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5ba886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87.png)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是衡量一个科技项目或一个研究机构研发能力的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有利于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激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具体来说,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前景和应用价值;2. 为科技创新提供财务支持,鼓励科技工作者投入更多精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3.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政策,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4. 评估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的综合能力,鼓励高素质人才投身科技创新活动。
二、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价值的依据。
科技成果的评价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
科技成果评价标准通常分为四个方面:1. 技术水平。
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包括成果的概念、原理、方法、技术指标等。
2. 经济效益。
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果的市场化前景、应用价值、产业化程度等。
3. 社会效益。
评价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包括成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等。
4. 知识产权。
评价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成果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三、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组织评审。
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由科技部门设计评审方案,组织评审专家和科技成果开发者参与评审活动。
2. 评审材料准备。
科技成果开发者应当提供完整的科技成果及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的概念、应用、市场化前景、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
3. 评审报告编制。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编制评审报告。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4eea36ee06eff9aef8078c.png)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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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资委关于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奖励在公司科研生产活动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公司科技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部门根据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指标。
(二)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科学的评审方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科技进步奖申报阶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申报单位所在部门成本中开支,所奖励费用不计入获奖单位成本。
(四)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参与申报、评审和奖励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五)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是对科技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的认定,也是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予及鉴定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创新中心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内的成果分为以下五类:(一)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1.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2.在产业及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1.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2.在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3.在重大军用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02a98eddccda38366baf15.png)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5ca331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10.png)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1. 总则为推进我公司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在科技评价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2.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管理2.1公司设立研发部,研发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转移等科技服务工作。
2.2研发部设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受理、审查、评价组织、科技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2.3研发部人员调整时按照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交接手续。
3. 科技成果评价受理3.1公司收到评价委托方申请后,应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二)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六)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七)用户应用证明;(八)公司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3.2确定受理的成果,公司与评价委托方商定评价委托合同事宜,约定有关评价要求、评价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4. 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4.1公司根据评价合同要求和被评价成果的类别,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组织成果评价。
4.2公司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形成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5. 科技成果登记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公司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交付评价委托方。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0c81963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2.png)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
申请鉴定、审查、鉴定组织和专家的选择等。
2. 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明
确机构的设置、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质量管理等要求。
3. 鉴定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明确鉴定专家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专家具备相关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同时加强对鉴定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4.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对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进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公正,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 鉴定费用和费用承担:明确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并对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
的费用承担进行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经济可行性和公平性。
6. 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并对鉴定
结果的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维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上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22726ea5e9856a56126063.png)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
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㈠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a6175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a0.png)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技成果的产生不仅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利益,也对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产生了极大的鼓舞。
因此,科技成果的评价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就是针对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所制定的一套制度,用于规范、指导科技成果评价的具体工作,为科技成果的汇报与管理提供标准与依据。
下文将从科技成果评价的意义、目标、组成及执行等角度对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意义1.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科技成果评价可以规范和表彰优秀科技成果,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改善科技成果的水平与质量。
同时,科技成果评价系统可以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对于科技人员的工作给予更严密的评价、表彰和激励,及时发现和纠正科技成果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2.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保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保障,对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化等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
同时,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的自主、独立和专利权的认证依据,提供科技成果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市场的合作与交流。
3.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增进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更好地对科技成果和成就进行管理和利用。
提高科技成果的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全面提升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和效益。
二、科技成果评价的目标科技成果评价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评价目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体目标如下:1.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保证评价质量科技成果评价的首要目标是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保证评价质量。
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要能够确保行为的规范,提高专业性和准确性,维护评价的客观、公正、公正和真实性。
2.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科技成果评价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对于科技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科技成果的创新和进步。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3eea823c1ec5da51e2700c.png)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等。
原则上应用性科技成果应经过1年及以上的应用实践。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聘请同行专家,依照相应原则、规定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冶金矿山(黑色金属矿山)领域的单位或个人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b4e5edf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8.png)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评价质量,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档案,定期公开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范围第六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科技成果的质量评价;(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三)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评价;(四)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评价;(五)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评价;(六)科技成果产权评价;(七)其他相关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可行、有效的原则,具体流程包括:(一)确定评价目标和内容;(二)制定评价指标和方法;(三)搜集评价所需数据和信息;(四)分析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价;(五)编制评价报告;(六)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七)形成科技成果评价意见。
第四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第八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管理和评价经验;(二)具备相关学科背景知识;(三)熟悉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四)具备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备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九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定期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质量控制第十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评价报告和意见处理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及时编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及时反馈给科技成果的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0d506fa90c69ec3d4bb756d.png)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1.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鼓励广大职工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应
用新技术、新成果,广泛开展“五小”竞赛活动。
2、各机关管理模式科室至少完成1项以上的管理创新阶段性
成果。
管理创新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申请立项,完成后申请科技创新办
公室圆满完成验收。
3、科技创新办公室服务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确定切合矿井
实际的项目,成立攻关小组或申请部门负责人下级科技创新管理部门
立项解决。
4、公司目前下达我矿的科技创新项目,由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负责科研项目,完成后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5、矿上确定的科技进步投资项目,由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科
技创新办公室负责制订。
完成后申请验收。
6、各单位的科技进步、“五小”成果计划需结合本基层单位
分管工作实际及特点申请立项。
凡不按规定上报立项,矿审核科技创
新办公室予以验收。
7、各单位撰写的科技论文矿内组织后,可在其它刊物上发表。
8、各单位立项项目确定后,按项目计划组织机构实施。
项目
完成后,由矿科技创新办公室组织成立科研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77286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77286](https://img.taocdn.com/s3/m/d309b9151eb91a37f1115cc1.png)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
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㈠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e93393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6a.png)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二、评价的目的1.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行性。
2.评价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3.评价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
4.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
三、评价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客观、科学、专业原则。
3.鉴定周期短、程序简化原则。
4.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四、评价的程序1.提出评价申请:科技成果开发单位或个人向评价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评价委员会成立:评价单位根据评价申请的需要,成立相应的评价委员会,确定评价小组成员。
3.确定评价方法:评价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评价要求,确定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4.搜集评价信息:评价小组通过实地调研、文献查阅和专家访谈等方式,搜集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
5.进行评价分析:评价小组根据搜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价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6.召开评价会议:评价小组向评价委员会汇报评价结果,并召开评价会议,进行评价结果的讨论和评定。
7.结果通知和奖励办法:评价委员会向申请单位通知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五、评价的指标体系1.技术指标: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创新性和技术可行性等指标。
2.经济指标:包括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经济效益和产业影响等指标。
3.社会指标:包括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指标。
4.环境指标:包括科技成果的环境影响、环境友好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六、评价的方法1.文献资料分析方法:通过对相关科技文献和报告的分析,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性。
2.实地调研方法:通过现场访谈和观察,评价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和社会影响。
3.专家评审方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会议和文稿评审,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七、评价的结果与奖励1.评价结果分类:根据评价结果,将科技成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等级。
2.奖励办法:根据评价结果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如奖金、荣誉称号、优先支持等。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4d22dc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1.png)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一)列入上级有关部门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成果)(二)少数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具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2.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3.有一定范围的应用证明。
第二条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请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
(二)已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采用会议签定时,由组织签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到会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六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的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我院一般不申请该鉴定方式。
第八条需要鉴定的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合同、计划书完成各项指标;(二)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十条在符合第九条的前提下,将有关材料提前三周送科研科审查,审查合格后,课题主持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研科与课题主持人向上级有关成果管理部门汇报并由上级部门决定鉴定有关事宜。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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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成果的实践应用。
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标准等方面,介绍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办法。
二、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科学性,为科技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科技成果鉴定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创新文化的形成。
三、内容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评价: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包括实验验证、技术指标测定、实际应用效果考核等。
2. 经济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包括成本效益、市场潜力、产业化前景等。
3. 社会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包括对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贡献。
4. 法律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合规性进行评价,确保科技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程序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应符合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相关机构可以向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
2. 鉴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需要和专业性,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工作。
3. 材料审核:鉴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研究背景、技术方案等。
4. 鉴定评估: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实地考察、技术测试、专家评审等。
5.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包括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6. 审批发布:鉴定报告经鉴定机构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和发布。
五、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标准:按照科技成果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f70a02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05.png)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与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下列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充分调动与发挥广大科技人员与职工的积极性、制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进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根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一致,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与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与授奖程序。
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列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与有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与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㈠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进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与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与研究企业进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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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冶集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
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围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围㈠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中国中冶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中冶质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52bd27bd64783e09122bfb.png)
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本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
故处理意见;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及产品质量的检验评定,
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有权越级反映产品、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质量问题
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产品、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生 产、施工,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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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 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严格生产 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标准,争创优质产品。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开工前要落实质量责任,按照施工图设 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 合同和国家、行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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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评价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 GB/T19000 体系标 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产品)质量管理的全 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六条 中国中冶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各单位的质 量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的; 2、未认真进行产品质量、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 酿成质量事故的; 3、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 护的; 4、进行内部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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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中国中冶子公司各单位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 的产品、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质 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质量负技术和管理直接领导责 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直接组织生产、工程项目管理的车间主任、项目经理部 经理、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产品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3、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 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4、各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制定各级人员的质量 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生产和项目施工的单位有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企业法 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产品、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 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和各单位质量责任制追究其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理》、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 法》、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8a161da5e9856a561260ea.png)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滤布厂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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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
(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由7~15名专家组成,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会由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主持,推举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会议主持人委托鉴定委员会主任组织完成鉴定过程,会议主持人负责监督鉴定过程。
第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单位聘请,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从事的专业必须涵盖鉴定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二)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专家应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会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国家或中冶股份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凡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向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提出鉴定申请,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随时受理鉴定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资料包括:成果鉴定申请表、技术研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需要的检测报告和查新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和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任务及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
(五)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由中冶股份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主持鉴定单位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在鉴定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中止鉴定。
已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