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守则研究.doc
我国优先权守则立法研究.doc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商业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保障的重要工具。
而在合同的众多规则中,优先权规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优先权规则的存在,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权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当事人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优先于其他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优先地位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比如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某些领域的法律明确赋予了特定主体在合同中的优先权。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债权往往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法律给予了这一特殊的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而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设定优先权。
比如,在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当合作成果产生收益时,一方基于其在项目中的特殊贡献,享有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这种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优先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权利的分配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可能导致优先权的产生。
比如,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由于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给予关联方一定的优先权。
优先权规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多个潜在购买方对同一股权表示兴趣,合同中可能约定原股东或者特定的第三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既可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有助于保护原股东或者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对于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的经营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的设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优先权制度研究二、选题背景及意义:优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允许在国内申请的专利信息转化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一步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
优先权制度在推动国际专利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创新、降低专利申请成本、提高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优先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上升,优先权争议案件增多等问题逐渐浮现,给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和应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对于加强优先权制度的运作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内容:1. 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分析。
4. 优先权制度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综合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学术文献、法规、案例、数据等资料,探讨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预期成果:1. 深入了解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了解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分析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掌握国际最新动态。
4. 提出科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优先权制度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六、研究时间安排: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七、研究团队:指导教师:XXX研究生:XXX八、参考文献:1. 知识产权法,胡泽如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中国专利发展报告,中国专利局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
3.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 Commentary,Sam Ricketson著,London:Sweet & Maxwell,2015年版。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的目的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的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罗马法中的这些法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
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的继受程度不一样,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体例。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合同法中,优先权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其应用和影响。
一、优先权规则的概念和作用优先权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多个条款或条件发生冲突时,法律对其进行排序和解决的原则。
它的作用在于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避免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优先权规则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特殊条款优先原则:特殊的条款将优先于一般的条款。
特殊条款通常是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进行规定的,因此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2. 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后订立的条款将优先于先订立的条款。
这是因为后订立的条款通常是对先前条款的修订或补充,表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书面条款优先原则:书面条款将优先于口头条款。
这是因为书面条款经过双方协商和确认,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优先权规则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规则的应用,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两个条款:1. 乙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此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优先权规则,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首先,特殊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一条款明确约定了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责任,属于特殊条款。
因此,在冲突时,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其次,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二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补充和修订,表明了甲方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才支付货款。
因此,在冲突时,后订立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优先权规则,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和合法的。
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违反了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后订立的条款。
三、优先权规则的意义和启示优先权规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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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制度11页word文档
关于专利优先权制度与先申请原则关系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一、引言优先权制度1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什么巴黎公约要规定优先权制度,它的设立初衷是什么?优先权的作用有哪些?优先权制度与专利制度的基石----先申请原则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在我国专利制度实施二十多年后,业内仍存在着相当的误读与误区。
例如,在某著名知识产权网站上发表的文章2中,就认为优先权制度的作用是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其指出“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二、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初衷要讨论优先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必须从先申请原则说起。
众所周知,先申请原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先申请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满足专利授权条件的前提,专利权只能授予申请在先的人。
一旦专利申请被正式受理,就确定了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确定了相对于该申请的现有技术的终点日,即凡是在该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或1优先权制度是一种广义上的制度设计,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概念,其包括专利优先权、商标的优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优先权问题。
本文限于在专利制度范围内讨论优先权,故采用“专利优先权”的提法。
2见《专利优先权的分类、作用及启示》,/services/zlxxyysw/wz/201102/t20110214_125760.htm l,2011年2月27日造访。
者使用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
同时,可以根据这些现有技术,来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故先申请原则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及早地将自己的研发成果向全社会公开,以便及时得到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的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合法利用专利成果,提醒社会公众不要重复研发,避免浪费资源。
货物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货物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货物优先权是指物品拥有者在多方债务关系中的特定顺位的权利。
在发生重组或破产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将其钱款支付给拥有货物优先权的货物所有者。
债务人支付给货物优先权的余款才能用于偿还其他的债务。
货物优先权是在发生任何重组或破产时,由法律制定来保障拥有者在多方债务关系中的权利。
货物优先权作为法律制度,要求参与它的一方在保持货物正当所有权的概念中,在付款后将货物所有权移转给其他债权人。
在法律上,只要货物优先权得到认可,其受益人就会在债务重组或破产时,被首先考虑为优先权权利维护者。
除了确定拥有优先权的货物所有者及其特定的排序之外,还需要列明、详细描述拥有优先权的货物的描述、详细数据及应当支付的费用。
这些详细信息将为法院和法律顾问作出正确的决定提供依据。
货物优先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制定:一种是经法院批准,一种是各方之间签订协议。
在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货物优先权将在有权支配财物的人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协商及同意之下,由法院制定并使之生效。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他们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就货物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达成一致。
两种货物优先权制度都可以有效帮助保护拥有者的权利。
货物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可以极大地帮助在债务关系中的拥有者,提供有效地保护其物品权利的手段,防止在重组或破产时被强行掠夺财物。
但是,它也有其局限性。
在重组或破产时,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使得货物优先权的实施变得困难,也可能被破产企业忽视或无法得到执行。
此外,拥有货物优先权的债务人在重组或破产时也有可能面临损失,除非法院做出了明确的裁决。
因此,在针对货物优先权的实施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尽可能清楚地理解相关法律,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doc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1.外国优先权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当认为产生优先权。
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
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
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优先权是特种债权之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包括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和动产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人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创造的。
后为法国、日本等国继受并发展。
《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列于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十八章中,优先权居首,抵押权次之,均视为担保物权,并将优先权分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日本民法典》把优先权称为“先取特权”,将其规定于物权编第八章,分为一般先取特权、动产先取特权和不动产先取特权。
其他如《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及《澳门民法典》也有优先权的规定。
德国、台湾立法虽无优先权的明确规定,但也以其他的形式规定了优先权的相关内容。
<WP=4>优先权作为一项古老的特权,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生的。
现代民法将优先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前提而直接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立法政策,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产生一部分弱势群体,社会不能以彻底牺牲弱者的利益作为发展的代价,因此当今中国的民法必须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怀,优先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
对此,优先权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法律只有关于优先权的零散规定且性质不明、效力不够。
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有必要将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而予以统一规定,从而加强其效力,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法律对实质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本文就优先权的概念、历史、性质、效力等作了初步探讨,并对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章,分别是优先权概述、法律性质与特征、种类、取得与消灭、效力与我国优先权立法的完善。
2024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
2024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当事人: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行政优先权的行使和实施能力;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愿意接受甲方的行政优先权行使和实施;第一条行政优先权的行使和实施1.1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享有行政优先权。
1.2 乙方接受甲方的行政优先权行使和实施,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1.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优先权的范围2.1 本合同项下,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的范围包括:(一)对乙方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二)要求乙方提供与行政优先权行使和实施相关的资料、信息;(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优先权事项。
2.2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向乙方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书,乙方向甲方提供资料、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条行政优先权的实施程序3.1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3.2 甲方在行使行政优先权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乙方的陈述和申辩,确有需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3.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后,应向乙方送达相关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四条行政优先权行使的保障4.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2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优先权,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4.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履行行政职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行政优先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行政优先权行使,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行政优先权的行使1.1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等。
1.2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行政优先权的内容2.1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行政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2.2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
2.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料查阅,核实乙方的合规性。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甲方的检查工作。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除非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外,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乙方应对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行使行政优先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探讨2024年版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优先权条款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探讨2024年版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优先权条款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协议1.2 行政主体1.3 优先权条款2. 双方权益声明2.1 行政主体的权益2.2 另一方的权益3. 优先权条款内容3.1 行政主体优先权范围3.2 行使优先权的条件3.3 优先权行使的程序4. 优先权的限制条件4.1 限制性条件的内容4.2 限制性条件的例外情况5. 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保障措施5.1 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保障5.2 行政主体不适当行使优先权的后果6. 双方在优先权条款下的义务6.1 行政主体的义务6.2 另一方的义务7. 优先权条款的变更与终止7.1 变更的条件7.2 终止的条件8. 违约责任8.1 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8.2 另一方的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的确定12.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3. 合同的管辖法院13.1 管辖法院的确定13.2 管辖法院的变更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2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协议本合同是指由行政主体与另一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1.2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1.3 优先权条款优先权条款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行政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行使行政权力的权利。
第二条双方权益声明2.1 行政主体的权益行政主体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优先权,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行政行为。
最新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
最新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行政优先权范围1.1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先权。
1.2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乙方进行行政检查、监督和指导;(2)要求乙方提供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文件和信息;(3)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4)要求乙方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5)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二、行政优先权行使程序2.1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载明行使行政优先权的事由、依据、范围、期限等事项。
2.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行政检查、监督和指导。
2.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告知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乙方。
三、行政优先权的限制3.1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2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
3.3 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滥用行政优先权的,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配合甲方行使行政优先权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公务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优先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优先处理紧急事务等权利。
第三条公务优先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务优先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公务优先权的范围第五条公务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优先通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务车辆等。
(三)优先处理紧急事务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优先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优先使用通讯工具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优先使用通讯工具,确保公务联系畅通。
(五)优先安排住宿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有权优先安排住宿,住宿条件应当符合公务需求。
第三章公务优先权的行使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务优先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公务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务优先权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公务证件。
(二)合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公务优先权,不得滥用。
(三)遵守交通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务优先权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文明礼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务优先权时,应当文明礼貌,不得影响社会秩序。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行使公务优先权:(一)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公务车辆、通讯工具等。
(二)因个人事务需要,不得使用公务车辆、通讯工具等。
(三)在公共场所,不得使用公务优先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务优先权标志和公务车辆。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目次一、优先权制度概观(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沿革(三);优先权制度的各国立法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二、优先权性质研究(一);优先权的物权性(二);优先权的价值权性(三);优先权的担保性三、优先权的效力(一);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二);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三);优先权与第三取得人的关系四、优先权的顺位(一);一般优先权的顺位(二);特别优先权的顺位五、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一)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二)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六、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思考(一);我国有无必要设立优先权制度(二);关于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几点思考(三);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一、优先权制度概观(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它可以为特定人而设,也可以因特定事由而设;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亦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
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其设定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
其法定性比同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还要强,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
2·优先权为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均须公示,始能生效。
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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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来看待。
[4](二)、特种债权说(三)、权利的保护方法说该种学说认为,将优先权归为债权显然不妥,因为优先权是特定种类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对该种债权的保护,不能将对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本身混为一谈。
而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也是很牵强的。
担保物权的特点之一是担保物的特定性,而优先权所及的标的物并非是完全特定的。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优先权不具有此项效力。
担保物权是意定权,而优先权是法定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对特定种类的债权的特殊保护。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关于优先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的考虑仅仅是出于一种“正名”的需要。
在一个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则、以逻辑自足为追求的法学理论体系中,试图容纳来源于这种原则之外的概念是困难的,而且结果常常是吃力不讨好。
优先权总是依附于特定种类的债权存在的,脱离了特定的债权,优先权自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它与物权或债权并非位于相同的位阶。
但优先权自身又并非完全虚无,它的本体就是“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优先权是一个“标签”,它在需要对债权进行排队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贴上了这种“标签”的债权就可以“插队”,但在优先权被粘贴到特定的债权上之前,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总而言之,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它只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6]二、优先权制度的各国立法例对优先权的性质的判断直接决定了立法体例,即它究竟是应该放在物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放在债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既不放在物权篇也不放在债权篇中,而是另外设定一篇来加以规定。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认为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或者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确有必要破处债权之间的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但因为对优先权有以上几种观点,故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一)、法国是罗马法的忠实继承者,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在《法国民法典》中,优先权与抵押权被并列规定在第三篇第十八章中。
[7]该章不仅对优先权的分类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而且还就抵押权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共同规定。
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优先权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修改,或者对之性质加以变更。
(二)、但是德国民法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仅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无优先权制度的专门规定,只是设置了一系列的法定质权,如其第647条规定的承揽人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定作人的动产的法定质权,第704条规定的旅店主的法定质权,第559条、第560条、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出租人的法定质权,以及《德国商法典》第46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法定质权,第475条规定的仓储人的法定质权,等等。
这些都与法国民法中的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相对应。
而大陆法系中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则仿效德国法,对于优先权制度未加以规定。
如瑞士、旧中国民法等。
但是日本法却是一个例外。
虽然《日本民法典》大半是仿效《德国民法典》,但是优先权制度却采取法国法的立法主张,于第二篇物权第八章明确规定优先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定名为“先取特权”,并对其种类、效力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8] (三)、《意大利民法典》将优先权置于第6编(权利的保护),独立于所有权编与债编进行规定,并将其与抵押权、质权同置于该编的第3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该法典将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一起)归在权利的保护一编,与债编和所有权编并列。
这种体例安排揭示了优先权与其是一种权利,毋宁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9](四)、尽管我国尚未确立起优先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的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偿付保险金、税款等;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也具有某些优先权的性质。
三、优先权的分类外国法上的优先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又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
公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在公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优先权,包括各种税捐优先权和有关司法费用优先权。
如法国《税法》和韩国《国税基本法》规定的税捐优先权等。
私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优先权。
综观各国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
可以看出,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2、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
特定动产优先权,即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优先权。
主要包括: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上的动产之优先权,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之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动产之优先权,因公职人员渎职的被害人对担保基金之优先权,耕地出租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农工业劳役人员就其报酬对收获物之优先权,责任保险赔偿金之优先权,等等。
特定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就补偿金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之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就补偿金对原共有的不动产之优先权,等等。
四、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述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当规定,有人认为无须规定。
上述争议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一个《草案》和两个《专家建议稿》中。
全国人大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未作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优先权制度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优先权制度具有的优越性,我国的物权法里面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
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优先权也不例外,作为担保物权,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也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因其缺乏物权公示,第三人无法由外部知悉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优先权,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免有受威胁和损害之虞,基于上述原因,对优先权涉及范围的规定应该慎之又慎,以防对交易安全的损害,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出现。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摘要]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有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立法上关于优先权仅在一些特别法中有零散规定,这样有些相关问题就难以解决,应在法律中建立完整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通过分析优先权的性质说明它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有些学者仍不认可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因此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优先权又与其他担保物权存在较大的不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权私法保护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优先权这个词也是从外文翻译而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法典均对此制度有专章规定。
我国近年来关于担保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分别提出的两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的设计。
在梁慧星教授提出的建议稿中,担保物权一章没有规定优先权。
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建议稿,则于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优先权”作为典型担保物权的一种,并对其作出了系统规定。
法工委稿基本维持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未规定优先权,现正由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也并未设立此项制度。
然而此制度确有其设立的必要性,故在此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优先权一词含义较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这里探讨的乃是狭义优先权,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我国民法中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既不在于外国法上对此有规定,也不在于国内有许多学者主张规定,而在于确有规定的必要。
在2004年5月27日至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说过,从保护弱者出发,有必要建立优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