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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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政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负责土建、建筑电气、给排水和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的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人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绿色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北京市地铁盾构隧道设计施工须知(doc 23页)

北京市地铁盾构隧道设计施工须知(doc 23页)

北京市地铁盾构隧道设计施工须知(doc 23页)北京地铁盾构隧道设计施工要点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杨秀仁摘要:北京地铁五号线首次在北京地区采用盾构法修建地铁隧道,盾构试验段工程已经取得成功。

鉴于盾构隧道设计和施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质条件,而北京与上海和广州的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因此,通过盾构试验段工程对设计和施工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一、工程背景及盾构隧道基本情况1、地铁五号线概况北京地铁五号线南起丰台区的宋家庄,北至昌平区的太平庄。

线路全长27.6Km,在四环路南北分别采用了地下和地面、高架线路型式,南段的地下线长16.9km,北部的地面和高架线10.7km。

全线共设22座车站,其图2 盾构试验段线路平面图3、试验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1) 工程地质条件沿线隧道通过的地层均为第四纪冲洪积地层,除表层的填土外,主要有粘土、粉土、砂及卵石等地层,其中卵石的最大粒径为250mm。

图3为试验段地质纵断面图。

(2) 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工程勘察报告,地层中赋存有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

上层滞水:水位埋深在5.0~7.0m之间。

潜水:水位埋深在14.0m左右。

潜水具有弱承压性,水位高出含水层顶板为0.5~2.8m。

承压水:含水层的顶板埋深为21.0~25.0m,水头高出含水层顶板为1.0~3.0m。

4、试验段盾构隧道有关设计参数(1) 隧道直径:盾构区间隧道采用圆形结构,隧道管片设计内净空5400mm,(其中考虑了隧道施工误差、测量误差及隧道变形等因素周边预留100mm的裕量保证限界直径5200mm的要求),管片厚度为300mm,隧道管片衬砌外径为6000mm。

(2) 管片的型式及构造 (见图4):管片环宽1200mm,环向分6块,即3块标准块(中心角67.5°),2块邻接块(中心角67.5°),一块封顶块(中心角22.5°)。

管片之间采用弯螺栓连接(螺栓直径24mm),环向有纵缝6个,每接缝有环向螺栓2个;纵向端面共设纵向螺栓16个(封顶块1个,其它管片端面3个)。

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通知

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1〕4号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大量采用盾构施工工艺,为加强盾构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盾构机的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十五日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盾构机使用,防止和减少盾构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盾构机的吊装、使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的安全使用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据盾构隧道地质勘探资料、周边环境信息等情况进行盾构机选型,所选用的盾构机应保证盾构机各项配置满足盾构区机施工风险,避免盾构施工过程施工事故的发生;选择符合国际或国内相关设计、制造、安装等相关标准的盾构机,查验制造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技术文件及盾构建立健全盾构机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盾构机使用的操作规程;责对盾构机运转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对盾构掘进过程中必要的参数和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实时连续上传相关数据,保证盾构机正常运转;照盾构机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维修保养工作,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使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市有关作业;责对盾构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工单位应当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方案,并从“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家论证应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有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京建施[2007]286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7]286号)地铁工程各参建单位:2007年3月28日,地铁十号线02标苏州街站发生一起塌方导致6人被埋的安全事故。

经初步调查,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在暗挖施工遇到险情时,未及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而采取不当的抢险措施;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特提出以下要求:1、制订科学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工序。

地铁工程施工危险性大,施工单位应遵循科学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督促检查。

2、严格落实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暗挖施工超前支护、注浆加固和初期支护施工质量的自检;监理单位要加强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该旁站的施工工序,必须旁站到位。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工序施工。

3、重视各车站出入口、风道暗挖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各车站出入口、风道暗挖、爬坡挑高段等变截面处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要加强旁站监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安全。

4、加强量测监控。

对暗挖、盾构及风险源施工区域应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次,确保监测及时,数据准确、有效,切实发挥监控量测信息化施工的作用,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严格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结合地铁工程施工特点,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尤其是加强新入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杜绝未经培训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2号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大修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在本市从事轨道大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轨道大修工程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轨道大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大修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轨道大修工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向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盾构设备进场验收管理规定

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盾构设备进场验收管理规定

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盾构设备进场验收管理规定简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盾构技术在地铁隧道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盾构进场验收中,一些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盾构设备的进场验收管理,保障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了本《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盾构设备进场验收管理规定》。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规范盾构设备的进场验收管理,使盾构设备进场验收工作做到科学、严谨、规范和全面。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盾构设备的进场验收管理。

质量目标为保证盾构设备的进场验收合格率,规定以下质量目标:1.盾构设备的进场验收应该做到合格率100%;2.确保进场盾构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3.根据盾构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要求。

进场验收流程盾构设备进场验收流程如下:1.盾构设备进场前,由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审查盾构设备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和合同要求;2.验收小组应对盾构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包括对设备的检测、试验、记录、检查等环节;3.对盾构设备进行分类管理,进行严格管理和跟踪;4.分析检测结果和纠正错误;5.验收后,对盾构设备进行编号、备案,并建立档案。

验收标准盾构设备进场验收应该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盾构设备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2.盾构设备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要求;3.盾构设备外观、非真空管道及泵的元器件及表面应洁净、无破损、腐蚀等;4.盾构设备在搬运、组装及使用过程中未发现部件失鲜、退色、变形、断裂等现象;5.盾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无异常振动、响声等现象。

验收结果盾构设备进场验收结果可分为初验和复验两种,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初验结果需在7天内提交监理机构审批,并由监理机构将初验的情况通知业主单位。

初验复验时间为初验7天之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核拨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确定合理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 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建立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是目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

新开各线必须按照京建质[2009]91号文(《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全方位远程监控。

以便终端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时接收各施工标段传递的数据,并通过每天监测的数据自动评价作业面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分级预警信号,各参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之中。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标段项目部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一是现场视频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远程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是门禁智能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0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的决策部署,有效掌控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状况,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1年二季度起至2015年年底在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为评估工作实施单位(下称评估机构)。

其中: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参建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工程实体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评估,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负责对施工现场主要材料、构配件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抽测评估。

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实施方案》(附后)开展评估工作,提供评估成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三、开展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是在轨道交通大规模、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当前安全质量形势的分析研判基础上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对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意义重大。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盾构设备管理第五章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第六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七章关键工序管理第八章重大风险工程管理第九章附则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和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相关要求,加强盾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规避和降低盾构施工风险,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及新线盾构区间隧道工程。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各项目管理单位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咨询组、控制测量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要点是对《体系》相关内容的细化和完善,《体系》与本要点不一致时,按本要点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公司主管盾构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组员:安全监控中心、安全质量监察总部、各项目管理单位和盾构咨询组的负责人。

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

第六条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网盾构区间穿越重大风险工程(包括既有线、铁路、河湖、房屋、城市主干路等)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新线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其主要人员的资历须满足以下要求:(1)项目经理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盾构副经理。

(2)项目总工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

(3)盾构副经理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盾构施工现场负责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京建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4〕7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经验,研究制定了《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建单位应参照本《指导意见》配备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对建设规模或施工风险大的工程,或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时,各参建单位应相应增加相关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各参建单位项目机构应同时配备与工程规模、特点等相适应的其他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设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三、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与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一致,并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人员变更时,应遵从合同约定,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经历原则上不得低于变更前。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季度履约考评。

施工单位应充实、增强项目机构安全质量管理力量,加强项目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管理,督促项目机构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1月19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8〕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规定-PPT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规定-PPT

3 人员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线路含有盾构标段的主要人员的资格 (详见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
4 盾构设备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盾构机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设 备制造厂商名称及设备编号、生产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累计 使用年限、累计施工隧道长度、设备产权单位,主要穿越地层 情况及设备运行状况等。 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所辖线路范围内所有盾构设备的管理台账。
4 盾构设备管理
第九条:盾构安全技术档案及设备管理台账
施工单位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 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盾构机的安全技 术档案。
项目管理单位 建立所辖线路范围内所有盾构设备管理台账。
4 盾构设备管理
第九条:盾构安全技术档案及设备管理台账
设备生产日期 主要技术参数
设备制造厂商名称 设备编号
盾构施工过程中突发重大设备故障,需停机维修或更换重要 设备部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 组织编写专项方案(包括恢复掘进)及应急预案,论证后的 方案报监理审批,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5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设备故障
突发重大设备故障,需停机 维修或更换重要设备部件
第十五条:方案论证内容及参会人员
方案论证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签字确认。
方案论证时,要求以下相关人员参会:
✓ 施工标段项目总工;
✓ 盾构副经理;
✓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有可能施工单位要求与
✓ 第三方监测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组一起审查!!
✓ 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工点设计负责人;

轨道监控字[2018]159号关于印发《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关键工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

轨道监控字[2018]159号关于印发《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关键工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

制度编号:MTRCA-X-3-AK.AK-010版本号:2018-第01版编制部门:安全监控中心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关键工序管理办法2018-04-15发布2018-04-30实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发布说明编号MTRCA-X-3-AK.AK-010编稿李振东审核孙长军会签审议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十七次经理办公会审议2017年11月21日公司党委会审议2018年3月26日公司第七次经理办公会审议版本替换批准签发刘天正原文件废止说明原《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关键工序管理规定(试行)》轨道监控字〔2016〕4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修改跟踪页编稿修订说明日期修改页局部修改生效时间条款改前改后编稿审核审议批准目录1 目的 (1)2 范围 (1)3 术语 (1)4 职责与权限 (1)5 工作程序及要求 (2)5.1 人员管理 (2)5.2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2)5.3 管片隧道轴线控制与测量管理 (3)5.4 同步注浆及二次补浆 (4)5.5 盾构始发与到达管理 (4)5.6 盾构开舱检修与换刀 (5)5.7 盾构施工主要参数控制 (5)5.8 重大风险工程管理 (6)6 相关记录 (6)7 管控流程 (6)8 相关文件 (6)9 附件 (7)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关键工序管理办法1 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文件)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相关要求,加强盾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规避盾构施工风险,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不替代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风险管控

北京市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风险管控

2021年2月贾学军,等:新型双层吊挂平台施工技术研究与应用•153-具体提升流程为:(1)在地面拼装上层施工平台及钢扁担;(2)将上层施工平台提升至离地0.5-1m时安装吊顶层平台结构;(3)将上层施工平台提升至离地3m左右时安装下层施工平台;(4)下层施工平台安装完成后,可开始正式提升。

双层吊挂平台竖向受拉立杆与503单体屋面主桁架相连,由于其自重相对较大,比单层施工平台承受竖向荷载的立杆多且间距小。

上层吊杆间距为2.4m(梁间距)xl.2m o吊杆下端通长铺设主梁形成上层施工平台。

吊顶层和下层施工平台主梁通过拉杆吊挂于上层施工平台主梁上。

吊顶层和下层施工平台吊杆间距均为1.2mx 1.2m o为抵抗平台间的水平位移,在平台的平面和立面上均设置柱间支撑和水平支撑,平台上满铺钢脚手板。

4.2施工平台拆除由于吊挂平台处于高空,拆除时安全隐患较多。

现场拆除部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上部施工平台钢脚手板,第二部分为下部施工平台。

吊顶层安装完毕且防腐及石膏天花板安装等施工完成后,方可进行吊挂平台的拆除工作,拆除注意事项如下。

(1)拆除工作为垂直交叉作业,拆除应分区域错层拆除,避免交叉作业。

原贝吐应先拆除下部施工平台钢脚手板,再由施工人员乘坐登高车拆除水平横梁。

(2)由于上层吊挂平台结构作为下部吊顶主龙骨,故需保留不拆除。

其余钢脚手板则通过塔式起重机从上部屋面吊离。

与下层施工平台连接的吊杆,可直接拆除,再用吊绳放置至地面。

塔式起重机吊臂延伸不到的部位则根据前期预留的吊顶洞口,由远及近地从预留洞口用吊绳放至地面O(3)施工人员乘坐登高车,将前期预留的石膏板吊顶乖怪。

5结束语(1)双层吊挂平台的使用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施工方案的局限性,拓展大跨度,高净空吊顶的施工作业面,给施工操作人员提供更大、更灵活的活动空间。

(2)吊挂平台独特的双层布置,将垂直方向分隔成2个工作面,避免了垂直交叉作业,减少了安全隐患。

(3)双层吊挂平台能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工作面,加快工作进度;因其自身结构较轻,拆除工作也更加方便快捷,不仅节约了工期,也降低了施工成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京建质[2006]1097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6〕1097号)各区县建委,轨道交通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的管理,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监督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以下简称“地铁监督组”)监督内容: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电梯分部、人防系统分部、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分部、智能建筑分部、室外环境分部、地面环境分部);机电设备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给排水系统。

二、竣工验收1、轨道交通工程以各线为一个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2、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对车站、区间、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次对全线进行竣工验收。

3、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规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各方验收报告、车站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车站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屏蔽门/安全门系统监督报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和全线相关系统验收合格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组织全线竣工验收。

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轨道交通相关系统参建各方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人防工程监督报告、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规划部门验收文件、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竣工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京建施[2006]439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43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要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成立相关技术专家组。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

三、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和其他管理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监控量测,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监测点,监测数据应有效、准确,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

当监测结果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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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高速发展,截止至2019年底,全市运营里程达到近700公里,运营线路涉及11个市辖区。

今年,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线路16条(段),在建里程达到了305公里,连续三年超过300公里,在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盾构法是一种使用盾构机在地下进行隧道掘进的施工方法,具有对地面交通影响小、机械化程度高、作业迅速等优点,正逐渐成为轨道交通工程区间隧道开挖的主要施工方法。

当前,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盾构区间已达20段,地下同时在用盾构机达到38台,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人、机、物、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逐步显现,安全质量风险压力日渐突出。

因此,为了规范盾构机管理,加强盾构施工风险管控,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盾构施工安全质量,我们起草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18〕6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一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参建各方职责,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以盾构机安全使用为重点,以流程管理为总线制定该办法相关条款。

二是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对土压平衡式、泥水平衡式等盾构机的使用、施工掘进管理及盾构机改造等内容,多次进行现场调研,理清管理脉络及关键点。

三是充分征求各参建单位、北京盾构工程协会、委内相关处室等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

其中,召开专题研讨会8次,书面征求意见1次,收到50余家单位(部门)的150余条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吸纳了其中部分意见。

四是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吸纳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参建单位职责、人员资格、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盾构机改造、选型和适应性评估、验收和维修保养、盾构施工各主要工序、材料和拼装质量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参建各方职责。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控机制,督促参建各方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测量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测量,保障盾构施工费用,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二是明确勘察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勘察文件,勘察文件不满足施工需求应及时补充勘察,针对特殊水文地质条件开展专项勘察等。

三是明确设计单位应识别盾构施工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进行风险分级,按规定对盾构施工特级、一级环境风险进行专项设计,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等。

四是明确施工单位应建立盾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盾构机设备性能完好,按照规定组织盾构施工,保证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等。

五是明确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盾构施工安全质量及管片生产质量实施监理,按规定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和施工验收等。

六是明确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盾构施工开展第三方监测、现场巡视、预警、响应和跟踪预警处置效果等。


是明确第三方测量单位应建立线路控制网并定期复核,对盾构隧道轴线控制进行复测,开展贯通测量和断面测量等。

(二)强化双重预防机制。

一是夯实各参建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加强风险预警处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提高现场巡视发现重大隐患的能力。

二是明确对盾构相关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时专家的选取、专业组成、专家职责等。

三是明确盾构施工关键节点前条件核查组织形式,明确施工单位在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并宜设置穿越试验段等。

四是加强监测和测量工作。

明确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监测和施工测量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和测量工作;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第三方测量单位应编制方案并按照规定开展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测量工作。

五是明确盾构施工季节性要求,尤其是汛期要有效管控盾构施工安全质量,避免发生坍塌;冬季要按照冬施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规范盾构机管理。

一是突出盾构机前期选型和适应性评估的重要性,要求盾构机改造单位应对盾构机改造质量负责,确保改造后的部件性能指标满足施工要求,明确盾构机选型和适应性评估依据、审批程序、专家论证等内容。

二是完善盾构机验收程序,包括盾构机在厂内制造完成或基地维修改造完成后和盾构机在隧道洞内组装完成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施工。

三是强调盾构机组装、解体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吊装作业应按照超危大工程进行方案编制、专家论证等程序实施。

四是明确盾构机维修保养的重要性,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制度,编制计划,定期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严禁盾构机带病作业。

(四)加强盾构施工管理。

一是突出盾构机始发的关键控制点,包括洞门端头加固、正确安装基座和反力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复核盾构机位置、姿态、洞门圈和自动导向系统的线路设计参数、及时建立土压、安装负环管片和进行洞门封堵等。

二是加强盾构掘进施工管理,明确应进行试掘进并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明确正式掘进过程中要加强盾构掘进参数、姿态、轴线偏差控制并及时进行注浆。

三是强化盾构施工中的重点工序管理。

明确盾构机停机方案编制、停机地点选择、加强监测巡视,恢复施工前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还需进行复工条件核查;明确盾构机常压和带压开仓要求,包括方案编制、人员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动火审批、保压试验和土体加固等;明确盾构机到达需复核隧道轴线、洞门圈位置,检查洞口土体加固质量,及时挤压密实管片和补注浆等。

四是重点关注盾构施工质量管理。

明确应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明确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盾构管片现场质量管理的职责;明确盾构管片拼装作业要求,管片破损修补处理规定等。

五是强化应急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在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处置流程,包括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报告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的原则。

(五)强调违规处理。

一是市、区两级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盾构施工监督执法抽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处罚。

二是重点针对未编制审核专项方案、未对方案论证或按照方案施工等严重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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