胆的创新。
2 概念的客观表现形态及其形成机制2.1 H.海涅的一句发人深省的名言著名的德国诗人和政论家H.海涅(1797~1856)在其名著《论德国宗教与哲学的历史》一书第二版前言中说:“目前这本书仅是一个片断,……我倒宁愿我能够让这本书从未出版过。
……然而箭一离开弦便不再属于射手了,言论一离开说话人的口,尤其是经过大量印刷之后,便不再属于他了。
”一个人的思想、观点,一经用文字记述下来,尤其在印成书籍出版发行广为传播之后,那些原本属于纯主观的思想、观点就被牢牢地“外化”成一种可以独立存在、并到处扩散甚至世代流传的“客体”,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上对人类社会产生影响(积极的或消极的或二者兼而有之)。
作为人类思想细胞的概念,同样也是如此。
个人的主观概念,可以在他的作品(信件、笔记或著作)中“外化”出来,而迄今世界上浩如烟海的辞书宝库,则正是人类的智慧(个人的和集体的)对形形色色“客体”所建立的概念被“外化”成无数信息形态的庞大“宿主”。
概念究竞如何从主观推向客观的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但它们各有客观形态的存在方式则是不争的事实。
2.2 认识活动主体对事物的洞察力及其局限性H·费尔伯(H.Felber)教授在阐述术语学基本原理有关问题时明确指出: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概念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命题也是这样。
主观的概念和命题是精神现象的本质,概念和命题的内容则是客观的。
[2]从这一精辟见解,促使我们把术语工作系统中的本体论和认识的主体性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
首先,概念作为指定一个客体并在观察者的头脑(思想)中描述它的一种思维结构[3],是认识主体(某个具体人,即前述的“知觉主体”,在讨论认识活动时,方便地称之为“认识主体”)在接受外界某一刺激物(客体)所发出的信息后,对该事物的本质属性(特征)加以把握并在思维中进行整合的产物。
它一开始就与认识主体自身的属性(主体性)密切相关,我们亦称之为“洞察力”。
所谓认识的主体性,是指由主体诸要素(神经系统结构、自我意识与需求意识、经验与知识、情感与意志以及实践活动等)所构成的主体结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4]这是精神现象中最活跃的因素。
主观的概念开始只生成并贮存于个人的“脑海”中,这个主观的思维结构通过文字或符号的表述即可“外化”成具有客观表现形态的信息客体。
不过,在其内容上必然地带有认识主体的独特印记。
这种印记是同现实的认识主体的神经系统结构、意识结构、经验、知识、情感、意志及其实践活动的个性密切相关的;认识主体对事物的洞察力及其局限性,正是由上述种种要素决定的。
因此,主观的概念不容易~开始就真实、恰当地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对于一些内在构造和机理复杂的或性质比较抽象的事物,更是如此;即使对于一些属于“天才”类型的名人和伟人来说,亦不能免。
进而,基于人类活动的社会性,在专业团体中,不同的认识主体互相沟通,在诸个体之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通约性”(其中一些专家学者和权威的见解,更容易被大家所尊重和欣然接受),于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共识基础之上的更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即较合乎客观的概念(适当的定义表述和相应的术语形式)便产生了。
它们在通过“约定”之后,以辞书、专业词汇以至术语标准等形式形成其权威性。
但是,所有这些比起存在于个人思维中的主观概念来较合乎客观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需要经受实践检验并通过集思广益不断反复地加以修正,才能趋于完备。
正如A.爱因斯坦所说的:‚相信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是一切自然科学的基础。
但是,既然感官知觉只是间接地提供关于这个外在世界或‘物理实在’的信息,我们就只能用思维的方法来把握它。
由此可知,我们关于物理实在的观念决不会是最终的。
为了以逻辑上最完善的方式来正确地处理所知觉到的事实,我们必须经常准备改变这些观念——也就是说,准备改变物理学的公理基础。
事实上,看一下物理学的发展就可以明白,它在历史进程中已经经历了影响深远的变化。
‛[5]这一点我们从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以及每一项科技进步的时代局限性上本已得到解释。
然而,由于那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对“人”而言),在地球上产生了愈来愈多的人类的精神产品——形形色色的出版物之后,除了原来所存在的“物质世界”之外,又增加了一个以出版物为载体、用文字和符号所传递的信息来体现其“存在”的特殊形态的“世界3”(详见后文),这样就使知觉主体的考察、研究对象更加丰富,并使人类的实际认识活动比我们一般所能想象到的远为错综复杂。
在这里,连A.爱因斯坦的“相信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这句名言似乎也值得商榷了——比如:“UFO”是属于可以离开知觉主体的独立存在物么?而术语学研究,则正好在这里碰到了一显身手的大好机遇!2.3 对想象中的客体形成客观概念的特殊难度H.费尔伯继承了E.于斯特(E·Wuster,1898—1977)教授的研究成果,在探讨普通术语学(一译“通用术语学”)基本原理时曾提到一个观点是:“人生活在客体世界中,客体不同程度地独立存在于作为思维实体的人之外。
”[6]而他在TSTT'91学术会上发表的论文中阐述“客体论”时更明确地把客体分为实存的客体(real objects)和想象中的客体(ideal objects),并指出:实存的客体是可以被感知的,它存在于空间与时间之中,而想象中的客体则并不占有空间、时间和原因。
他并指出所谓想象中的客体多半可在逻辑学、数学和哲学中找到。
[3]注:H.费尔伯所称的“客体世界”较诸爱因斯坦所称的“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有着不同的内涵。
后者是从物理学研究的角度对“物质世界”的慨括;前者则是对术语学理论与实践所及的领域的高度概括,而这一概括正好从根本上为解开“心物关系”的千古之谜引出了一条新的思路——运用由K.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来对术语工作系统作出本体论分析,并进而更为透彻地剖析“心物关系”,可以说是沿着“客体世界”的思路向前推进的必然结果。
对于认识主体来说,由于受到主体诸要素的种种局限,要想准确地把握那些实存客体(例如“光”、“电磁波”)的本质特征(即确立符合其实际的概念),需要不断扩充知识、反复实践(实验)和认真思索,并在“横向交流”中集思广益,这些已如前述。
而较此更为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则在于人的高超的思维能力(以发达的第二信号系统为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导致了在人所生活的“客体世界”中,想象中的客体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加——正如现今的各种辞书、专业词汇或术语标准中,存在着大量指称抽象事物的术语和语词那样。
而对“想象中的客体”,要把握其本质、确定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作出恰当的定义表述,有时比对“实存的客体”更加不容易办到。
为了说明这一状况,不妨以“硬件”与“软件”为现实的例子。
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在其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软件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硬件的增长速度,然而人们对什么是“软件”的理解反而比“硬件”更费力。
这是因为,硬件占有空间,可以直接触摸到,故容易描述它,而软件的形态既特殊又多样,且有从“狭义”推向“广义”之势,故要确切地表述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就相当困难了。
人类凭智慧和理性用想象的方式“制造”出来的客体,“存在”于许多领域,却多“不占有空间”,其所特有的抽象性和某种概括性又往往不能以简单重复来接受感官的观察和检测,致使人们普遍地感到对这类“客体”不易建立明确而又一致的概念(定义)。
这对无论是古人或今人来说是一种颇为尴尬和无奈的处境。
以下列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例1,“标准化”和“规范化”。
关于“标准化”的定义,几乎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专家学者所提出的都不一样,连国际标准化机构(ISO/STACO)对它的定义也总是在不断地修正。
关于“规范化”,近乎是作为一个语词而不被当成专门的术语,从未有过统一的定义,人们往往是凭着“不言自明”去理解它。
在一些辞书中,通常是在“标准”和“规范”两个词汇之间采取循环式的定义。
例2,“政治”。
在社会科学领域里,“政治”是一个最重要和被普遍应用的术语,可是在迄今的所有辞书中根本没有见到称得上是权威的定义。
对所有的政治家来说,人们称呼他们本身就是凭着模糊性的概念行事;在政治家之间则往往见解相左,各行其道。
例3,某些中医基本术语。
如“阴阳”、“五行”、“风”、“湿”、“气”、“虚”、“实”等等,它们始终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神秘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