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川财采[2011]69号
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1]69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全省共用。
第四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操作执行平台、技术支撑平台等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采购人库等基础数据库构成。
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与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将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是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使用主体。
第六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系统操作,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七条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安全等情形之一的,正在实施的采购活动应当中止,待下列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采购活动;无法中止的,待下列情形消除后,根据情况从有效可执行程序重新开始实施采购活动:(一)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设备出现故障;(二)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软件出现错误;(三)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受到病毒感染或者外来攻击;(四)其他情形。
第九条供应商认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一)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二)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三)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参与方的功能、要求、管理和具体的业务规则、风险责任以及信息披露。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作为其他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参考。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使用的大批重买卖的物质资料。
2.2 数据电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提供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中立、开放、综合的,使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而有竟争性的新型贸易环境中,实现实时贸易往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割仓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撮合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口头公开叫价方式,由电子交易中心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2.8 招标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基于网络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标、投标、开标、定标过程的交易行为。
2.9 拍卖借助网络平台,由电子交易中心参照普通拍卖场规则设计,由卖方发标,买方以实时竟价最终成交的交易行为。
2.10 保证金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销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生产经营者单独举办的推销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订货会、调剂会展示会等;(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交易会;(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家计划组织的专业订货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由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时期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展览会、交流会、调剂会等集中商贸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展销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展销会。
单独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六条申办展销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二)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企业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原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机关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举办展销会,按照前款规定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异地展销证明,由展销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的展销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目录1前言 (5)1.1 公司简介 (5)1.2 公司产品 (9)1.2.1 产品简介 (9)1.2.2 产品发展和构成 (10)1.3 交易模式 (11)1.3.1 中远期撮合交易 (11)1.3.2 现货挂牌交易 (13)1.3.3 电子竞价交易 (14)1.4 我们的优势 (16)2设计原则 (17)3电子交易平台 (22)3.1 概述 (22)3.2 功能模块 (25)3.3 综合管理平台 (25)3.3.1 交易商管理 (26)3.3.2 管理员管理 (27)3.3.3 资金管理 (27)3.4 中远期撮合交易系统 (28)3.4.1 交易前置系统 (29)3.4.2 交易核心 (30)3.4.3 交易管理系统 (32)3.4.4 结算系统 (37)3.4.5 报表系统 (38)3.4.6 行情发布和分析系统 (39)3.4.7 交易员委托系统 (41)3.5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43)3.5.1 系统简介 (43)3.5.2 系统特点 (44)3.5.3 系统功能 (45)3.6 竞价交易系统 (48)3.6.1 系统简介 (48)3.6.2 系统特点 (49)3.6.3 系统功能 (50)3.7 仓库交收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 银行接口和资金管理 (53)3.9 交易市场网站 (55)3.9.1 网站设计 (55)3.9.2 网站管理 (57)4硬件及网络架构 (60)4.1 系统架构 (60)4.2 网络总体结构 (62)4.3 服务器选择 (63)4.3.1 选型原则 (63)4.3.2 交易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器 (65)4.3.3 存储系统 (66)4.3.4 其他服务器 (71)4.4 数据库 (72)4.5 交换机和防火墙 (72)4.6 性能指标 (74)5系统安全策略 (75)5.1 安全措施 (75)5.1.1 整体安全 (75)5.1.2 数据安全 (75)5.1.3 交易安全 (76)5.1.4 身份认证 (76)5.1.5 加密传输 (76)5.1.6 操作权限和审计 (77)5.2 第三方CA认证系统 (77)6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81)6.1 项目管理体系 (81)6.1.1 项目管理 (82)6.1.2 管理规范 (82)6.1.3 决策 (82)6.1.4 交流 (82)6.1.5 项目变更 (83)6.1.6 里程碑与检查点 (83)6.2 质量保障体系 (84)6.2.1 预防 (84)6.2.2 独立的检查和确认 (85)6.2.3 技术审查 (85)6.2.4 测试 (85)6.3 组织结构 (85)6.3.1 项目决策小组 (86)6.3.2 项目实施小组 (86)6.3.3 软件开发的组织设计 (86)6.3.4 系统建设实施工作计划 (87)6.4 项目实施计划 (87)7咨询服务 (90)7.2 业务咨询服务内容 (90)7.3 业务咨询的不可替代性 (90)7.4 我们的优势 (91)8售后服务方案 (93)8.1 服务内容 (93)8.1.1 常规服务 (93)8.1.2 专业服务 (94)8.1.3 持续服务 (94)8.2 服务规范 (95)9培训 (96)9.1 技术培训 (96)9.2 业务培训和合作 (97)9.3 培训安排表 (98)9.4 培训目标和效果 (100)9.5 多层次的服务和合作 (101)1前言1.1公司简介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Beijing Gold Net&Tech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是1999年在中国北京市登记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颁布日期1997-10-17颁布单位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业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业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业务。
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置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市场,由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业务。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年)一、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商局牵头,商务厅、公安厅、监察厅、文化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一)通过规范整治,使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拍卖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通过查处少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以点带面,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职能部门拍卖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拍卖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及阶段工作重点(一)第一阶段(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
该阶段各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拍卖企业档案资料,为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各级工商机关和商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拍卖企业的审批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完善的拍卖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拍卖师名单等基本情况。
通过新闻媒体、拍卖企业座谈会、走访指导等多种形式向拍卖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拍卖,进一步提升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
对在拍卖监管中发现的拍卖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恰当形式予以通报,警示拍卖企业重视信誉,依法开展拍卖经营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规则及监管策略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规则及监管策略第一章:概述 (4)1.1 平台定位与目标 (4)1.1.1 平台定位 (4)1.1.2 平台目标 (4)1.1.3 行业现状 (4)1.1.4 发展趋势 (5)第二章:交易规则 (5)1.1.5 交易主体资格界定 (5)1.1 自然人主体资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
(5)1.2 法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
(5)1.2.1 交易主体资格审核 (5)2.1 平台运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主体资格审核部门,对申请成为交易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严格审核。
(5)2.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5)2.3 审核通过的交易主体,由平台运营机构为其分配交易账户,并签订相应的交易协议。
(5)2.3.1 交易流程 (5)3.1 交易主体注册:交易主体在平台上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5)3.2 交易主体入金:交易主体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作为交易保证金。
(5)3.3 交易指令下达:交易主体通过平台下达交易指令,包括买入、卖出、开仓、平仓等。
(6)3.4 交易成交:交易指令在平台上进行撮合成交,交易合同。
(6)3.5 交易合同履行: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完成商品交割和货款支付。
(6)3.5.1 交易规则 (6)4.1 价格形成规则: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干预。
(6)4.2 交易时间规则:交易平台应明确交易时间,保证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
(6)4.3 交易手续费规则:交易平台对交易主体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平台运营机构制定。
(6)4.4 信息披露规则:交易平台应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交易主体披露相关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大政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3]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8日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设立在本市,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权益和石油、贵金属、农产品、钢铁、煤炭、再生资源等大宗商品及大型航运、物流等服务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其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鼓励各类交易市场的发展,但原则上不重复设置,使本市交易场所的发展与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19〕69号
川办发〔2019〕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31
施行日期
2020.02.01
文号
川办发〔2019〕69号
主题类别
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Βιβλιοθήκη 时效性失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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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各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以面向社会招商为主,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以及文化等特种市场。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兼顾当地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状况、市场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等情况。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个人(以下统称开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可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国家、省所属的单位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地、州和市辖区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县(市)和乡(镇)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共十一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交易市场和交易业务”,明确交易品种、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相关要求,在满足国家各部委现货定位的基础上,凸显自贸试验区保税的要求,同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第三章“交易资金管理”,明确第三方清算和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独立;第四章“商品交收管理”,明确市场建立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收管理;第五章“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明确交收仓库满足海关保税监管要求并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和公示,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交收安全;第六章“交易商管理”,明确交易商为具有现货背景的法人企业,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承担责任;第八章“信息公布及保密”,明确市场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交易公平透明;第九章“信息报送”,规定市场事中事后的信息报送要求;第十章“市场经营者违规”,明确了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处置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就相关术语进规定明确,其中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在大宗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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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管理办法(暂行)前言第一条为了维护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以下简称“浩瀚大海”)的挂牌秩序,规范现货市场参与者现货即期买卖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浩瀚大海受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浩瀚大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浩瀚大海的参与者提供商品挂牌交易、交易结算、现货交收、仓储物流、信息发布等服务。
本办法是浩瀚大海组织经营会员交易、及时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挂牌会员、经营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浩瀚大海”),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货市场相关政策规定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成立的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浩瀚大海只为现货商品的挂牌会员、经营会员提供挂牌交易、银行资金监管、交易结算等服务,并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浩瀚大海挂牌规则、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挂牌会员的市场推广、经营会员发展等涉及市场交易的商务活动进行监管。
为规范浩瀚大海商品线上挂牌行为,维护浩瀚大海挂牌秩序,保护经营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挂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浩瀚大海采用会员制,用户理解《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风险告知书》、完成注册申请、通过签订网上《开户协议》后成功拥有经营账户的会员统称经营会员(又称“经营商”),凡参与浩瀚大海商品挂牌的会员(以下简称“挂牌会员”或“挂牌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浩瀚大海同意挂牌的商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参与浩瀚大海的商品挂牌须本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浩瀚大海的业务规则。
第五条浩瀚大海在线挂牌的全部商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第一节会员资格第六条自然人:在浩瀚大海进行商品经营的自然人,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自然人;(二)对商品经营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并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经营经验;(三)对浩瀚大海采用的商品挂牌模式、囤货、持货、代收货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商品挂牌活动;(五)浩瀚大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构:在浩瀚大海进行商品经营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浩瀚大海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挂牌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二)对浩瀚大海采用的商品挂牌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三)了解商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四)浩瀚大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机构的从业人员,如使用浩瀚大海经营系统,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进行逐一注册登记。
第九条会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浩瀚大海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浩瀚大海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挂牌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浩瀚大海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会员分类第十一条浩瀚大海的会员分为创始会员(运营中心)、挂牌会员、经纪会员和经营会员(经营商)。
(一)创始会员/运营中心:为更好地提升浩瀚大海指定的授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满足挂牌会员或准挂牌会员的商品挂牌需求,浩瀚大海对国内商品经营较活跃的区域设立的第三方授权服务机构,该机构详细功能如下:1)为市场搜集优质商品,并为其鉴定、验货;2)为优质商品挂牌会员提供呈件辅助和合规化管理;3)为挂牌的商品提供便捷的第三方认证和就近仓储;4)招募挂牌会员及经纪会员;5)对所有经纪会员及准经纪会员招募的经营会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商品经营培训、合规培训。
(二)挂牌会员:挂牌会员是通过创始会员(运营中心)对其挂牌会员品进行认定后,予以挂牌销售的会员单位,挂牌会员在“浩瀚大海商品直供系统”中均以自然人形式存在,又称挂牌会员/挂牌商,为方便管理及呈交件工作,创始会员(运营中心)为委托市场对已挂牌的商品呈交件全权只认挂牌会员,即呈交件以挂牌会员的书面文件为准,在市场工作人员核实书面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执行后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民事责任均由挂牌会员负责。
该会员详细功能如下:1)组织提交商品挂牌资料;2)申请新商品挂牌;3)申请商品入场登记;4)申请商品再托管挂牌;5)确认所有合法、合规的商品挂牌书面文件;6)浩瀚大海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经纪会员:经纪会员是创始会员(运营中心)为了发展而招募的中介类机构,该机构的功能如下:1)协助创始会员(运营中心)合法、合规地招募经营会员;2)配合挂牌会员的各项活动,在书面获得经营会员的商品经营需求后,合法、合规地向挂牌会员出具书面汇总文件;3)协助挂牌会员合法、合规地完成商品交收及流通;4)协助商品挂牌的挂牌会员销售浩瀚大海已挂牌的商品;5)配合创始会员(运营中心)完善、完成经营商的培训、教育和解释工作;6)浩瀚大海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经营会员:经营会员又称经营商,浩瀚大海的会员制管理呈现的所有机构、其它经济组织均以自然人申请经营账户形式存在。
在浩瀚大海中经销商、批发商、囤货商、交易商、提货商的统一称谓。
(五)挂牌会员:发起商品挂牌及商品销售推广的人(机构/组织),在挂牌系统中主要用于货款的收取,也是某一商品组织推广活动、配售、赠送等向浩瀚大海统一交件人,为维持商品的正常销售和物价稳定,该会员须无条件接受浩瀚大海的颁布的相关规则和办法的约束第十二条会员间的关系:(一)浩瀚大海只与创始会员(运营中心)构成合同相对关系,授权委托运营中心为浩瀚大海发展市场知名度、提升商品流通率;(二)运营中心与挂牌会员、经纪会员构成直接的合同相对关系,有管理和开除下级会员机构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挂牌会员与经纪会员经营过程中带来的纠纷;(三)挂牌会员必须自行处理自己和经纪会员,经营会员之间的所有责任。
(四)为方便开拓市场,创始会员(运营中心)按照会员合作协议将经纪会员应得的佣金全部统一结算给经纪会员,但经纪会员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等,均与浩瀚大海无关;(五)挂牌会员在商品挂牌后可直接下载呈件文件直接向浩瀚大海交件,所交文件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浩瀚大海必须按文件予以执行,因所交文件未征得所辖会员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交件的挂牌会员全部承担,与浩瀚大海工作人员无关。
第十三条经营会员均是通过浩瀚大海形式审核,参与浩瀚大海商品线上挂牌经营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第十四条所有会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代表浩瀚大海,更不得冒充浩瀚大海工作人员开展商品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针对经纪会员的不当行为,经营会员有权向浩瀚大海投诉,投诉电话为400-1811366。
第三节会员注册第十六条经营会员参与浩瀚大海商品挂牌经营,须事先提供纸质或电子开户资料申请成为浩瀚大海挂牌直供系统中的经营会员。
第十七条浩瀚大海会员全部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经营会员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浩瀚大海无法调用公安机关的人口系统,只能对经营会员所提交资料作形式审核,在经营会员的申请人在线确认《入市协议》、《经营风险告知书》、并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息”、“电话信息”、“邮箱信息”等任意一样真实信息,即认定为本人亲自确认正式取得商品经营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经营会员阅读并同意签订《入市协议》(含电子协议)后,提交个人申请信息,获得经营账户。
经营会员获得经营账户后,即视为本人亲自同意遵守浩瀚大海的挂牌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浩瀚大海代理经营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并视为默认并承担保管、保险、登记等产生的项目费用。
第二十一条经营会员同意了《经营风险告知书》,才能提交个人的申请信息,获得经营账户。
经营会员获得经营账户后,即视为本人已仔细阅读《经营风险告知书》,并自愿承担商品挂牌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
第四节经营账户第二十二条浩瀚大海所有会员须在浩瀚大海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开通市场指定的银商转账业务或银企转账业务才能完成网上的结算和出入金功能。
第二十三条浩瀚大海一个经营会员对应一个经营账户。
任何会员不得授权、委托他人管理其经营账户,不得代理管理或私自登录他人经营账户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营会员同意浩瀚大海按照会员的买卖申请和仓单进行结算每一笔买卖,包括划拨资金、支付挂牌费用和调整挂牌销售商品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浩瀚大海有义务为所有经营会员提供电子版的经营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经营会员的资金可以在经营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转,费用自理。
浩瀚大海对于资金划转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转和延迟,相应原因如下:(一)浩瀚大海所签订的结算银行无法结算;(二)当日成交商品出现可疑交易或涉嫌诈骗的成交(市场举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举证后将予以说明);(三)为维持浩瀚大海商品的稳定挂牌、定价,挂牌会员的出金均受到《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暂行)》所约束。
第五节会员管理第二十七条浩瀚大海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的资料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触及《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浩瀚大海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浩瀚大海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挂牌、限制销售许可、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市场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会员若对浩瀚大海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浩瀚大海提请复议,逾期未提起复议的,视为同意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