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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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为。
第六条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
(一)凡案件、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或管理对象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二)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四)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六)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把正面教育延伸到民警八小时外,提高民警的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民警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大力提倡开展“读书”活动,向民警推荐八小时外必读书目,开辟学习园地,交流读书心得。
(三)结合公安机关特点,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使民警在丰富的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约
束、规范民警八小时外行为。
(一)定期谈心制度。落实谈心责任制,各级领导应与本单位民警定期进行谈心、交流,尤其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民警,应重点谈心,加强疏导。
(二)提醒诫勉制度。对民警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诫勉,严肃批评教育。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发现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民警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三)与民警家属沟通联系制度。通过发放家属监督联系卡、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上门家访、开展家属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八小时外的表现,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等情况,单位要及时通报民警家属。
(四)访查、督察制度。政工、纪检、督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八小时外管理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民警违反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政工、纪检、
督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罚: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四)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情况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将民警八小时外的表现纳入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