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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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标 签】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一、为什么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 核心提示: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在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大部分行业课征营业税。

改革就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使税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其一,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制度框架,并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一制度在有效组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突出。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使整个税制更趋完善。

其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营改增,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利于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从产业层面看,强调和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其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困境。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面临新难题。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5月1日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动员全系统力量,扎实有序地开展好征管数据基础移交、技术支持保障等试点准备工作。

5.1深圳全面推营改增试点新增纳税人将超64万户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目前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5.2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5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5.66万户;累计实现减税467.79亿元。

据测算,5月1日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将超过6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纳税人总户数的1.15倍。

二手房交易暂无需担心很多人担心,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之后,按总价5.5%征收的营业税,未来会不会转为按差额的11%计征。

以笔者对财税的了解而言,这种担心可能属多余。

首先从征收对象来说,房地产企业和自然人在税法上来讲是两个概念。

以最简单的逻辑来说,房地产企业是指商品房的生产者,整个生产过程涉及土地、建筑材料、人员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采购。

而买卖二手房的自然人,则是商品房的使用者,整个买卖过程中的当期进项抵扣额是无法核定的。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

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2016-07-1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 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安排,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精心组织。

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4.妥善衔接、规范运行。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保证试点工作规范顺利运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

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

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2012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见》,并于2012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全面铺开。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税率。

营改增试点税率为3%、5%、6%、11%四档税率。

其中,3%税率适用于服务业,5%税率适用于不动产和建筑业,6%税率适用于金融业,11%税率适用于制造业。

2.税负。

营改增试点税负一般不高于营业税。

3.税制。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征收方式。

二、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

1. 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应当具备营业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2.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途径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应纳税款足额缴入国库。

4. 发票管理。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5. 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6.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7. 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营改增的实施效果。

1. 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2. 优化税收结构。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我国税制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3. 降低企业成本。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 加强宣传。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实施要求。

2. 完善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_营改增的意义_营改增后税率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_营改增的意义_营改增后税率

据权威渠道获悉,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今年五一全面实施,预计在今年的3月份会出台相关的预案,但想必很多人对于营改增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营改增的意义依然缺乏了解,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深入滴去了解营改增。

一、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针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需交税费前后对比,营改增计算方法接下来我就举个例子来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营改增:比如一家大型影视广告公司年营业额600W元,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600W×5%=30W元。

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00W÷(1+6%)×6%-购进抵扣额12万元=22万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100W元。

营改增之前100W×5%=5W元营改增之后:100W÷(1+3%)×3%=2.91W元从上图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大大降低。

营改增方案最早于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之后营改增并拉开了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

201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

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意义营改增的意义增值税是工业生产企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营业税是服务行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虽然增值税率(一般为6%到17%)要高于营业税率(5%-20%不等),但是由于增值税有着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所以部分现代服务业承担的税负要高于工业生产企业。

而现代服务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上有着独特优势。

“营改增”扩围意在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为现代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改善产业结构。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税收效率。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则和规定。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1. 税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率调整为6%,对于创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调整为11%。

2. 纳税人范围扩大:将原来只适合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政策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3. 税收抵扣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

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4. 税收征收方式改变:原来的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征收,而增值税是按照价值增加额征收。

通过改变征收方式,可以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率。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1. 纳税人登记:所有纳税人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税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税率调整方案。

税率调整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3. 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购买合法发票、与业务相关等。

4.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税务检查:税务部门会定期进行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纳税人需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税务咨询: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问题。

税务部门会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匡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税务义务。

四、营改增的影响和意义1.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调整税率和改变征收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增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110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110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颁布时间:2011-11-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4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4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四大行业营改增指的是金融、地产、生活服务和金融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措施。

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下:1. 金融行业:将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例如利息、手续费、佣金等。

2. 地产行业:将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由11%改为6%。

而房地产租赁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为17%。

这一政策将促使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增加,刺激经济发展。

3. 生活服务行业:将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6%。

这些服务包括餐馆、酒店、旅游、健身、美容等消费项目。

4. 金融租赁行业:将金融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这包括租赁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子公司提供的金融租赁服务。

这些实施细则的目的是通过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进而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2)行业营改增是指将现行的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适用范围由工业部门扩大到商业和服务领域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下面是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税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发展,推动行业升级和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业”是指XX行业(具体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租赁、物流、旅游等相关行业。

第三条行业营改增实施的目标是通过转变税制促进行业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力,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增长。

第四条改革后,行业中以前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以上进项税额为抵扣税款的方式改为应税销售额减去其它扣除项目的金额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相应调整税收政策。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行业适用营改增主要包括(列举部分行业,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生产企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等行业。

“营改增”试点方案相关问题和对策论文

“营改增”试点方案相关问题和对策论文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相关问题和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目前较热门的话题就是“营改增”,从2011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营改增”试点方案到今天,作为首个试点城市的上海,率先从交通运输行业与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进行了启动,并且前后出台了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

本文根据试点城市的基本情况,主要分析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其解决财务会计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方案财务会计管理试点城市引言: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在实施细则规定和指导意见下,并从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的情况来看,结合咨询服务业在市场之中占有的地位,营改增在咨询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改增在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1.影响财务分析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下,在营改增前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包括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之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不包括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

由于实际税负几乎没有变化,所以不管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是否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数值都会随着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呈上升趋势。

2.影响发票管理和使用面临营改增直接影响着企业由日常采购、享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和企业对外供给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进一步讲还会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额。

3.影响税款计算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从供应商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一般可抵扣的发票的同时,还会对外供给服务业务确认收入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前在营改增后,企业还不明确,根据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能否直接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

这样就会影响企业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应缴税金计算。

其实有的客户可能会想要抵扣项税,就会要求退回原来的开据而重新开增值税发票,这时也会影响当期税款的计算。

4.影响服务行业定价制度由于服务行业的定价机制较灵活,在营改增后,所以可能会因其变化而对服务价格的机制产生影响。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不动产、自建不动产、建筑服务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确认(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施工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三)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范围。

车辆停放服务老项目,是指取得不动产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注明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代表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八、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十、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目应该按照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汉区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关于印发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4日汉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精神,确保我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确保我区税制转换如期实现,2016年6月1日起实现正常纳税申报。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赵斌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邵小河担任,成员由区国税局局长谭磊、区地税局局长张晓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马祥琛、区财政局副局长周俊玲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俊玲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抽调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协调管户移交、税源测算、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事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漯政[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漯政[2013]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6日漯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豫政〔2013〕4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试点的改革效应和导向作用,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逐步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企业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漯河“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

二、主要内容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签证咨询和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我省和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减轻间接税对企业间交易的影响。

这一税制改革将对建筑及房地产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范围包括营业利润、营运模式、市场营销、以及对房地产基金和投资者、买方、租户、代理商、融资方、其他服务提供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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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
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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