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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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加强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是保障政府管理规范和效率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坚决维护组织机密、加强预防保护等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意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工作由科长统一组织实施。

设立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当是具有档案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校档案管理专业实践经验或相应档案管理证书。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由科长提名,经科室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任命。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包括:1. 负责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档案管理相关文书的起草工作;2. 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档案信息安全;3. 组织档案信息的更新和归档工作,做好档案整理和清理工作;4. 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档案审查和调阅工作,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养护科建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科长或其委托人担任主任,档案管理员担任副主任,科室其他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查看和审议档案管理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建议;2. 协助科长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3.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书面备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养护科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第一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xx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新疆公路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介绍

新疆公路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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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三、预算表格 养护工程预算应按统一的表格计算(表格式样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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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四、预算文件
预算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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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第二节:预算项目
预算项目应按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如实际出现的工程和费用项目与 项目表的内容不完全相符时,一、二、三、四部分和“项”的序号应保留 不变,“目”、“节”可随需要增减,并按项目表的顺序以实际出现的 “目”、“节”依次排列,不保留缺少的“目”、“节”的序号。如第二 部分设备购置费用在某项具体工程中不发生时,第三部分公路养护工程其 他费用仍为第三部分。 预算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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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其他工程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 保证公路实现其应有服务功能的形成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人工费系指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 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班单价及各项费用的计算都应通过规定的表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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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第一节:预算文件组成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及全部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一、封面及目录: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的规定 制作,扉页的次页应有建设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资格 印章,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等内容。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202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2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养护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养护工程项目部的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护工程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第四条项目部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量清单、工期计划、技术方案等内容,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项目经理对项目计划进行详细分解,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项目部必须根据项目需求提前做好物资准备和人员调配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建立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人员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做好员工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项目部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政策,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项目部负责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六条项目部必须建立质量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项目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解读 原文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解读 原文

《公路养护⼯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册 ⼟建⼯程》解读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5220—2020)(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理解《标准》的主要内容,做好施行工作,现将《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关系公路技术状况和运营安全,关系公路运输效率和广大公路使用者安全便捷出行,关系公路养护资金投入效益。

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是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适应我国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需要,指导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标准》定位和特点《标准》定位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行业强制性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是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最低限值要求,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情况提出补充要求,但不得低于《标准》的规定。

《标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充分反映公路养护工程特点。

《标准》为公路养护工程专用技术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充分考虑养护工程在既有公路构造物上实施、在不中断交通情况下施工等特点,提出了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指标,其中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技术指标与新建工程保持一致;针对养护工程经常是针对具体病害或具体养护目标开展、工程内容较为单一的特点,建立了更为简洁的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层级。

(二)兼顾了技术先进性与工程实用性。

《标准》在总结我国公路养护相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制订,选择代表性项目进行了验证,提出的技术要求体现了技术先进性,反映了工程实际水平。

(三)填补专项技术标准空白。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公路养护相关标准规范中有质量要求,但未颁布过检验评定标准。

《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评标准的空白。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规定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建立了养护工程评定单元和评定等级的划分办法,提出了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等总体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养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水利管理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1.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及时更新水利工程运行数据,开展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保养维修制度,对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检修,及时清理堵塞的水利设施,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四、水利工程养护1. 水利工程养护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于水利工程中的水库、堤坝、水闸等重要设施,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3. 对于水利工程中的排水管道、灌溉设施等日常设施,应当定期清理、检修,确保设施畅通。

4. 水利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应当定期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五、紧急抢修1. 若发生水利工程设施严重损坏、导致水患等紧急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抢修预案,明确抢修流程和责任人。

六、监督检查1.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2.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养护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养护工作不到位,导致水利工程发生问题的单位,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八、绩效考核1.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养护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各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2. 对于养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九、养护经费1.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核定水利工程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拨付养护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1【实施日期】202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蒙徽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养护工程 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 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对各类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进行保养、修缮、整治、改造等活动的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前应做好养护方案,明确养护周期和养护措施,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保证养护工程经费的到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和养护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具有良好的养护性能。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组织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养护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对养护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养护计划、协调各方合作、监督施工单位、检查养护工程质量等。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养护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保障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工程结构和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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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

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

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

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

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

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

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

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

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

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4.8.1工程变更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5.1工程验收程序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5.2.4有关决定和建议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5.3资料归档5.3.1综合文件5.3.1.1验收报告5.3.1.2工程总结5.3.1.3征地拆迁资料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5.3.1.5合同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5.3.2竣工决算5.3.3竣工图表5.3.4设计、施工文件5.3.4.1技术、设计文件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5.3.4.3进度控制文件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5.3.4.5施工原始记录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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