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标 签】税款征收标准【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最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成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等进行了统一明确。
《公告》生效后,全省税款征收标准统一按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但是,在税款核定征收方面,各地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全省的税负不一致,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为了正确实施税法,促进全省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省地税局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在多次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征收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实现成本利率润、应税所得率、预征率等征收标准在全省规范统一,为此,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省原规定,该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公告》第一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二)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记账报税实操建筑行业民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操作指引
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J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认定
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基数,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44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 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支付所得的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以支付 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 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J简言之,谁支付农民工工资,谁来扣缴。
4、跨省异地施工及劳务派遣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
异地施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 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没有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 收个人所得税。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淮政[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3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按照“项目控税、集中管理、一级稽查”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料报送、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清算等纳税事宜具体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各管理分局进行管理,税务稽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实行先缴纳税款,后开具税务发票,然后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简称“先税后票,先税后证”),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方便纳税人的目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与市地方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按月获取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并据以加强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登记管理。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珠海实际情况,我市重新调整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非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商品销售其中:成衣、鞋、家私0.81.2二、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动其中:修理、修配机动车、机电、灯箱招牌制作0.93三、交通运输业1.5四、建筑安装工程1.2五、文化教育、体育业、医疗、幼儿园其中:养老服务0.60.3六、娱乐业其中:电子游戏厅34七、服务业其中:照相、有机冲晒美容、发廊1.51.83八、非住宅房产租赁2.5九、转让无形资产2十、销售不动产2.25十一、其他1.5——结束——。
异地施工,千万别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异地施工,千万别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怎么交?这个问题还不简单吗?建筑公司和其他公司也没啥特殊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大家都是一样的交法呗。
新个税下,工资薪金是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还是举个例子吧。
二哥在A公司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20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依次类推如下:算法就是这么简单,当然公司人多,每个人收入不一,扣除不一样,我们肯定都是借助个税申报软件或者Excel表格来计算,不是人工一个个点计算器来算了。
算法会了,那么就是实操申报了。
我们基本都是通过这个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系统来申报代扣个税。
具体怎么在申报软件填写具体数据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申报代扣完个人所得税后,这个事就算完毕了。
其实也就这么简单。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平时预扣工资薪金个税和其他公司并未不同,都是一样的。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与改革趋势探析
楼市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与改革趋势探析♦♦刘立松个税新政的实施,为降低工薪税负、缩小收入差距、提振居民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现存的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分析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进而提出个税改革的路径趋势,对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效益、降低广大建筑业工人税负、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促进社会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一、核定征收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两种方式并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政策要求,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完善、不准确的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一般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总额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在4‰―8‰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政策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附征跨区域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容易造成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经营效益跨区域作业的建筑企业在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按照工程造价(或工程计价,不含增值税)缴纳4‰―8‰不等的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由于核定征收个税无法将已缴税金匹配到企业职工个人,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职工个税时无法实现已缴个税的扣除,造成企业重复缴纳个税负担;另一方面,企业被核定征收的个税往往被冠以“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同一税目,不能相互抵减,被核定征收的个税一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全国部分省市最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全国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1、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行业核定征收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0.6%建筑业、房地产业 1.0%饮食业 1.0%娱乐业 1.8%其他行业 1.2%(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2、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万元(含)以下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0.251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业:0.3建筑安装业:0.5娱乐业: 1.7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0.4其他行业:0.8(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5娱乐业20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7其他行业10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序号月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核定征收率为0%2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30%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为什么企业到外地上去开建安发票要收个人所得税(中税网)
为什么企业到外地上去开建安发票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A帮外地B公司建厂房,开建安发票时收取0.5%的个所税,我单位A和B单位都是法人企业尊敬的中税网会员:专家回复:1、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浙地税函[2010]244号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征管现状,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1、我单位为企业单位,建筑上的工人也是我单位请的工人或劳务派遣工,都是发工资的,并没有外包给个人,为什么我公司开票是还收个所税,2、就算假如我公司承包给了个人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按个人承包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工作,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5〕78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6号)第六条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吉地税发〔2003〕130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7日粤地税发[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比例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惠民生政策精神,进一步降低税负、促进公平,现对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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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2015.7.20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20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744.html。
税金文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4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162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实施管理。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在南京地区实行完整的项目核算,按规定在代开票点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三、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查账征收申请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初审、调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上报市局审定。
四、对在南京市区跨区工程项目较多、具有特级资质且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可以集中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查后报市局审定(每年审查确认一次);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全部改为核定征收。
五、经审定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出具鉴定通知,并同时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市区内的企业,由市局统一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抄送)。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应及时取消查账征收鉴定、改为核定征收。
七、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按工程价款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一、营业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5类,具体指: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 (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窖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 (及其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 (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包括如代办电信工程、水 (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此外,下列情况也应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安装费以及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由于供气、供水、供电等 1原因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等;.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纳税人承包的以工代赈工程;3.绿化工程应按照“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税;4.房产管理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修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修缮”税目征 5税;而清洁公司取得的,不按“建筑业”征税,而按“服务业”征税;.对设计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分别核算设计与建筑安装收入的,分别按“服务 6业”和“建筑业”征税;划分不清楚的,一律按“服务业”征税。
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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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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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市地税发﹝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3-01
【实施时间】2009-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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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
200927)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号
2.5%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自二原吉市地税发[2008]1853%
号中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