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收费和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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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及创收活动、补充办学经费,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同时,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开发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按其来源,创收经费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资产出租收益、校内各种承包收入等项收入。

第三条创收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学校、校属单位和职工三者间利益的关系,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创收经费。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开展创收活动不得侵害、学校、创收单位以及学生利益。

第五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各类创收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经营性收费应使用正规的说务票据或说务代开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使用XX省财政厅统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的创收经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一般原则第七条学校成立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有关院、处(部)负责人为成员。

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创收经费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执行。

第八条校属单位开展对外有偿服务须经学校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需经物价、说务等部门审批的,组织创收的单位要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及时为交费(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

第九条一切对外有偿服务项目,必须认真核算成本。

利用学校各种资源、科研成果等,学校要收取费用以补充相应的支出。

第十条学校及校属单位业务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为学校筹集事业资金;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预算编制中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出现预算赤字,确保年度预算收支的总体平衡;3.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加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制定学校各项经济分配政策,规范校内经济秩序;6.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进行财经决策提供依据;7.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

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校级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管理制度,包括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财务规章制度; 2.编制和调整并贯彻执行校级预算和全校综合预算;3.集中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等;4.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5.统一调度全校的货币资金;6.统一管理外汇;7. 统一管理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酬金和各种补贴等;8.统一决策和管理对外投资、入股、参股等活动;9.统一协调外部财务关系,包括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单位的关系;10.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11.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doc-上海-财务处

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doc-上海-财务处

东华大学东华财〔2014〕27号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经201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东华大学2014年7月10日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7月15日印发附件: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7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育收费的主体为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上海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东华大学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费依照《东华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东华财[2006]14号)按学分收取。

各类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校际交流生等学费收取按国家及上海市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住宿费依照上海市现行收费政策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入学考试、专项考试等,按照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的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九条校内负责代行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院须定期到财务处办理缴存手续。

第三章代办性收费第十条代办性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代办性收费范围包括教科书费、军训军服费、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等。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第五条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

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东华理工发[2008]90号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部、处级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其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和学生培养中起主导作用,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师表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为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差错,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范围及等级1.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认定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与建设、教学保障等方面。

3.根据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分以下三个等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和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差错: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4.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一。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并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各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负责本部门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2021年东华理工大学学费

2021年东华理工大学学费

2021年东华理工大学学费
1.本科学费:一般文科专业4380元/年或4660元/年,理工科专业4940元/年或5220元/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年,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10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500元/年。

2.专科学费:5000元/年
3.住宿费:1000元/年。

江西省一流学科(3个):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化学、电子科学与技术。

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学科(2个):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核科学与技术。

江西省高校重点学科(4个):地质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化学、工商管理。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中之重学科(1个):地质工程。

江西省示范性硕士点(2个):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核科学与技术。

核工业部重点学科(4个):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水文学及水资源、分析化学、核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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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发〔2015〕120号

东华理工发〔2015〕120号

东华理工发〔2015〕120号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学校各处级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2015年6月24日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参军入伍,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创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学科优势,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加强学校创收收入管理,增加学校综合财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特别是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活动是指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智力服务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是指各单位通过上述创收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包括:教育教学收入;招生、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收入;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偿服务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教学收入不包括学校为履行高校职责培养的享受财政经费补助的所有普通本科生、应用型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收入和所有各类学生的住宿费收入,上述收入由学校统一收取,除学校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分成,更不得截留。

第四条国际旅游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师-2-生事务保障中心、附属医院和二级单位附属机构的收入以及学校各类经营性收入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管理。

第五条创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各单位组织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要维护学校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学科优先发展原则各单位组织创收活动必须坚持优先事业发展的原则。

承办单位要服从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利益,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依据学科优势及专业特点,开展高层次教育、培训活动。

3.全成本核算原则各单位进行的创收活动都要在事前进行论证,创收方案中的预算必须包括所有的成本费用,凡是使用学校资源的,都必须将学校资源使用费作为创收活动的成本;并在分配前优先予以扣除。

(最新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等,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统一领导收费管理工作。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复核。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本部门收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事业性收费由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此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向财务处进行申报。

(二)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单位(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

(四)依据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收费批复文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七条非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学校非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服务性收费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校园证卡工本费、体检费、疫苗费等。

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服务管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代收费包括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提供服务单位收取的预收教材款、军训费、服装费、保险费等。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第五条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

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支付监考费等支出;(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英语专四和专八考试报名费、。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培育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培育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培育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华理工发〔2015〕86号学校各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培育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2015年5月27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培育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我校人才强校战略,确保我校教学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及质量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在校级教学团队建设的基础上建设一批校级教学培育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培育团队的建设目的是通过建设和遴选一批结构合理、教学质量较好、教研水平较高的教学团队,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以此推动教育教学的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教学资源的开发,从而提高我校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校级优秀教学培育团队建设的主要任务:(1)整合优秀教学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投身教学。

(2)培育和产生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3)产生高层次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条教学培育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

由教务处根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组负责立项论证、检查评估以及验收的评审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培育团队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及职责第五条团队及组成。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教学院系部、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和工程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群(3-5门)为建设平台,人数一般为6-8人,并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第六条带头人申报条件:(1)原则上为在职教授或公共基础课教学水平突出的副教授,年龄男小于56岁,女小于51岁,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致力于本团队建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规范校内各级经济收入管理,理顺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以及活动中的收费行为实行审批制度。

各单位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私自举办及收取费用的,经查实后,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分别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收费的审批和管理:1.研究生部负责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相应层次办班的审批。

2.教务处负责校内辅修专业班、第二学士学位班等面向校内外本科生的各类办班的审批。

3.培训部负责自学考试班、各类社会考试考前辅导班和其他各种短班的审批。

4.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班的审批。

5.学校公用设施的出租或出借,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并负责安排使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室、机房、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学校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出租出借手续的审批。

外单位租用或借用学校设施举行大型活动的,由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6.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审批和管理。

7.财务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校内各项经济活动的收支要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收取各项收入和提供收费票据的唯一部门。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可授权各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收入,并进行有关财务收支的日常核算,但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票据,年终采取编制合并(汇总)报表的形式全面反映学校的收支。

(最新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和X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X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学校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XXXX相关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师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代收费应严格按照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并按XXXX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进行服务性收费时原则上需提供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时将合同或协议提交财务处作为取得收入及账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章收费申报审批第五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各类收费的报批、收取等实施管理。

校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务处上报各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收费之前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所有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项目收费标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在收费之前90个工作日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组织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成本测算,提出项目拟收费标准,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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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收费和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加强收费和创收资金的管理,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收费和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各单位和教职工必须在优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收费和创收活动,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四条各单位收费和创收项目必须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类办班的培训对象、培训人数、授课课时还需先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五条学校鼓励以扩大学校影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以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原则的教育服务类收费和创收活动。

第六条收费和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坐支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收费和创收收入经分配后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收费和创收资金,要坚持集体讨论原则,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收费和创收收入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九条收费和创收收入属于应纳税范围的,须依法纳税,收费和创收资金分配时均为税后分配。

第二章收费和创收的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费类收入的范围和内容:
收费类收入是指已经江西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江西教育网上公布或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开展学校日常的教学及其辅助管理活动取得的收费收入。

包括各层次学费、住宿费、硕士培养费、双学位、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
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工及学生日常管理的相关收入。

第十一条创收类收入的范围和内容:
(一)资产出租出借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含设备)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教育服务类,主要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养)费、考试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科技开发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或股权。

(四)其他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相关资源(资产)提供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各单位收费和创收收入必须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

收费和创收(或代收)项目实行按时上缴,应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缴存至学校账户,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向学校内部单位提供有偿专项业务服务,并用
学校安排的预算内经费(不含科研经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不得作为收费和创收收入,部门之间划转的经费用于安排相关业务项目支出。

校内各单位收费和创收项目的成本,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收费和创收活动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各单位需在开展收费和创收活动前,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收费和创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附件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方能开展收费,并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收费和创收的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收费和创收的分配原则:
1.学校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2.成本补偿配比原则;
3.保证直接业务费,留足发展基金,适当安排奖酬基金原则。

第十六条收费类收入中属于职能部门履行岗位职责的收费性项目收入,只能列支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本支出,不能开支劳务费、接待费、奖金、考察费等奖酬经费。

第十七条创收收入根据其性质按不同比例分为学校分配
部分和单位分配部分。

其中,学校分配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单位分配部分中属于收费项目的纳入事业经费管理,直接用于弥补单位事业经费的不足;属于创收项目的,划分为直接业务费、单位发展基金和奖酬基金三类经费分别使用,奖酬基金(含公务接待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分配部分的20%。

第十八条收费和创收项目的分配方案
1.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收费项目,除上交上级管理部门和开支直接成本外,其余额的50%上交学校,50%用于弥补部门经费的不足。

2.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创收项目,按总收入的10-30%上交学校,70-90%作为单位使用部分(含成本)。

3.依托学校资产进行的创收项目,按总收入的40%上交学校,60%作为单位使用部分(含成本)。

4.科研类创收项目依托学校投入的先进设备及学校的科研资源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的40%上交学校,60%作为单位使用部分(含成本)。

5.属于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收费,成本纳入预算支出,收费应全额上交学校。

第十九条收费和创收收入分配的结算以实际收费和创收收入为计算依据,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旬办理。

第二十条校内收费和创收收入分配方案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如遇国家或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的,按政策调整执行。

第四章收费和创收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费和创收收入分配后划入单位使用的部分,各单位须根据收入性质编制预算,收费项目编制“东华理工大学收费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二),创收项目编制“东华理工大学创收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三),经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二条收费和创收项目校内合作单位分配的经费,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收费和创收经费没有编制预算不得开支项目支出,特殊情况下计财处可预拨预算指标,但仅限于该项目直接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直接业务费主要用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计划外教育培训类项目的课时酬金标准应分为初级(不超过40元/课时)、中级(不超过60元/课时)、高级(不超过80元
/课时)三个档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开支;奖酬基金主要用于与收入相关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和单位的公务接待等。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创收经费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津补贴、奖酬金、福利费等发放的制度和规章,不得利用创收收入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酬金、福利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收费和创收经费管理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收费和创收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收费和创收经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凡发放到个人的支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收费和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一支笔”审批人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第三十条对收费和创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对于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收费和创收项目经费,侵占、截留、隐瞒、私存、私分学校收入、擅自在外开设资金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的单位,须追究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责任单位的收费和创收收入予以全部没收,并处1-3倍处罚,发给个人的由个人退回。

2.对自制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5000元的处罚,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3.所有处罚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或在相关部门所得收入中划转。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收费和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财处和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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