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六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

无人处降落。

17.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20.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行车的安全操作。

3 规程

3.1 操作者必须熟悉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工种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则。

3.2 按照润滑规定加油,检查游标油量及油路是否畅通,保持润滑系统清洁,并

检查手柄位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3.3 每班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3.3.1 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

3.3.2 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3.3.3 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3.3.4 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3.5 行车时有无异响。

3.3.6 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3.4 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关好门,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3.5 起车要平稳,并逐渐加速,对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秒中,对运行机构每档转换时间不应小于3秒,对起吊大重量的行车各档转换时间应在6-18秒。视起重重量而定,严禁高档启动。

3.6 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必须遵守《行车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3.6.1 超过而定负荷不吊。

3.6.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6.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6.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3.6.5 歪拉斜挂不吊。

3.6.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

3.6.7 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6.8 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3.6.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6.10 违章指挥不吊。

3.7 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3.8 操作行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3.9 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为停车手段,也不

准用反车达到制动的目的。

3.10 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3.10.1 起升、降落重物时,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3.10.2 行车行驶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报警。

3.10.3 行车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行车时。

3.10.4 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3.11 禁止行车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着重物时,操作者和挂索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12 行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行走台上行走,也不许从事检修。

3.13 有两个吊钩的行车,在主、副钩使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一个钩一个的单独工作,以免两钩相撞。

3.14 两个吊钩的行车不准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不准挂着钢丝绳。

3.15 同一跨度内有两台行车工作时,必须保持1.5米的距离,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两台同时接近时,应经邻机同意,但最小距离应在0.3米以上。

3.16 禁止两台行车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过极限负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方可起吊。

3.17 在正常工作时变换运转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扳到零位,换挡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换向开车。

3.18 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随时检查以便调整和更换。

3.19 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3.20 行车作业完毕后,应将行车停止在指定位置,小车行驶到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断电源,并清扫擦拭,保持整洁,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机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禁止超负荷使用,不准许倾斜起吊荷重及做拖拉工具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