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2003年12月2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财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财政部发布的文件对资产评估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文件对资产评估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一、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审计和评估工作相对分离财政部于200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该文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要求,其中第15条规定: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这一最新规定将以评估和审计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开性。
”这是我国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评估和审计两种专业服务分开的要求,以保证证券业务中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独立性。
此次发布的财企5号文则是财政部门基于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的考虑,要求同一企业的审计业务与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工作分离,应当说是这是对国资办发12号文规定的延续和扩展,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对专业服务独立性的关注和要求,也与当前国际上要求中介机构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分开的趋势是一致。
虽然财企5号文是规范企业审计行为的文件,但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引起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评估管理权限财政部于去年年底下发了财金[2003]133号文,该文件规定: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
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财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6日财金[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产权登记证明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证》由我部统一制作、印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的时点。
二、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原来已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17•【文号】财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7日财金〔2001〕193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行为,完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企业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从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上报计划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理,并同时停止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
资产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调整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三、资产处置项目已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
以出租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处置小额分散呆滞贷款时,可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但必须采取合规的内部评估程序。
四、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分离的制衡机制,所有负责资产处置的业务部门一律不准参与资产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的评估工作应由专职评估部门负责。
无专职评估部门的,评估工作归口资金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五、资产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债转股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在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否则资产公司要从原停止计息之日起恢复对该企业计息,作孽生利息处理,并积极催缴。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财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清理核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占有和变动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企业,凡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金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金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非金融企业(包括债转股企业)的,由该金融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代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由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当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三)县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处(室)原则上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4]49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金函[2004]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财金[2004]2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
你厅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
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
2004年5月8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4]74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4]74号)为保证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初步完成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任务后,控股和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在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要求和督促子公司真正建立起既对国有股东又对其他股东负责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和督促子公司同等重视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前应将拟表决的事项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充分听取控股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建议,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控股和集团公司的意见。
控股和集团公司应事先向财政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对外担保、股权变更等事项),并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及时报告实际决策结果。
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提交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四、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对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拟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将审议后拟表决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股东大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最后的决策结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OO三年九月三日附件: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3连贯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财金[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要求,凡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职能划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2004年4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结合近年资产处置经验,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二部分处置机构第四条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
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
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1992年 (2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 (23)1993年 (4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45)1994年 (5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 (57)1995年 (6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4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1996年 (15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 (156)1997年 (168)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 (177)1998年 (1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9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7)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 (20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 (211)1999年 (13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 (13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 (219)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 (2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 (242)2000年 (24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4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25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2001年 (276)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 (285)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 (29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2002年 (29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 (309)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 (3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18)2003年 (33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32)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 (33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 (34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 (34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34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35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 (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 (36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 (370)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 (3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37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 (38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38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 (39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 (39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 (39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 (401)2004年 (40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004年1月19日发布) (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 (419)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4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 (42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6)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 (43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004年6月12日发布) (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436)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 (4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43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 (4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 (44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4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53)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 (461)2005年 (46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4)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8)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 (474)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6)附件 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7)附件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8)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9)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 (480)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 (48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 (49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 (49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505)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 (5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 (514)2006年 (52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 (520)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 (52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 (52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6)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 (5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 (535)2007年 (538)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 (53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 (54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4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 (554)2008年 (5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55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 (59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 (595)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5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 (59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 (610)2009年 (615)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 (6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617)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 (6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 (622)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628)目录1991年目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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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133号
(200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
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三)负责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明确应该由财政部负责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由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在当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五、县以上(含县级)地方财政部门依法对地方所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是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变动及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规定的地方金融类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地方财政部门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汇总辖内国有资产有关资料和数据,并按相关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财政部。
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所办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由财政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