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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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

为确保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背景

耕地后备资源是实施土地整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占补平衡的重要保障。自2003年完成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以来,经过多年的土地利用与整治开发,全国后备资源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一轮调查评价结果已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当前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不能满足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必要对当前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进行清查和摸底。同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中,一些省份按照以土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将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范围内和沙化荒漠化的“不稳定耕地”纳入了耕地范围调查统计。另外,二次调查新增耕地面积中还包含了部分农民自行开发,且长期未纳入地方统计的耕地数据。这部分耕地的后续有效利用与科学管理,也急需要界定其每一地块的准确位置,并加以标注说明。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可开垦土地、可复垦采矿用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补充开展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落实到地块,上图入库。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为下一步耕地的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为科学制定相关耕地保护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任务

在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和二次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通过充分研究,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调查评价技术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调查评价技术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省(区、市)开展调查评价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

(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以二次调查和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结合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和资料信息,综合考虑区位、交通等开发条件,以图斑为单元,调查评价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的宜耕性;以县为统计单位进行数据汇总,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掌握全国

耕地后备资源总体状况;分析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可复垦为耕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潜力规模调查。

(二)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调查。

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为基础,以二次调查中各省报送的“不稳定耕地”面积作为参考,经实地核定位置、范围、质量等级、利用状况等,形成“不稳定耕地”调查结果,实现“不稳定耕地”的上图入库。对“不稳定耕地”后续利用条件进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三)二次调查新增耕地调查。

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为基础,对比二次调查与199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定耕地增加的省份。对二次调查增加的耕地,经实地核定位置、范围、质量等级等,形成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新增加耕地面积调查结果,实现对这部分新增耕地的上图入库。并对二次调查新增耕地利用条件进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四、技术路线

(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围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目标和任务,依据统一的调查评价技术标准,充分利用二次调查、2012年度变更调查和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结合土

壤普查、农业普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按照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原则,以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取“限制性因子”评价法,调查评价耕地后备资源的宜耕性,形成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经逐级检查、核实和汇总,形成国家、省、市、县各级调查评价成果。

(二)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调查。

二次调查中上报“不稳定耕地”的有关省份,以二次调查上报的“不稳定耕地”面积作为参考,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为基础,经实地核定类型、位置、范围、质量等级、利用状况等,形成调查结果。对与二次调查上报“不稳定耕地”面积不一致的,必须单独标注,并征求省级二次调查办公室意见后,由省厅以专报报部审核。国家对地方成果进行核实确认,形成国家、省、市、县各级“不稳定耕地”调查成果。

(三)二次调查新增耕地调查。

二次调查与一次调查耕地面积对比增加的省份,以199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准,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为控制范围,依据国家下发的参考面积,将属于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且符合一定条件(未在1999年以来历年变更调查中反映且标注的耕地,未纳入1999年以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耕地,不属于调查精度提升、耕地系

数调整、国家停征农业税等释放出来的耕地,以下略)的新增耕地,形成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新增耕地面积;经实地核定位置、范围、质量等级等,形成调查结果。国家对地方成果进行核实确认,形成国家、省、市、县各级新增耕地调查成果。

五、调查评价对象

(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包括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两大类。

可开垦土地主要是指自然形成的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也包含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的废弃的未利用地。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其他草地(043)、沿海滩涂(115)、内陆滩涂(116)、盐碱地(124)、沼泽地(125)、沙地(126)和裸地(127)7个二级地类。

可复垦采矿用地是指废弃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采矿用地(204)。

(二)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

二次调查成果中,处于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范围内和受沙化、荒漠化等因素影响的耕地。

(三)二次调查新增耕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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