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暨南学位条件
暨南学位条件
作为一所综合性大学,暨南大学的学位条件十分严格。
以下是暨南大学的学位条件:
1. 学分要求:本科生需要完成至少130学分的课程,研究生需要完成所选专业的学分要求。
所有学生还需要完成通识教育课程的要求。
2. GPA要求:本科生需要达到2.0以上的GPA,研究生需要达到
3.0以上的GPA。
3. 毕业论文要求:本科生需要完成毕业论文,研究生需要完成学位论文,并且需要通过论文答辩。
4. 英语要求:所有学生需要满足英语水平要求,可以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托福、雅思等方式满足要求。
5. 其他要求:不同专业还有不同的学位要求,比如医学专业需要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法律专业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
总的来说,暨南大学严格的学位条件旨在确保学生在毕业后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专业技能,具备成为优秀人才的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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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 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暨南大学关于2018年学位审核及相关工作安排的-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暨学位〔2018〕9号暨南大学关于2018年学位审核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部、处:学位申请、审核和授予工作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请各单位严格按研究生学位工作日程安排表(见附件),按时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位申请(一)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
1.凭学生校园卡号和学号,由学校主页的信息门户登录进入学位系统,按要求提交和完善相关信息。
2.博士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学院要求,申请和完成预答辩。
预答辩至少在论文正式答辩前2个月进行。
3.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是否在学位系统“论文预查重管理”栏目中上传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的文字重合率检测(以下简称查重)。
预查重结果仅供参考。
4.在学位系统“学位论文管理”栏目“正式查重及评阅论文上传”中提交学位论文,用于导师审核、论文查重和电子评阅。
该论文要求不含首页、独创性声明、附录、致谢等,要求含中英文摘要、关键词、论文正文、参考文献、注释等。
匿名评审的论文不得出现申请人和导师姓名。
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提交论文但需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的,学校将其列为论文盲审定向抽查对象进行论文双盲评审;如盲审结果不能按期返回,将不受理本次申请。
5.通过学位论文查重的申请者,在学位系统的科研管理栏目提交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后,在学位系统的学位申请栏目提交学位申请表,打印送导师和学院审批。
发表论文和科研成果情况,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给学院审核。
6.在系统中完成学位电子照片确认(硕士课程进修班学生除外,该类学生的学位电子照片为学生个人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上传的照片,不需再次拍照及上传确认);所有非学历教育人员(即单证班学生)需交与学位电子照片一致的2张纸质照片到院系,用于学位证书制作;通过系统下载并填好学位信息采集表,签名后送到院系;外籍学生及华侨学生需提交1份身份证件复印件到学院。
其中外籍学生提供护照复印件,华侨学生提供华侨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复印件。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必修课程(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或等于2.O(GPA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结业重修后),必修课(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O的(不包含2.0);(二)毕业时经审核不符合毕业条件而颁发结业证书的;(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四)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需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以供审查);(二)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应征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以供审查);(三)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国家或省公务员考试而被录用的(需向学校提供录用通知以供审查);(四)因第四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未通过课程(一门课程只有一次机会且重修不设补考)考试及格,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而换发毕业证书后,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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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
第一章总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经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它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它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三)批准各分委会审议经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审议授予博士人员名单。
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将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经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经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申报新增学位授权点和自主设置的学科。
(七)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八)审批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对新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确认。
(九)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十)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一)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十二)审议经过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负责推荐广东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十三)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
(十四)主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仪式。
(其中第六条中的2、6、7、12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七条全校按学科门类成立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各由7~1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该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另设秘书1~2人。
分委会任期2~3
年。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二)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三)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以及启动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专业,审核自主设置的新学科。
(六)对新增列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初审、对新调入我校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
(七)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八)组织学科组的换届工作。
(其中第八条中的2、3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有效性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