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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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云南德辰弘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提倡环保型新能源开发,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地球环境和生态平衡,造福社会及子孙后代。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合理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甲方区域内商业片区房屋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着力于打造新能源发电示范工程,为常德市鼎城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现就项目建设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项目合作原则
1、本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建设投资的基本原则,合作双方因具体
项目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原则。
2、合作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和投资程序的有关要求。
二、合作项目情况
1、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三年期限内共同推动常德市鼎
城区光伏产业项目的建设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有权审批机关的立项批复为准。
2、项目具体实施由甲方无偿提供区域内商业片区屋顶,乙方出资金和技术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所建设使用的屋顶无偿使用期限为20年。
3、乙方负责项目运作的融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收益、处置,项目产权归乙方所有。
4、乙方屋顶发电项目所产生的电能以用户侧并网,供屋顶产权方优先使用,实行屋顶产权方按照当地商业用电月结费用,余电上网模式。使用期满后,项目屋顶发电设备及节能效益全部归产权方所有。
5、乙方发电收益计算公式为:电价×光伏电站发电产权方用量+光伏余电上网电价×余电上网电量,产权方用电电价按照当地电网用电峰段价格确定。
三、合作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⑴和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运营工作组,派遣项目实施相关部门人员,协助乙方办理项目配额申请、立项、贷款、并网、申请补贴资金等工作,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和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保障乙方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⑵依照国家光伏产业相关政策,落实乙方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电量补贴、金融支持、财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健康发
展。
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乙方所使用屋顶产权方的协调工作,为乙方建设提供便利。
2、乙方责任
⑴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保证项目按期开展。
⑵与甲方组成项目建设运营工作组,在甲方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因乙方或施工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双方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项目合作框架性协议,在项目前期开展进程中,如因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自动终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2、合作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等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涉及资料向第三方泄露,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及声誉损失由泄露方全权承担。
五、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第24号)文件,地方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及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所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三、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四、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五、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具体条款有:
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23日发的财税2013第66号《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电力属于货物范围,税率为17%)
⑵光伏发电企业购进的光伏组件、电气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
⑶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财税2008第116号文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