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

担保公司业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
担保公司业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

担保公司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一、担保评估制度。一般应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评估、反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可变现性评估、反担保物价值和法律合同关系的评估等部分。

二、决策程序。应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审议规则和决策人员的审批行为;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担保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担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资金回收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处理抵押物(权)、质押物(权)、落实反担保方义务,转移债务以保全债权,变更反担保或增加抵押物价值,以资抵债减少损失,进行债券转股权及债务重组,依法诉讼或仲裁等。

四、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保后检查,发现担保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建立定期业务统计信息分析系统,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有关风险评估指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在保项目及其反担保物的动态跟踪管理。

五、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明确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制定科学的应急管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

法律的作用是“使之不敢”,职业道德的功能是“使之不愿”,而内部控制的作用则是“使之不能”。运行较好的内部控制是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应当是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操作过程和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全体人员参与的,而不是某个部门、更不是财务部门自己的事情。而以上制度体系也仅为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此体系又可分支出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章,就像一棵树的枝干,各个部门应该依照枝干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操作细则,从而形成繁茂的大树,蓬勃生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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