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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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市地税发﹝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3-01

【实施时间】2009-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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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

200927)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号

2.5%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自二原吉市地税发[2008]1853%

号中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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