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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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6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6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6年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鲁发改农经[2017]8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6年度进展情况的通报(鲁发改农经〔2017〕83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系列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不断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监管,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切实抓好项目落地实施,项目总体进展顺利。

现将截至2016年12月底,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实施情况通报如下:一、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进展情况(一)2014年度项目实施情况2014年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共40个项目,截止2016年底,已全部完工。

已完成市级验收的项目县(31个):长清区、平阴县、平度市、莱西市、招远市、莱阳市、莱州市、昌邑市、安丘市、昌乐县、曲阜市、汶上县、梁山县、邹城市、岱岳区、肥城市、文登区、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陵城区、庆云县、禹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莘县、茌平县、无棣县、阳信县、博兴县、莒县;已完工并完成县级验收的项目县(6个):临沭县、曹县、成武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已完工的项目县(3个):高青县、定陶县、滕州市。

(二)2015年度项目实施情况2015年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45个项目已全部完工。

已完成市级验收的项目县(2个):安丘市、鱼台县;已完成县级验收的项目县(20):兖州区、微山县、宁阳县、东平县、文登区、乳山市、郯城县、兰陵县、齐河县、平原县、临邑县、乐陵市、武城县、宁津县、鄄城县、昌乐县、博兴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已完工的项目县(23):平度市、即墨市、莱阳市、莱州市、海阳市、诸城市、昌邑市、汶上县、嘉祥县、梁山县、莒县、临清市、茌平县、冠县、高唐县、东阿县、阳谷县、单县、郓城县、定陶县、曹县、东明县、成武县。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6]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2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 50 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鲁农计财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我省继续实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中央财政项目。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发挥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坚持重中之重、优先发展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产业兴旺为重点,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耕地、水生生物等资源,支持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22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安排公开、公正、透明,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位于脱贫县(市、区、旗)的示范园、优先支持能够辐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示范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一、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二、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四、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六、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发改农经[2017]1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发改农经〔2017〕10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
为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快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参与领域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我省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粪便治理和综合利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资[2013]1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资[2013]1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资〔2013〕14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直有关农口部门: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4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科学规范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国土资源、供销社等部门(以下简称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发机构(负责农发资金管理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守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五条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指导农口部门做好项目管理,部门之间主动配合,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六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鲁财农[2017]5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10.16【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7〕50号)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林业局、科技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10月16日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等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鲁财农〔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9〕21号各市财政局,各市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发文字号】鲁农发计字[2008]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22【实施日期】200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8〕32号)有关市农业局、发改委:根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省农业厅、省发改委拟于7月下旬开始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进行验收。

依照国家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按每个项目县不少于30%的项目村、每个项目村不少于10%的项目户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验收(验收办法详见附件)。

请已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市,于7月5日前向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分别上报验收申请,并按照验收要求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山东省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办法山东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山东省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现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一)农业部下发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山东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三)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二、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程序行文报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市进行初验。

确实符合省验收标准的,市农业局、发改委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发改委,省审查后,安排对项目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成员组成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5~7人)。

验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四、验收内容(一)项目建设情况1.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内容、建设数量、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符合国家批准的文件;如有变更经过省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鲁牧计财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业部将于近期对我省开展2017年财政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抓好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

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客观全面评价,是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绩效评价摆到与项目争取同样重要的位置,安排专人负责,周密细致部署,充分展示工作成效,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二要认真开展自评。

各地特别是项目县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针对每个项目逐项逐条开展自评,找出问题与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抓紧提高完善。

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各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情况请及时报省局项目负责处室。

三要做好迎评准备。

各地要在自评整改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形成自评报告,同时,根据评价内容,准备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资料,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做好迎接总体绩效评价各项准备。

联系人及电话:于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1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
2017年本)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31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
本)的通知的通知 [J], ;
5.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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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7年三季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鲁发改农经[2017]128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2017年三季度进展情况的
通报
(鲁发改农经〔2017〕128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系列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不断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类项目监管,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切实抓好项目落地实施,项目总体进展顺利。

现将截止到三季度末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水利项目等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进展情况
(一)2016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2016年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42个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5.31亿元,占总投资的91%,比上季度增长4%。

1.已完工项目县16个:惠民县、文登区、肥城市、诸城市、平度市、单县(以上6个项目县第二季度已完工)、曹县、高密市、安丘市、无棣县、牡丹区、兖州区、嘉祥县、冠县、鄄城县、东明县。

2.完成投资在80%以上的项目县21个:邹城市、岱岳区、定陶县、东平县、庆云县、招远市、宁津县、阳信县、陵城区、兰陵县、禹城市、平原县、武城县、临邑县、乐陵市、即墨市、郓城县、梁山县、莱阳市、高唐县、昌邑市。

其中,即墨市较上季度增长35%,招远市增长17%,莱阳市增长12%。

高唐县、乐陵县与上季度持平。

其余项目县略有增长。

3.完成投资在80%以下的项目县5个:茌平县为79%、东阿县为79%、阳谷县为72%、临沭县为69%、海阳市为60%。

其中阳谷县与上季度持平,其余项目县略有增长。

(二)2017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2017年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共38个,总投资17.75亿元,目前已开工项目15个,完成投资5826万元。

1.已开工项目县15个:安丘市、宁阳县、鄄城县、高密市、临清市、郯城县、寿光市、商河县、文登区、肥城市、东昌府区、莘县、邹城市、曲阜市、莒县。

2.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的项目县9个:东平县、牡丹区、汶上县、高唐县、茌平县、定陶区、单县、乳山市、莱西市。

3.正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县14个:博兴县、齐河县、梁山县、阳信县、莱阳市、陵城区、禹城市、诸城市、兖州区、冠县、郓城县、平原县、乐陵市、平度市。

二、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一)2016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2016年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共27个,其中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2个,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25个,累计完成投资3.15亿元,占总投资的67.4%,比上季度增长4.9%。

1.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2个
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年产720万立方米生物天然气建设项目已完成投资9652万元,占总投资的68%,比上季度增长20.3%;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万立方米生物天然气项目已完成投资5052万元,占总投资的48%,与上季度持平。

2.规模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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